焦作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一號)
焦作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一號)
河南省焦作市人大常委會
焦作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一號)
焦作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一號)
《焦作市大沙河保護條例》已經焦作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1年10月29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29日
焦作市大沙河保護條例
(2021年10月29日焦作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防治和保護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沙河保護,保障防洪安全,統籌推進沿河國土空間協調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大沙河保護區內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沙河保護區,包括保護管理區和規劃控制區。保護管理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沙河干流及兩岸綠線以內的區域,規劃控制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沙河干流兩岸綠線外圍的一定區域。
大沙河保護區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大沙河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科學規劃、系統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沙河保護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大沙河保護議事協調機制,明確大沙河保護協調管理機構,研究解決大沙河保護區內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沿河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大沙河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沿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轄區內大沙河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沿河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沙河保護管理區內的河道監督管理。
市、沿河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大沙河保護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管理。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大沙河保護區內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應急、市場監管、體育、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大沙河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大沙河保護管理實行河長制,逐級分段落實大沙河保護管理責任。
第七條 市、沿河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沙河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大沙河保護區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和管護經費。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等方式依法參與大沙河建設和保護活動。
第八條 市、沿河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大沙河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大沙河保護的宣傳報道和輿論監督。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志愿服務方式開展大沙河保護。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大沙河水環境、水資源、水生態等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在大沙河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沿河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大沙河保護綜合規劃是大沙河保護區內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大沙河保護綜合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向社會公布。
編制涉及大沙河保護區的專項規劃、詳細規劃,應當與大沙河保護綜合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編制大沙河保護綜合規劃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及流域專業規劃;
(二)統籌大沙河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
(三)科學布局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兼顧綠化、休閑、健身、娛樂等功能;
(四)合理處理業態發展布局、開發建設項目等與大沙河整體景觀風貌之間的關系;
(五)注重歷史文化保護與傳承,提升大沙河文化品位。
第十二條 大沙河保護綜合規劃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保護管理區、規劃控制區的具體范圍;
(二)防洪排澇、水資源調配與利用、岸線保護與利用;
(三)水功能區劃,水污染防治、生態修復與保護;
(四)產業發展布局;
(五)建設空間布局;
(六)景觀風貌設計;
(七)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市、沿河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大沙河保護區內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新興特色產業,促進區域經濟綠色發展。
產業項目建設應當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
第十四條 市、沿河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大沙河保護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大沙河重點區域城市設計,明確大沙河風貌特色定位和整體空間意象,確定大沙河形態格局、景觀框架、公共空間系統,提出天際輪廓線、建筑高度、景觀風貌、夜景照明等控制要求。
第十五條 大沙河保護區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設濱河項目,應當符合建筑高度控制和后退距離等要求,保護天際輪廓線,構建協調統一、功能復合的濱水空間;
(二)建設公路、橋梁等,應當避讓天鵝、黑鸛、中華秋沙鴨等野生動物棲息地,設置防噪聲屏障等降噪設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三)建設綠地,應當充分利用鄉土植物,合理搭配喬灌木,豐富植物的色彩搭配和層次組合,形成合理的植物群落結構;
(四)建設生態廊道,應當利用現有設施,與農林水利工程、環境治理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相結合,依托大沙河自然資源與焦作歷史人文資源,構建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的綠色休閑空間;
(五)建設文化旅游設施,應當加強對大運河(永濟渠、小丹河)文化、姓氏根親文化、名人文化、南水北調焦作精神等文化資源的挖掘、保護和利用,體現本市旅游形象;
(六)建設體育設施,應當合理布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大沙河保護區內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涉及其他部門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大沙河保護區內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造成污染和破壞。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大沙河保護管理區內,因工程建設活動,造成河道淤積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淤;對河道或者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組織修復或者承擔維修費用;建設活動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原狀。
設置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設施的,應當在工程竣工后及時拆除并清理現場,恢復河道原狀。
第三章 防治和保護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沙河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機制,實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統籌推進水資源配置、水生態修復、水環境治理、水災害防治,提高大沙河的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和水體自然凈化能力。
市、沿河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體、水工程、林地、綠地、濕地、動植物資源及相關設備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維護大沙河生態安全。
第二十條 市、沿河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調蓄工程和水系連通工程建設,構建水網體系,增強大沙河抵御旱澇災害和調蓄水資源能力。
第二十一條 市、沿河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的基本需要,采取有效的技術手段、工程措施進行水量調度和水位控制。
第二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大沙河生態基本流量,科學調度管理水系閘壩,保持河道生態流量。
第二十三條 市、沿河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建設,加強林草植被養護,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提升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能力。
第二十四條 市、沿河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沙河岸線管理,強化岸線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嚴格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保護。
第二十五條 市、沿河縣(區)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大沙河保護區內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疫情和有害生物的調查、監測、預報、通報,及時提出并落實防治方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沙河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大沙河水質控制目標,并向社會公布。
沿河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沙河水質控制目標,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保證出界斷面水質達標。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大沙河水質實施動態監測,定期公布水質監測結果。
第二十七條 市、沿河縣(區)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大沙河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加強對入河污染源的監管,依法關閉非法入河排污口。
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的,應當按照設置程序,依法報經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排污口出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八條 市、沿河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植物病蟲害綜合防治和測土配方施肥技術以及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完善農藥風險評估技術標準體系,加強農藥監督管理,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降低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河道淤積、堤防毀損等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并根據監測情況制定清淤疏浚、加固堤防等計劃。
沿河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劃,對大沙河河道進行清淤疏浚、加固堤防,保障行洪暢通。
河道清淤不得損害河道水生態環境。淤泥利用應當經過無害化處理,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三十條 在大沙河保護管理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砍伐林木,毀損或者擅自挖掘花木、綠籬、草坪等;
(二)傾倒、堆放、填埋、焚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等;
(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等;
(四)建設畜禽養殖場或者擅自開挖魚塘等;
(五)炸魚、毒魚、電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網具進行捕撈;
(六)清洗車輛、動物或者其他物品;
(七)損壞堤防、護岸、閘壩等各類水工程建筑物以及防汛、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等設施;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為了維護河道防洪效能,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擅自采砂等破壞河床的行為;
(二)在堤防、護堤地保護范圍內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筑坑塘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三)在河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或者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四)其他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工程安全、妨礙河道行洪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沙河保護綜合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制度、大沙河保護管理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具體事項聯合督辦制度。
市、沿河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沙河保護工作納入對本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第三十三條 沿河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大沙河保護綜合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巡查制度,明確巡查的責任單位、責任區域、巡查事項、巡查要求及具體規范;
(三)建立大沙河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在危險區域設置必要的防護欄(網)、安全警示標識等規范統一的防護設施;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市大沙河保護協調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大沙河保護綜合規劃的實施;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大沙河保護管理制度;
(三)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大沙河保護工作;
(四)督促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大沙河保護區內違法違規開發建設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對重大、復雜行政執法事項,組織聯合執法;
(五)組織開展大沙河保護宣傳教育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議。
沿河縣(區)大沙河保護協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沙河保護組織協調、統籌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沙河智慧管理系統建設,建立健全水量調度、遠程控制、水質監測、山洪預警、安全技防等為一體的大數據管理平臺,實現各級各部門數據交換、聯通與共享,推動大沙河保護動態化、數字化、常態化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沿河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沙河保護管理區內旅游、休閑、文化、體育、餐飲以及其他經營活動的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大沙河水域的船舶種類、數量、活動時間和區域,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大沙河水域承載能力和保護管理工作需要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進入大沙河水域的船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清潔能源,配備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專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應當回收到岸,實行集中處理。
大沙河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活動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由交通運輸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八條 在大沙河保護管理區內開展訓練、競賽、航模、游樂等大型活動的,舉辦者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并制定活動實施方案,在舉行活動七日前向沿河縣(區)大沙河保護協調管理機構備案。
活動實施方案應當載明舉行活動的基本情況、污染防治、安全救援、應急處置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 市、沿河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沙河保護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大沙河保護區內發生汛情災情、環境污染及其他突發事件時,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措施,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工程竣工后未及時拆除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擅自開挖魚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清洗車輛、動物或者其他物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市、沿河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符合排污許可條件準予排污許可的;
(二)違反規定審批建設工程項目的;
(三)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處理的;
(四)對相關舉報投訴不及時處理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管理范圍,做好轄區內大沙河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沙河支流及相關區域的保護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