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城區違法建筑處置辦法
濮陽市城區違法建筑處置辦法
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政府
濮陽市城區違法建筑處置辦法
濮陽市城區違法建筑處置辦法
(2020年12月31日濮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違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違法建筑是指市中心城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建(構)筑物,包括城市違法建筑和城鄉違法建筑。城市違法建筑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已征國有土地上的違法建筑,城鄉違法建筑是指城市規劃區內未征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筑和鄉鎮、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違法建筑: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未經政府批準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超過批準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合法建筑上超出其高度或者外立面擅自新建、搭建的;改變規劃用途擅自改建的;
(五)其他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
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屬于違法建筑,依據建設時期的法律、法規和城鄉規劃認定。
第三條 違法建筑處置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源頭控制、協作配合、依法處置的原則。
各區政府(管委會)是本轄區城鄉違法建筑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機制,明確違法建筑處置工作目標,指導、協調和督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相關部門開展違法建筑處置工作;
(二)保障違法建筑處置所需的經費、人員和裝備;
(三)建立健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和溝通機制,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
(四)妥善處理違法建筑處置過程中引發的社會問題;
(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區政府(管委會)對于農村無房戶、危房戶或者現有宅基地面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的,應當優先安排住宅建設用地。對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嚴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層數和建筑面積,容積率不超過2.0,建筑高度不超過10米,層數不超過3層;對列入市城區城中村改造三年滾動計劃的,原則上不允許建設。
第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違法建筑的處置工作,并對城鄉違法建筑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城鄉違法建筑處置工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筑巡查制度和處置報告制度。對巡查發現的違法建筑,收集保存證據,及時處置。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處置違法建筑工作中需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專業認定意見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要求出具明確的專業認定意見并附依據。需要進行鑒定認定的,可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鑒定認定,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需要查詢、復制與違法建筑有關資料的,相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在5日內提供。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綜合協調城管執法隊伍,建立聯動執法機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已征國有土地上違法建筑的拆除,并指導區政府(管委會)對未征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筑進行拆除;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對下一級部門違法建筑處置工作的檢查和考核;
(三)建立查處違法建筑信息系統,及時統計匯總和上報違法建筑處置情況;
(四)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組織落實巡查力量,加大區域巡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水利、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文廣旅體、生態環境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違法建筑處置的相關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對規劃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違反規劃許可的行為要及時核查并確認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書面通知執法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對違法建筑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相關負責人進行資質、執業資格方面的處置,對違法建筑的拆除、恢復原狀等給予工程方面的安全技術支持。
公安部門依法對妨礙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為進行查處,保障違法建筑施工現場查封和強制拆除工作。
公安、消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文廣旅體、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書面通知,對以違法建筑為經營場所的企業或個人,依法不予辦理相關證照,已辦理的依法收回。
供水、供電、供氣、商品混凝土等行業部門依法對違法建筑不予提供經營用水、用電、用氣,對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筑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電、商品混凝土。
第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對違法建筑的舉報。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應當將“12319”熱線投訴、巡查等收集的違法建筑信息快速派遣至有管轄權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筑,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快速報告。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能實施拆除的違法建筑:
(一)拆除違法建筑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拆除該違法建筑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合法建筑主體結構安全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社會公示后,作出暫緩拆除決定:
(一)違法建筑當事人具有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在未獲得社會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之前的;
(二)違法建筑拆除后當事人無房居住的;
(三)違法建筑拆除后當事人住房面積低于本地住房困難標準的;
(四)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市容環境等要求,不影響近期規劃實施的公益性配套服務設施;
(五)用于公共衛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臨時建筑,按照應急處置的實際需求暫時不宜進行拆除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暫緩拆除的事由消失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違法建筑實施拆除。
第十條 對依法拆除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違法建筑拆除過程中產生的代履行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沒收違法建筑的,將沒收的違法建筑移交市政府或者區政府(管委會)依法處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當將違法建筑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違法建筑處置相關信息后,應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2小時內到現場開展調查。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查處違法建筑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消防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二條 堅決遏制新的違法建筑。對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筑,應當依法立即采取停止建設和拆除措施。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內未拆除的,在催告滿24小時后,由市政府或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報告,責成其將《強制拆除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筑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組織、指揮、協調公安、消防及其他協助單位,按預案要求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
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筑,按照立案調查、責令限期拆除、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實施強制拆除的程序及時限期拆除。具體流程如下:
(一)立案調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2日內立案,30日內完成調查取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件調查終結后,做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二)責令限期拆除。擬對當事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作出并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事先告知書》,在3日內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作出并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責令當事人15日內拆除違法建筑。當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7日內向市政府或區政府(管委會)申請強制拆除。
(三)作出強制拆除決定。《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的復議、訴訟期滿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送達市政府或者區政府(管委會)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催告書》,并予以公告、張貼,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經催告仍未拆除違法建筑的,送達市政府或者區政府(管委會)作出的《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四)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送達的10日內,對城市違法建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經市政府同意,組織相關部門制定詳細的強制拆除工作預案;對城鄉違法建筑,各區政府(管委會)根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組織轄區相關部門制定強制拆除工作預案。預案制定完成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區政府(管委會)召開強制拆除預備會議,明確強制拆除的時間、具體實施部門、協助部門及職責分工等,組織、指揮、協調相關單位,按預案要求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區政府(管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違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處置違法建筑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由紀檢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違法建筑處置工作機制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項目建設、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和證照、出具相關證明的;
(三)發現私搭亂建、違規臨時建筑等問題未及時依法處置的;
(四)收到違法建筑的舉報、反映或者問題情況通報,未及時查證,或者在查證后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治、糾正和依法拆除的;
(五)對違法建筑依法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六)對接收到的問題、情況沒有及時提出處置辦法或未按照管理職責報告、移交主管部門處置的;
(七)謊報、瞞報、漏報、拒報違法建筑有關問題的;
(八)未依法妥善處理違法建筑處置過程中的社會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存在其他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情形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各縣結合本縣實際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