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2022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1號令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修改為“《武漢市消防管理規定》”。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保障消防工作經費,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滅火演練,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滅火救援,并履行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三、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
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區工作者,在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消防基礎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傳等工作,按照規定記錄、上報消防事件。”
四、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社區微型消防站(應急服務站),建立社區志愿消防隊,配備消防電瓶車、摩托車等公共消防裝備器材,加強與消防救援機構聯勤聯訓聯戰,建立通訊調度組網,落實日常維護經費,開展值班值守、消防巡查和滅火處置等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由其招募并參加滅火救援的志愿消防隊員按照志愿服務相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提供相應的安全、交通、誤餐等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經費、人員經費、日常運行業務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的工資待遇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并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九條,第二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按照規定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消防救援站保護半徑外的下列場所或者區域應當建立政府小型消防站,承擔規定服務區域內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人員密集場所;
“(二)建筑面積達到50萬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和工業園區。
“政府小型消防站的消防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專項規劃按照規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政府小型消防站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消防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統一建設,建設專項經費納入市、區財政預算。”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下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建設標準建立單位小型消防站,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總建筑面積大于20萬平方米的商業綜合體;
“(二)總建筑面積大于50萬平方米且生產、儲存易燃可燃物的生產加工企業;
“(三)占地面積大于15萬平方米的物流園區;
“(四)占地面積大于100萬平方米的學校;
“(五)火災危險性較大,經評估論證消防救援機構認為有必要建設的。
“單位小型消防站應當開展本單位的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等火災防控工作;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調度指揮和業務指導。單位小型消防站的建設標準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九、將第八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鼓勵其他單位運用物聯網技術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效率,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網絡平臺。”
十、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設立消防工作機構,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消防救援隊伍,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相適應的消防器材裝備和人員;”
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二)建設軌道交通消防救援數字無線通信系統,逐步接入本市消防救援數字無線通信系統,并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和管理;”
十一、將第十條改為第十四條,將第一款中“具備相應資質”修改為“符合從業條件”。
十二、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一款句首增加:“除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外”。
十三、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消防管理相關規定劃定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支持有條件的老舊小區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鼓勵安裝電梯電動自行車智能管控系統等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的設施。”
將第一款改為第二款,其中的“停車場”修改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消防宣傳培訓等工作,可以聘請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提供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火災損失鑒定和火災事故技術分析等技術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應當對其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對造成人員死亡和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調查原因、總結教訓、查清責任,必要時可以直接或者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應急、公安、自然資源規劃、城鄉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火災事故調查組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調查,調查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消防安全監管等各方主體責任,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措施,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發現整改問題和追究責任。”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七、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責令改正”修改為“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項改為第二項,刪除其中的:“或者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安全評估的”。
十八、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中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十九、刪除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刪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此外,因機構改革等原因對涉及單位的名稱進行變更,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2年5月1日施行。
《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4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予以公布。
武漢市消防管理規定
(201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9號公布。根據2022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體系,依法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和消防隊伍的建設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是本區域內消防工作的責任主體,將區內消防基礎設施、消防裝備和消防隊伍建設等消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組織開展消防工作。
第四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對本區域內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同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工作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公安、自然資源規劃、城鄉建設、房管、市場監管、城管執法、文化和旅游、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保障消防工作經費,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滅火演練,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滅火救援,并履行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本市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區工作者,在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消防基礎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傳等工作,按照規定記錄、上報消防事件。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社區微型消防站(應急服務站),建立社區志愿消防隊,配備消防電瓶車、摩托車等公共消防裝備器材,加強與消防救援機構聯勤聯訓聯戰,建立通訊調度組網,落實日常維護經費,開展值班值守、消防巡查和滅火處置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級志愿消防隊伍建設,配備相應的公共消防設施,提高農村消防和滅火救援能力。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由其招募并參加滅火救援的志愿消防隊員按照志愿服務相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提供相應的安全、交通、誤餐等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經費、人員經費、日常運行業務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的工資待遇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并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九條 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或者變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報所在地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二)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三)制訂并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四)按照規定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第十條 消防救援站保護半徑外的下列場所或者區域應當建立政府小型消防站,承擔規定服務區域內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人員密集場所;
(二)建筑面積達到50萬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和工業園區。
政府小型消防站的消防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專項規劃按照規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政府小型消防站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消防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統一建設,建設專項經費納入市、區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下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建設標準建立單位小型消防站,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總建筑面積大于20萬平方米的商業綜合體;
(二)總建筑面積大于50萬平方米且生產、儲存易燃可燃物的生產加工企業;
(三)占地面積大于15萬平方米的物流園區;
(四)占地面積大于100萬平方米的學校;
(五)火災危險性較大,經評估論證消防救援機構認為有必要建設的。
單位小型消防站應當開展本單位的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等火災防控工作;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調度指揮和業務指導。單位小型消防站的建設標準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本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網絡平臺,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實時監控。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網絡平臺聯網,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拆除。
鼓勵其他單位運用物聯網技術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效率,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網絡平臺。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立消防工作機構,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消防救援隊伍,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相適應的消防器材裝備和人員;
(二)建設軌道交通消防救援數字無線通信系統,逐步接入本市消防救援數字無線通信系統,并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和管理;
(三)保持出入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暢通,在站廳、站臺不得擅自設置商鋪或者臨時攤點;
(四)勸阻和制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列車、車站等軌道交通設施或者在車站內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行為;
(五)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宣傳手冊等方式,向乘客宣傳防火常識、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難、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識;
(六)定期檢查通風、排煙等消防設施,保證其完好有效;
(七)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內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不可燃材料。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評估。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應當由符合從業條件的機構開展,評估每年進行一次,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所在地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強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針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督促其加強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
(二)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四)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劃定停車泊位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
居民住宅區未實行物業服務的,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和提示、有計劃地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學年開展一次避險自救、應急疏散演練。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指導轄區內的學校、幼兒園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協助開展消防安全演練。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消防安全規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應急照明等臨時消防設施。
建設工程和臨時建筑不得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勵建設工程使用高于國家標準的外墻保溫材料和內部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八條 除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外,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新建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控制室設置在建筑物首層靠外墻部位并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新建公共建筑和高層建筑,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設置供消防車作業的場地。禁止在消防車作業場地內停放車輛、擺攤設點等占用消防車作業場地的行為。
火災撲救面無自然采光口的外墻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設置滅火救援窗及提示標志。
在建筑物外墻或者頂部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封閉外墻門窗或者頂部煙道,影響建筑物排煙和滅火救援。
第十九條 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消防管理相關規定劃定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支持有條件的老舊小區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鼓勵安裝電梯電動自行車智能管控系統等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的設施。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用電安全管理,不得提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充電設備和充電場所,充電場所應當配備相應消防器材。
第二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
第二十一條 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預防工作需要,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建筑工地等場所的專項治理。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為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并書面報所在區人民政府:
(一)普遍存在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地區;
(二)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級低、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中村、老舊居民區。
第二十三條 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制訂轄區內區域性火災隱患綜合整治工作規劃,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并組織實施。跨區的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制訂綜合整治工作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有關區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應當分開獨立設置;確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應當分別設置疏散設施,配置乙級以上常閉式防火門,并進行完全防火分隔;按照國家標準不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應當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獨立火災報警系統。
確定為區域性火災隱患的城中村和老舊居民區,其街道辦事處應當改善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條件、配置公共消防設施、規范用火用電管理、加強消防宣傳。
第二十四條 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消防宣傳培訓等工作,可以聘請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提供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火災損失鑒定和火災事故技術分析等技術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應當對其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二十五條 對造成人員死亡和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調查原因、總結教訓、查清責任,必要時可以直接或者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應急、公安、自然資源規劃、城鄉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火災事故調查組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調查,調查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消防安全監管等各方主體責任,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措施,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發現整改問題和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定期公布轄區內火災預警、重大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火災高危單位評估結果等信息。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通過手機短信、戶外廣告、廣播電視、報紙報刊、公共交通播報系統等媒介發布消防提示,播放消防公益廣告片、提示語,宣傳防火知識和消防法律、法規。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在流動性人口較多的區域利用宣傳欄、視頻廣播等方式,開展消防宣傳和提示用火用電安全及逃生急救知識。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變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向消防救援機構備案的;
(二)火災高危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在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