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南京摩托車總公司是否具備法人條件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南京摩托車總公司是否具備法人條件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南京摩托車總公司是否具備法人條件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南京摩托車總公司是否具備法人條件問題的復函
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經請字第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南京摩托車總公司具備法人條件。因為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三十七條之規定,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依法領取有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