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定
廣州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定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定
廣州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6號
《廣州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定》已經2021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屆1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郭永航
2022年1月29日
廣州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定
(2012年4月2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公布 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2年1月2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促進環境衛生改善,預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質,推進健康廣州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黨的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科學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建立愛國衛生長效管理機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完善公共衛生基礎設施,推進環境衛生治理,提高環境衛生整體水平,使社會總體衛生水平的提高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重點保障鞏固和發展國家衛生城市工作、衛生村鎮創建、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鎮建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控制吸煙以及宣傳培訓等經費。
第六條 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規劃,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市、區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愛衛會日常工作,組織成員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愛國衛生日常工作的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責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 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和愛衛會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國家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在當地愛衛會的統一指導下,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鼓勵家庭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九條 每年4月為廣州市愛國衛生月,4月22日為廣州市愛國衛生日。
愛國衛生月期間,各級愛衛會應當結合當地突出的公共衛生問題和公眾關心的衛生健康問題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愛國衛生日當天,各級愛衛會應當集中開展愛國衛生專題活動。
第十條 市愛衛會應當每年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月和愛國衛生日活動。
區愛衛會應當每月開展一次以清除衛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地為主要內容的統一行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周組織社區、村開展一次公共環境衛生大掃除,督促本轄區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一次內部環境衛生大掃除。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市容環境衛生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履行其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各級愛衛會應當每月組織檢查、考核和監督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體系,加大健康教育綜合協調力度,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倡導“健康先行”“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理念,培養、提高城鄉居民的衛生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供水工程運行和維護的管理,推進市政供水管網延伸到戶,保障農村飲水安全、衛生。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采取納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資源化利用、自然生態消納等方式處理農村生活污水,提高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廁所建設管理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各級愛衛會應當督促相關單位執行廁所建設管理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農村改廁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農村廁所應當按照糞便無害化處理的規定標準和要求進行建造或者改造。
農村新建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
第十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整治工作應當依照市容環境衛生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農村環境衛生整治工作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邊、河邊、橋邊等公共環境無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廢棄物;
(二)河道、水塘、水溝等水體無漂浮垃圾;
(三)墻壁、電線桿、門面、樹木無亂貼亂畫、亂搭掛;
(四)村內家禽、牲畜實行圈養,無散養家禽、牲畜;
(五)主要道路兩側和農戶門前屋后無亂堆亂放,磚、瓦、石子、沙子等建筑材料堆放整齊;
(六)主要道路硬底化,無土堆、糞堆以及污水坑;
(七)下水道系統完善、暢通。
第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衛生鎮的標準,開展國家衛生鎮、省衛生鎮創建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省衛生村的標準,開展省衛生村創建活動。
第十九條 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病媒生物種群分布、密度和抗藥性監測,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定期開展風險評估、風險報告和控制效果評價,并及時將監測結果報告當地愛衛會。當地愛衛會應當及時采取適當的方式通知片區居民。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愛衛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工作。
第二十條 市、區愛衛會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建設信息化管理系統,組織巡查轄區內病媒生物孳生地,指導督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愛國衛生日常工作的組織機構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并按照本市病媒密度分級及響應工作指引,分級別響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轄區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每月組織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行動不少于一次,巡查轄區內的重點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單位和個人及時清除各類病媒生物孳生地、妥善處理被殺滅的病媒生物。
第二十一條 鼓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領域的行業協會參與制定行業標準,并根據行業標準制定服務標準,對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工作,推廣應用先進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方法、藥品和器械。
鼓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操作規程、作業臺賬、從業人員名冊,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對其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市、區愛衛辦應當對轄區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機構的服務內容、使用藥物種類和工作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對鼠、蚊、蠅、蟑螂、蚤類等病媒生物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及時清除積水、垃圾,密封糞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將工作和居住場所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單位和個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進行預防控制。
第二十三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采取區域管理責任人制度。下列單位或者場所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設置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設施,并按照以下規定實行責任制: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三)臨街店鋪內,由經營者負責;
(四)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區、商場等場所,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五)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景區、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六)機場、車站、港口或者碼頭及其交通工具,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七)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八)建筑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九)食品生產和經營場所、糧庫,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十)養殖場、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公廁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十一)住宅內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城市市區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公共辦公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逐步增設禁止吸煙的場所。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照職責,負責各類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日常管理和監督。黨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創建無煙單位。
第二十五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推進健康城市、健康村鎮、健康社區建設,開展健康單位、健康學校、健康醫院、健康家庭等創建活動,提高社會參與度。
第二十六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愛國衛生運動,定期檢查或者隨機抽查成員單位及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情況,將年度檢查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愛國衛生管理的行為均有權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或者向當地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投訴和舉報。
各級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愛國衛生工作職責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對舉報事項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愛衛會應當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
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本規定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未采取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監測,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