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5號
《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屆1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長:郭永航
2021年12月24日
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2009年8月1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 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1年12月2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5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社會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發放,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就醫結算、費用繳納、待遇領取和金融服務等功能,作為持卡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務待遇的身份憑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制作、發放、使用及相關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對象為本市戶籍人員以及依法享受本市社會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務待遇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籌全市社會保障卡的發行管理、監督和協調應用等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負責社會保障卡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應用推廣以及相關服務和管理等工作。
各區、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社會保障卡的應用推廣和服務等工作。
社會保障卡應用單位應當在提供公共服務事項中依法應用社會保障卡,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社會保障卡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按照社會保障卡相關管理規定和工作流程開展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啟用、掛失、解掛、補卡、換卡、注銷、應用鎖定與解鎖、應用狀態查詢、密碼修改與重置、信息變更等服務。
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相關規定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申領和使用
第七條 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業務,可以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或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前往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網點辦理。
第八條 鼓勵用人單位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時,告知參保人員及時申領社會保障卡以享受社會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務待遇。
鼓勵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障人士等人群上門提供社會保障卡申領等服務。
第九條 申領社會保障卡,申請人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以及相片、職業、手機號碼、通訊地址等信息,并確定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
對于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有效信息,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申請人可以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名單中選擇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
第十條 申請人首次申請社會保障卡的,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2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社會保障卡。
申請人急需用卡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前往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即時制卡網點辦理社會保障卡的申領業務。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障卡的制作、應用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選擇到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網點或者通過快遞服務領取社會保障卡。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障卡的資金賬戶包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金融賬戶。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可用于醫療費用結算、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劃入等社會保險應用。
金融賬戶應用為人民幣借記應用,可以用于社會保險費繳納、社會保障待遇領取、醫療保險費用非即時結算后報銷返還、現金存取和轉賬等金融應用。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障卡應用單位應當推廣社會保障卡在本部門業務辦理中的應用,逐步推進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的公共服務“一卡通”。
鼓勵開發社會保障卡在智慧城市服務、社會便民服務等民生領域的應用功能,促進跨領域、跨行業集成應用。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障卡應用單位應當將其依職權采集和更新的與社會保障卡有關的信息依法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無償提供,并在社會保障卡應用單位之間實行共享。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社會保障卡應用單位、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采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護持卡人的個人信息,確保社會保障卡的使用安全,對在工作中獲取的持卡人個人信息應當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使用,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記錄的個人信息包括視讀信息和機讀信息。
社會保障卡的視讀信息包括卡號、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相片等基本信息。
社會保障卡的機讀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社會保障卡各應用領域中的相關管理和應用信息。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或者網站公示社會保障卡的服務事項、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等信息,并免費提供服務指引。
社會保障卡應用單位應當在服務場所或者網站主動公示持有社會保障卡可辦理本單位公共服務事項的具體項目,申請條件、基本流程、辦理時限等信息,為持卡人享受各項公共服務待遇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及其密碼,防止社會保障卡被冒用和盜用。
第二十條 持卡人可以申請查詢本人社會保障卡卡內信息和應用信息,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和社會保障卡應用單位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向持卡人提供查詢服務。
持卡人認為上述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向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或者社會保障卡應用單位申請更正。
第三章 掛失和補換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遺失社會保障卡的,可以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撥打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合作銀行的客服電話,或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網點辦理掛失手續。掛失后,社會保障卡資金賬戶依法暫停使用。
第二十二條 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后,未辦理補領申請手續前,找回本人社會保障卡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網點辦理社會保障卡解除掛失手續。解除掛失后,社會保障卡恢復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持卡人遺失社會保障卡的,可以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或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網點申請補領新卡。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以申請換領社會保障卡:
(一)社會保障卡卡面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者芯片損壞不能在讀卡設備上讀寫的;
(二)持卡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民族等個人基本信息依法變更的;
(三)持卡人變更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的。
持卡人要求變更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的,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原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持卡人申請補領或者換領社會保障卡的,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2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新卡。
持卡人急需用卡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前往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即時制卡網點辦理社會保障卡的補領或者換領業務。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因死亡被公安機關注銷戶籍,或者依法不應當繼續享受本市社會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務待遇的,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應當注銷持卡人的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卡應用單位應當停止其社會保障卡的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領取社會保障卡需依法繳納工本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免交社會保障卡工本費:
(一)首次申領社會保障卡的;
(二)領卡后1年內因社會保障卡質量問題不能使用而換領的。
社會保障卡工本費收費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持卡人換領或者補領社會保障卡期間,社會保障卡應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持卡人享受相關公共服務待遇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認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社會保障卡應用單位或者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障卡的發放、應用等管理和服務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上級機關或者通過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給持卡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二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社會保障卡,以及使用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障卡應用單位,是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財政、民政、衛生與健康、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林業園林、殘疾人保障、退役軍人、公積金管理等應用社會保障卡提供相關公共服務的業務部門。
持卡人,是指社會保障卡卡面記載的信息所對應的自然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后,本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不再發放用于辦理自然人享受社會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務待遇的其他身份憑證;已經發放的,應當停止增量發放,并逐步納入社會保障卡體系。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電子社會保障卡與實體社會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