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指令再審的民事案件應依法作出新判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指令再審的民事案件應依法作出新判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指令再審的民事案件應依法作出新判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指令再審的民事案件應依法作出新判決的批復
199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0〕157號“關于指令再審的民事案件可否判決維持原判的請示”收悉。經我們研究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下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再審所認定的事實,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撤銷原判決的新判決。再審后作出的新判決,原來是第一審的,當事人可以上訴;原來是第二審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時中止原判決執行的裁定,因再審后作出新判決而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