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管理暫行規定
汕尾市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管理暫行規定
廣東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管理暫行規定
汕尾市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管理暫行規定
汕 尾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8 號
《汕尾市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21年9月24日汕尾市人民政府七屆第1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已編輯圖片
2021年11月7日
汕尾市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汕尾市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的高質量發展,創新開發區管理體制,保障開發區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紅海灣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開發區應當加強行政管理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創新,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職責清晰、運轉協調、優化協同高效的新型行政管理體制。
第四條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開發區內行使規定的職責。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開發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管委會可以根據機構編制有關規定,結合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以及開發區管理的需要,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設立相關機構。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機構編制有關規定,結合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實際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在開發區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市城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委托管委會在開發區范圍內行使。
未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開發區管理的需要,將其行使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依法委托管委會在開發區范圍內行使。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托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依據、委托權限、委托期限、委托事項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委托的有關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實施的行政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管委會依法行政。
第十條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