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稀有劇種傳承保護辦法
汕尾市稀有劇種傳承保護辦法
廣東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稀有劇種傳承保護辦法
汕尾市稀有劇種傳承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的傳統文化,加強對稀有劇種的傳承與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以正字戲、西秦戲、白字戲、皮影戲等為代表的稀有劇種的傳承、保護、發展與傳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傳承保護對象,包括下列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稀有劇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一)稀有劇種的代表性劇目、唱腔音樂、傳統表演藝術、舞臺美術、劇本樂譜等;
(二)與稀有劇種密切相關的樂器、服裝、道具、舞臺等制作技藝;
(三)與稀有劇種密切相關的歷史檔案、文獻資料、器具實物、場所設施;
(四)稀有劇種特有的傳統民俗;
(五)與稀有劇種密切相關的其他傳承保護對象。
第四條稀有劇種的傳承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傳承發展、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稀有劇種傳承保護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本規定所稱相關縣(市、區)是指稀有劇種流傳分布的縣(市、區)。
第六條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稀有劇種傳承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稀有劇種傳承保護工作。
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稀有劇種傳承保護規劃,對稀有劇種予以保護。
第二章 傳承保護
第七條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稀有劇種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建立稀有劇種資料檔案和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稀有劇種資料檔案和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調查稀有劇種資源,應當搜集、整理并妥善保存與稀有劇種相關的歷史文獻和代表性實物,并對瀕危劇種資源進行搶救性記錄和保護,防止損毀、流失。
進行稀有劇種資源調查,應當征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供稀有劇種資源信息,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知提供者。
第八條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稀有劇種資源調查情況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稀有劇種資源保護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稀有劇種資源保護清單應當包含稀有劇種類別、具體項目名稱、資源存續狀況等內容。
第九條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法認定本級稀有劇種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依法履行規定的傳承保護職責和義務。
第十條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障稀有劇種演出團體、稀有劇種社會組織、稀有劇種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合法權益,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保護其享有的知識產權。
第十一條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稀有劇種營業性演出活動管理,發揮演出行業協會的作用,規范稀有劇種演出行業自律與協作。
第十二條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節慶活動、民俗活動、旅游推介活動等,組織在商貿中心(集市)、旅游景區(點)、鄉村社區等集中展示展演稀有劇種藝術。
鼓勵和支持稀有劇種演出團體與旅游景區(點)合作,設立文旅演藝專場,通過稀有劇種展演與旅游相結合的方式促進文化與旅游融合發展。
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發揮稀有劇種文化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稀有劇種文化資源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稀有劇種演出團體依法開展地區和對外文化交流,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戲曲藝術推廣交流活動。
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資金資助、物資支持、提供場所等方式參與稀有劇種傳承保護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稀有劇種傳承保護研究和交流活動,興辦專題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展示稀有劇種。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稀有劇種傳承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逐步增加投入。
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稀有劇種傳承保護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下列項目:
(一)稀有劇種資源普查以及稀有劇種相關珍貴資料、實物的搜集、整理、搶救和保護;
(二)稀有劇種代表性劇目的挖掘、整理、創作、展演;
(三)稀有劇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技藝傳承、傳播活動;
(四)稀有劇種研究、宣傳、教育;
(五)稀有劇種演出、展示等場所和設施的建設、維護;
(六)稀有劇種重大活動的舉辦以及對外文化交流的開展;
(七)按照規定對稀有劇種保護、傳承、弘揚、研究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八)稀有劇種傳承保護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館(站)內設立專門展室,用于稀有劇種的傳承、收藏和研究。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稀有劇種傳承保護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修繕與稀有劇種相關的具有歷史價值的場所、設施,改善稀有劇種創作生產條件,根據需要建設稀有劇種專題展示展演場所、設施。
第十八條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稀有劇種傳承保護工作隊伍的建設,通過培養、培訓、引進等方式,完善稀有劇種傳承、保護、傳播等各類專業人才的培養和保障機制。
鼓勵和支持稀有劇種演出團體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合作辦班。
鼓勵和支持戲曲名家收徒傳藝,通過以老帶新等方式有效傳承技藝,培養稀有劇種傳承人。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性質的稀有劇種傳承保護機構應當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規定,結合實際需求和專業人員特點,合理確定稀有劇種專業人員招聘條件,招聘優秀專業人才。
第二十條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稀有劇種演出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通過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稀有劇種演出團體開展演出服務活動。
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傳播稀有劇種代表性項目,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二十一條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學校將普及稀有劇種知識列為素質教育的內容,推動稀有劇種教材進鄉土教材、進第二課堂。
鼓勵和支持學校開設戲劇、戲曲等地方課程或綜合藝術課程,并與稀有劇種演出團體合作開展校園戲曲普及活動。
鼓勵和支持學校特聘校外戲曲專家和稀有劇種傳承人擔任學校兼職藝術教師。
第二十二條電視、報刊、廣播、互聯網等媒體應當以專題展示、專欄介紹等形式,宣傳和推廣稀有劇種。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用于稀有劇種傳承保護的捐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稀有劇種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保護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義務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稀有劇種傳承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傳統音樂、曲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