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4項規章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4項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4項規章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0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4項規章的決定》已經2022年1月18日市政府七屆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覃偉中
2022年2月18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4項規章的決定
經對本市現行有效規章進行清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以下規章:
一、《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6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號修正)
二、《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管理規定》(2002年3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第一次修正,2008年10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第二次修正,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5號第三次修正)
三、《深圳市行政執法主體公告管理規定》(2003年5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發布)
四、《深圳市豆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若干規定》(2014年5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6號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