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梧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梧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梧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2021年12月27日梧州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31日梧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蚊、蠅、蟑螂、鼠以及其他病媒生物。
第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堅持環境治理為主、藥械控制為輔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領導,組織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項規劃,加強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和基礎設施建設,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保障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經費。
第六條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市、縣(市、區)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規劃、標準和措施,根據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傳染病流行等情況確定病媒生物重點預防控制地區、場所,并提出具體的預防控制目標和要求。
(二)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活動高峰規律,組織動員全社會成員參加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評價。
(三)組織開展與創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衛生村和衛生單位(衛生庭院)相關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四)對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
(五)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七條 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城管監督等愛衛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相關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轄區單位和村(居)民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治理轄區環境衛生,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九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負責制,單位區域由本單位負責;企業、商場、超市、市場、餐飲、飯館、小食雜店等由其管理者、經營者負責。
物業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其他場所按隸屬關系,由產權單位負責;無產權單位的,由主管部門負責。
村(居)民住宅以及庭院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村(居)民個人負責。
第十條 各責任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經費投入、落實專人負責,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標準范圍內,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第十一條 各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下列日常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一)防蚊滅蚊工作:做好責任區域內的溝渠、水塘等各種水體改造和治理,清淤清理黑臭水體;清疏下水道、溝渠管網,平整洼地;清除室內、室外閑置積水,控制蚊蟲孳生;提倡采用安置滅蚊燈和防蚊閘等物理辦法防蚊滅蚊。在密度高峰季節可以采用化學藥物滯留噴灑、投放微生物滅蚊幼殺蟲劑、昆蟲生長調節劑滅蚊幼劑、緩釋型滅蚊幼劑等,降低蚊蟲密度。
(二)防蠅滅蠅工作:加強基礎公共衛生設施日常清潔和維修管理,提倡生活垃圾袋裝化,公共垃圾容器加蓋,日產日清;糞便、垃圾、污水處理達到無害化要求,人和禽畜糞便、糞池、糞缸應當嚴密封蓋,住宅區栽種花木不得施用未經發酵的有機肥;餐飲、食品等重點單位和場所應當配置紗門紗窗、滅蠅燈等防蠅滅蠅設施。在密度高峰季節可以采用化學藥物滯留噴灑、投放昆蟲生長調節劑滅蠅幼劑、緩釋型滅蠅幼劑等,降低蠅蟲密度。
(三)防蟑滅蟑工作:定期打掃室內外環境衛生,查找清除卵鞘,封堵蟑螂藏身的孔洞縫隙,密閉儲放食物;對下水道、垃圾存放點以及處理場、化糞池等密閉環境,采用化學熱煙霧進行熏殺;對餐飲、食品、旅業、娛樂、食堂、住宅小區、火車站、汽車站等重點場所,可以采用化學藥物滯留噴灑或者放置滅蟑毒餌等方法,控制蟑螂密度。
(四)防鼠滅鼠工作:提倡采用粘鼠板、捕鼠夾、捕鼠籠餌等物理方法滅鼠;設置防鼠網、擋鼠板等設施的,應當定期檢查并且及時修補;確需使用化學滅鼠劑滅鼠的場所,應當設置毒鼠屋、毒餌盒(站),定期檢查并且補充毒餌,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急性劇毒鼠藥等藥物;重點場所應當做到門窗嚴密、合縫,墻壁無孔洞、頂棚無洞隙;每次滅鼠后應當及時堵塞鼠洞、清掃鼠跡。
(五)其他按照市、縣(市、區)愛衛辦要求開展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醫療衛生機構、農貿市場、賓館、住宅小區、公園、建筑工地、公共廁所、垃圾處理場所、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和設施,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實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食品生產、加工、銷售、倉儲和餐飲服務等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備防鼠、防蚊蠅等相應設施設備,采取環境改造、環境治理等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標準范圍內。
第十三條 農村地區應當開展飲用水衛生條件改善、廁所改造、生活垃圾管理、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減少病媒生物孳生環境。在病媒生物密度高峰的季節可以采用化學藥物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為單位和個人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收費合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并接受市、縣(市、區)愛衛會的指導。
市、縣(市、區)愛衛辦應當建立公示制度,在其門戶網站公示具備下列條件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方便需要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選擇和監督:
(一)有合法的營業執照。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操作規程。
(三)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
(四)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庫房、專用藥物與器械。
(五)服務收費合理。
第十五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的藥物、器械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禁止使用違禁藥品。
銷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藥品和器械的單位,其銷售產品如有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應當獲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資質后方可經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開展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工作,并及時將監測結果報告同級愛衛會。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愛衛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應當定期組織專業機構對轄區內各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效果開展監督檢查并進行評估,對不按規定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管理者或者生產經營者未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未完善和落實防范、消除病媒生物制度和措施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范圍的,由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