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玉林市河長制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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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玉林市河長制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玉林市河長制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玉林市總河長令第5號
各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市河長會議成員單位,各縣(市、區)河長制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面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實施意見〉和〈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廳發〔2017〕27號)、《中共玉林市委辦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林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辦發〔2017〕60號)精神,建立健全河長制考核評價體系,現印發《玉林市河長制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總河長:
2021年12月27日
玉林市河長制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全面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實施意見〉和〈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廳發〔2017〕27號)、《中共玉林市委辦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林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辦發〔2017〕60號)精神,建立健全河長制考核評價體系,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玉林市對縣、鄉級總河長和河長的河長制工作考核。縣(市、區)對鄉級和鄉級對村級的工作考核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考核原則】 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規范透明、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獎懲并舉的原則,堅持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有機結合,突出結果導向和過程導向。根據不同河庫管理保護要求,實行量化和差異化考核,原則上每年考核1次。
第四條【組織實施】 考核工作在市總河長、市級河長領導下,實行市、縣(市、區)分級負責制。玉林市負責對縣級總河長和市領導擔任河長的南流江、九洲江、北流河、武思江、馬江(小江水庫)、旺盛江(旺盛江水庫)〔以下簡稱六條河流(水庫)〕的縣級河長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玉林市河長制辦公室組織市河長會議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單位)實施。
二、考核內容與考核指標
第五條【考核內容】 考核基本內容:
(一)河長制體制機制建設與運行情況。主要包括:河長組織體系建設情況、河長制辦公室建設與運轉情況、河長會議成員單位協調聯動情況等;
(二)河長履職情況。主要包括:巡河護河開展情況、協調解決河庫管護問題情況、市總河長令貫徹落實情況和“一河(庫)一策”組織實施情況等;
(三)河長制主要任務落實情況。主要包括:水資源管理、水域岸線管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
(四)河庫管理與保護情況。主要包括:河庫水資源、水安全、水質量、水生態、水環境面貌變化和群眾滿意度等。
第六條【考核指標】 市級年度考核指標和評分標準由市河長制辦公室根據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和自治區有關部門對河長制相關工作的專項督查檢查考核制度安排,結合玉林市河長制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工作要點組織制定,一般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改善、水生態修復、水域岸線管理、執法監管等方面。縣(市、區)、鄉級的考核指標和評分標準由相應的河長制辦公室根據實際組織制定。
三、考核工作程序
第七條【考核細則】 考核工作嚴格按照年度考核細則組織實施。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負責組織河長會議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制定相應層級的年度考核細則,明確年度考核內容、考核指標、評分標準、考評方式、任務分工和時間安排等。
第八條【市級考核程序】 市級考核工作程序如下。
(一)縣級自評。各縣(市、區)總河長和六條河流(水庫)縣級河長對照玉林市年度考核細則先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由縣(市、區)河長制辦公室報送市河長制辦公室,其中縣總河長自評報告要附對轄區鄉級總河長的考核結果,六條河流(水庫)縣級河長自評報告要附對鄉級總河長的考核結果。
(二)市級核驗。市河長會議成員單位根據年度考核細則明確的任務分工,完成由本單位承擔的指標核驗任務,核驗結果報送市河長制辦公室。市河長制辦公室組織市河長會議成員單位對縣級自評進行集中評審,視情況組織開展現場核驗或第三方評估,提出考核評分和考核等次意見,報請市河長會議審議,形成年度考核結果。
(三)結果審定。縣總河長和六條河流(水庫)縣級河長年度考核結果報送市總河長審定。
第九條【縣級和鄉級考核程序】 縣級、鄉級考核工作程序可以參照市級考核工作程序執行,也可以根據實際適當簡化操作、優化流程,避免增加基層負擔。
四、考核等次和結果運用
第十條【考核等次】 考核評分實行百分制,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評分在90 分以上的,考核結果為優秀;考核評分在 80 分以上 90 分以下的,考核結果為良好;考核評分在70 分以上80 分以下的,考核結果為合格;考核評分在70 分以下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 “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一條【結果運用】 考核結果由各級河長制辦公室進行通報,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依據。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總河長、河長,要在考核結果公布之日起 1 個月內,分別向上一級總河長、河長書面說明情況,提出整改措施,限時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二條【激勵支持】 各級河長會議成員單位將考核結果作為相關領域項目安排和資金分配優先考慮的參考依據;各級河長制辦公室和河長會議成員單位根據考核結果積極向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推薦評優評先。
第十三條【責任追究】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敷衍應付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本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五、附 則
第十四條【其他規定】 各縣(市、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相應制定本級的河長制工作考核辦法。
第十五條【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玉林市河長制辦公室負責商市河長會議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解釋。
第十六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