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貴州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貴州省人民政府
貴州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貴州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7號
《貴州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炳軍
2021年12月31日
貴州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職責,并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市州、縣(市、區、特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市州、縣(市、區、特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管理,明確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的部門和人員。
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的規章制度,明確本單位節能管理部門和人員,開展節能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納入對本級公共機構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綜合考核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相關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組織開展考核評價。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創新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全國節能宣傳周、貴州生態日等主題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
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系統特點,利用多種傳播渠道開展節能宣傳,傳遞綠色發展理念。
公共機構應當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節能管理水平。
鼓勵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開展公共機構節能的公益性宣傳,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動公共機構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引導公共機構推動用能結構持續優化。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參與碳達峰、碳中和相關活動,主動減少碳排放,營造綠色低碳良好氛圍。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公共機構節能技術的開發,推廣和應用節能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發揮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的技術咨詢服務作用。
第九條 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和適時調整能源消耗定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縣級以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督促、指導本級公共機構執行能源消耗定額標準。
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
縣級以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指導、督促公共機構逐步完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托云上貴州政務云平臺建設省級公共機構能耗監測大數據應用系統,對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實施監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政策扶持措施,鼓勵和指導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進行節能改造。
公共機構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費用列入部門預算,在公用經費或者相關項目經費中統籌解決,按照國家現行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進行列支。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星級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推廣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對公共機構既有建筑進行改建、擴建、維修、加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節能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不得批準建設。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在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用電管理:
(一)建立用電設備巡檢制度,減少和降低計算機、復印機、飲水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及時關閉用電設備;
(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規定,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高于20攝氏度;
(三)合理設置電梯開啟數量、樓層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提倡三層以下不乘坐電梯,非工作時間應當合理控制使用電梯臺數和頻率。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完善節水管理制度,加強重點用水部位節水管理,開展用水設備日常維護和巡查,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發生。鼓勵有條件的公共機構開展再生水、雨水利用。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推進綠色辦公:
(一)規范集約使用辦公用房和土地,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資源,統籌調劑余缺,避免閑置浪費;
(二)加強信息化、網絡化建設,推進無紙化辦公,倡導使用再生紙、再生耗材等循環再生辦公用品,減少使用或者按照規定不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三)合理控制會議數量和規模,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系統,提高工作效率;
(四)探索建立辦公用房、電器電子產品、家具、車輛等資產共享機制,推廣公物倉經驗,鼓勵建立資產調劑平臺,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公務車輛節能管理,倡導綠色低碳出行:
(一)積極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推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按照規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老舊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二)建立公務車輛能耗臺賬,定期公布公務車輛行駛里程和能耗,實行公務車輛單車能耗核算;
(三)制定公務車輛節能駕駛規范,避免公務車輛部件非正常損耗,減少公務車輛維修費用支出,降低公務車輛運行成本;
(四)鼓勵公共機構工作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積極參與世界無車日、綠色出行宣傳月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結合實際,開展數據中心節能改造,加強在設備布局、制冷架構等方面優化升級,探索余熱回收利用,提升數據中心能效水平。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食堂應當按規定進行綠色化改造,推廣運用節能灶具、高效油煙凈化等環保設備。
公共機構應當樹立綠色消費、文明用餐的理念,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細化完善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用餐規范,帶頭厲行節約,杜絕餐飲浪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機關食堂反食品浪費工作成效評估和通報制度,將反食品浪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綜合考核指標體系、公共機構節能考核和節約型機關創建活動內容。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推廣減量化措施,按規定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引導工作人員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帶頭在家庭、社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督促公共機構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
縣級以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受理社會公眾舉報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落實。
第二十九條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