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典型案例
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典型案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公益訴訟辦案活動
——以新領域、新方式、新效果提升監督質效
【關鍵詞】
公益訴訟 盲道治理 檢察建議 持續跟進監督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起,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在對本區盲道進行公益訴訟線索排摸中發現,莘莊地鐵站南出口處的盲道存在若干問題:一是地鐵站南出口西側人行道靠近盡頭處的非機動車停放點通過劃線占用了部分盲道;二是部分路段的盲道磨損嚴重,凸起的紋路幾乎磨損殆盡,盲道設施養護不到位;三是部分路面在終點處未設提示性盲道(帶觸感圓點),設計不規范。以上問題危及盲人群體出行安全,存在安全隱患。在多次進行現場勘查并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后,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啟動公益訴訟立案調查程序,并三次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公益訴訟辦案活動,合力推動盲道治理。
【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情況】
2021年9月3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座談會的形式,由公益訴訟檢察官向人民監督員全面通報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整體開展情況,介紹本案的前期辦理情況、監督難點等,認真聽取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建議,明確了下一階段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參與監督活動的兩名人民監督員分別建議:一是案件承辦人要尋找更多切入點,協調好各相關部門,同時對盲道整治后的維護做到長效長治。二是盲道建設容易,維護起來成本很高,要找到經濟便捷的管理方式。建議聯系街道的助殘員,如有發現盲道設施被侵占或損害的,及時通知區檢察院,加強后續管理維護。
承辦檢察官充分聽取了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建議,深入交流互動,并將人民監督員的金點子納入后續監督工作中來。9月25日,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再次邀請上述兩名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辦案活動。此次監督活動由承辦檢察官帶領人民監督員與相關職能部門一同走訪現場,實地了解盲道被侵占現狀。承辦檢察官、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分別立足各自職能說明履職問題難點,人民監督員結合自身專業知識和工作背景,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人民監督員建議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對基層部門的訴求進行核實,記錄各部門意見,融會貫通,爭取在社會各部門參與的層面上,合力將問題解決”;同時也提出檢察機關“要督查共享單車公司合規停車,且在APP應用提示停車地(APP地圖上設置禁停區)”的建議。以上建言拓寬了承辦檢察官的辦案思路,補強了相關領域的知識短板。
現場實地走訪后,人民監督員對監督事項有了更直觀和深入的了解。為進一步深化接受監督質效,11月24日,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次邀請人民監督員,就擬向相關職能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聽取意見建議。閔行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轄區部分盲道設計不規范、磨損嚴重以及長期被非機動車占用,影響視障群體通行便利,可能危及出行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兩名人民監督員高度認同。12月6日,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公益監督職責,先后向轄區交通委、公安機關及屬地鎮政府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相關單位切實履行盲道設施管養職責,加大執法力度,保障盲道通暢。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相關單位高度重視,成立盲道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迅速開展專項整改,落實盲道布局改進方案、修繕損壞路段、配強執法人員等。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該區莘莊地鐵站南出口處的部分盲道路段已修復完畢。
在取得階段性成果后,2022年1月,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向人民監督員通報上述整改修繕情況。人民監督員表示,“在這場‘盲道保衛戰’中,每個人都應該是守衛者,閔行區人民檢察院認真聽取建議并積極履職,成效顯著”“督促落實多個部門做好盲道管養工作,很不容易;檢察建議中提出的對策建議針對性強,效果也好”。下一步,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將繼續立足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持續跟進監督,再次邀請人民監督員對盲道修繕整改情況“回頭看”,確保檢察建議落實到位,讓障礙變“坦途”,不要讓盲道成為“盲區”。
【典型意義】
一是邀請人民監督員實地走訪現場,讓辦案思路更開闊。《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指出,要“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群眾有序參與和監督司法的渠道”。在公益訴訟辦案活動中,如果僅僅靠公益訴訟檢察官“閉門辦案”、單打獨斗,可能會因為思維受限、知識儲備不足等原因,在查找問題和對策精準性上有所欠缺,辦案質效也由此受限。本案中,人民監督員分別從信息技術、管理機制上提出解決辦法。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主動將接受監督場景從會場向現場延伸,從院內向院外拓展,讓人民群眾更全面、真實地了解檢察機關履職過程、辦案情況,通過在辦案中主動接受監督、拓寬接受監督新場景,既向人民監督員真實、生動地呈現案件全貌,又促進公益訴訟檢察官以人民群眾視角看問題、找原因、想對策,為檢察機關提供更多的辦案思路。
二是探索抽選專家型人民監督員,讓監督意見更專業。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司法部修訂了《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根據辦案活動需要,可以在具有特定專業背景的人民監督員中隨機抽選。本案涉及市政建設管理等領域的專業知識,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在協調司法行政機關抽選人民監督員時因“案”制宜,抽選從事市政管理工作的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該起案件。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職業多元化的特點,在申請接受監督時,設置“判斷出辦案所需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申請相關領域的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識別環節,讓參與監督的人民監督員與被監督的事項“專業對口”,形成“法律內行+相關領域內行”的人員配置,切實發揮好人民監督員專業知識領域的效用。這讓公益訴訟檢察官的監督更有“智慧”和底氣,法律監督效果更具“剛性”。
三是人民監督員和檢察機關合力助推公益,讓市域治理更現代。公益訴訟是國家治理體系的一部分,推動公益訴訟工作的現代化,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應有之義。在公益訴訟中引入人民群眾參與,讓“大家的事情,大家一起商量著辦”,這既協調各方利益畫出最大“同心圓”,同時也凝聚各方智慧提升工作的科學化水平,是公益訴訟自身工作方式現代化的路徑之一。本案中,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盲道管養難題公益訴訟為切入點,找準了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在職能部門之間、職能部門與社會公眾之間搭建起更加廣泛的對話平臺,形成多方共商、共建的工作新格局。一方面,有力推動法治社會建設,通過主動邀請人民群眾監督,保障公眾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拓寬檢察機關參與法治社會建設的路徑;另一方面,有力推動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建設,通過將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建議融入檢察機關日常履職全過程,進一步提升檢察監督辦案質效,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促進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專項案件質量評查
——內外部監督相結合,監督實效層層遞進
【關鍵詞】
案件質量評查 行刑銜接 內外部監督相結合 遞進式監督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組織危險駕駛罪不起訴案件質量專項評查活動,邀請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評查全過程,發現相關案件不起訴后行刑銜接不暢、檢察意見落實效果不明顯等問題。
【人民監督員監督情況】
監督過程。2021年9月3日,通州區人民檢察院邀請3名人民監督員擔任院外案件質量評查員,對2019年以來“醉駕”作不起訴處理案件開展專項案件質量評查。借助電子卷宗和紙質卷宗,人民監督員從事實認定、證據采信、起訴必要性、文書制作、非刑罰處罰措施銜接等方面,對案件進行系統評查,逐案形成《案件質量評查統計表》。評查發現166起案件適用法律正確,但有26份建議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的檢察意見未得到有效落實。結合評查出的問題,人民監督員與承辦檢察官逐案逐項“面對面”問詢,詳細了解行刑銜接中的問題及檢察意見落實難的緣由。在案件質量評查和問詢的基礎上,人民監督員形成翔實的評查意見。經會商,人民監督員建議將專項評查情況形成調研報告,向區人大常委會匯報,借力督促行政執法機關有效落實檢察意見,更好促進“醉駕”犯罪源頭治理。
監督結果。該院采納人民監督員意見,在邀請人民監督員共同修改完善危險駕駛案件分析研判的基礎上,向該區人大常委會作專題報告,推動人大常委會監司委作出規范“醉駕”案件不起訴后非刑罰處罰措施銜接的監督建議,并與多家單位達成對“醉駕”案件被不起訴人適用訓誡、社區服務、交通志愿服務等多元化懲罰矯治的共識。2021年9月26日,人民監督員應邀實地查看“醉駕”案件被不起訴人參與交通協管公益服務情況,對檢察機關落實監督意見、推動行刑銜接等工作表示滿意,并表示將持續跟蹤監督,切實履行監督職責。2022年1月中旬,南通市通州區“兩會”期間,一名人民監督員以人大代表身份,向大會提交了持續加強不起訴案件非刑罰處罰措施適用、建設更高水平平安通州的建議,得到區委主要領導批辦肯定。
【典型意義】
一是內外協同,推進檢察辦案規范化。參與案件質量評查是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的十種方式之一。同時,人民監督員的外部監督與案件質量評查的內部監督和檢察業務數據的分析研判,共同構建起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的科學管理體系。通過開展數據分析研判,邀請人民監督員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質量評查活動,既有利于增強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落實的剛性,也有利于合力提升檢察辦案質量。本案中,檢察機關真心接受誠意監督,邀請人民監督員檢閱辦案質量,正視和改進檢察履職中的問題,及時補齊短板,提升檢察辦案規范化水平。
二是層層遞進,推進法律監督高質量。人民監督員與檢察機關著力推進法律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從辦案數據分析研判工作中發現監督線索,并通過親歷查閱案卷、評查案件,找準司法辦案問題,最終促成行政執法機關認真落實檢察意見。采取“層層遞進式”的監督模式,既體現了人民監督員對待監督工作追求極致、止于至善的嚴謹態度,也體現了檢察機關多部門協作,推進法律監督一體化、高質量的工匠精神。
三是服務大局,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我國檢察制度的創新與特色,是公眾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一種基本制度形式。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發現社會治理短板弱項后,主動向人大專題報告,爭取地方人大支持,成功推動地方人大常委會作出監督建議,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銜接,以檢察“小案件”推動社會“大治理”,助力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
最高人民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重點案件質量評查
——充分尊重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凸現監督剛性
【關鍵詞】
案件質量評查 審判監督程序抗訴 剛性監督 司法公正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劉某某為尋求性刺激,陸續注冊了五個QQ號碼,在其家中或辦公室通過QQ冒充學生的班主任或者英語老師,以健康調查、心理測試為由,要求5名兒童通過視頻裸露胸部及其他隱私部位供其觀看等方式進行猥褻。2018年1月,湖南省某縣公安局以劉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立案偵查,同年2月經該縣檢察院批準后執行逮捕。同年8月,縣檢察院以劉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向同級法院提起公訴,縣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劉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免予刑事處罰。
【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情況】
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組織對六省檢察機關辦理的部分案件開展案件質量評查活動。評查過程中,評查組發現湖南省某縣一件被判處免刑的劉某某猥褻兒童案量刑畸輕、當地檢察機關應當抗訴而未抗訴的情況。為落實《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評查活動邀請了人民監督員參與評查案件,與評查人員交叉互評、共同討論。人民監督員在討論過程中,也認為該案屬于應當抗訴而未抗訴,應該予以糾正。評查組高度重視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將意見由省院案件管理辦公室轉給案件承辦單位的上一級檢察院某市檢察院,并進行跟蹤督辦。某市檢察院檢委會研究后采納了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該案經法院再審、二審,最終被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義】
一是充分尊重和高度重視監督意見是人民監督員制度存在價值的保障。《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研究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依法作出處理。人民檢察院經研究未采納監督意見的,應當向人民監督員作出解釋說明。人民監督員對于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相關部門或者檢察官辦案組、獨任檢察官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核心在于人民參與,基本屬性是監督。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如何處理,直接關系到人民監督員監督作用能否實現,而監督作用的實現在于被監督的檢察機關對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的充分尊重和高度重視。
二是“真接受”監督意見才能激發人民監督員真監督真建言的積極性。人民監督員制度就是要發揮人民監督員通民情、知民意的優勢,及時指出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良傾向,提出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和檢察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監督檢察機關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高法律監督水平。只有真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才能更好地凸顯人民監督員監督剛性和實質性,才能讓人民監督員真正認識到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不是“花瓶”、不是“擺設”,檢察機關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不是“走過場”,從而有更多的獲得感,激發其真監督、真建言的積極性。也只有真接受監督意見,才能真正發揮人民監督員制度助力檢察機關依法履職、公正司法,進一步提升檢察辦案質效、獲得人民群眾支持的價值。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上前城地區人民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監獄交叉巡回檢察
——人民監督員全程監督,推動巡回檢察履職辦案規范化
【關鍵詞】
刑事執行檢察 交叉巡回檢察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 全程參與監督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啟動跨市交叉巡回檢察工作,以銀川市上前城地區檢察院為主要力量組成第二巡回檢察組,對寧夏某監獄及派駐監獄檢察室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巡回檢察,并邀請人民監督員對巡回檢察全程監督。共發現執行機關問題19個,派駐檢察室問題14個,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偵查線索2件。人民監督員提出的對部分罪犯提請減刑時區分原案案情做進一步實質性審查等3條合理性建議得到巡回檢察組采納。在與監獄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在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下,巡回檢察組召開會議向監獄及派駐檢察室反饋了意見,同時向吳忠市人民檢察院移交證據材料。該院充分履行職責,依法監督整改問題,將巡回檢察轉化成促進監獄改進、提升工作的實踐成果。
【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情況】
為增強此次監獄交叉巡回檢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巡回檢察組在巡回檢察方案制定階段便擬定邀請人民監督員全程參與。方案印發后,經巡回檢察組申請,銀川市人民檢察院邀請了一名人民監督員作為巡回檢察組成員,對交叉巡回檢察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人民監督員參加了巡前動員和培訓,聽取了巡回檢察方案,了解了當前監獄檢察方式變革的背景以及巡回檢察工作的重大意義和主要方式內容,發表了相關工作具體分工落實的建議。在工作開展中,人民監督員與檢察組同行同進,監督檢察組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使檢察組牢牢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理念,在跨地區辦案中嚴格遵守檢察機關監督履職紀律要求,保證了巡回檢察的公開、透明。
在與巡回檢察組同步參與對某監獄實地檢察過程中,人民監督員會同巡回檢察組人員,通過查閱執行檔案、工作臺賬、會議紀要等相關資料,聽取監獄匯報,進入監獄巡控室巡視,參加聯席會議和座談會進行發言討論等方式全方位參與其中。在查看吳忠市人民檢察院近兩年辦理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案卷時,人民監督員聽取了巡回檢察組對當前減刑、假釋工作流程和審查方式的介紹,提出了對部分罪犯提請減刑時區分原案案情做進一步實質性審查等3條合理性建議并得到巡回檢察組采納。
【典型意義】
一是增強檢察機關司法辦案公信力。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機關辦案活動是新時代人民檢察院自覺接受監督的重要表現,邀請人民監督員對監獄巡回檢察進行監督是引入第三方監督檢察權的重要手段。《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出臺后,積極邀請人民監督員參與巡回檢察,對創新巡回檢察方式方法,用實、用足、用好外部監督力量,切實增強司法公信力,推動刑事執行檢察監督權力在人民監督、人民認可、人民擁護下公平、公正、公開運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提高監獄巡回檢察工作透明度。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創新監獄檢察方式方法,開展監獄巡回檢察試點工作,使得以往派駐檢察產生的“因熟生腐”“因熟生懶”、不敢監督、不愿監督等問題得到明顯改善。在巡回檢察中,邀請來自各行各業,對監獄以及監獄檢察工作比較陌生的人民監督員作為巡回檢察組成員,在很大程度上使巡回檢察司法辦案更接地氣,使檢察機關在刑事執行和刑罰執行活動中的法律監督職能更為公眾熟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效提升巡回檢察及刑事執行檢察工作透明度。
三是推動巡回檢察履職辦案規范化。刑事執行工作是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維護刑事執行公平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方式。“人民監督員+巡回檢察”模式,是對檢察機關巡回檢察履職辦案的一次“體檢”,通過人民監督員全程參與,既能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等問題予以監督,又能強化檢察人員主動接受外部監督的觀念,保證巡回檢察組嚴格遵守巡回檢察工作規定,精益求精、嚴謹細致地開展工作,采取穩妥有效的方式方法與監管單位積極溝通,聽取人民監督員對案件和工作的意見建議,更加注重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和整改問題,有效提高巡回檢察質效,推動司法辦案規范化。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擬不起訴案件公開聽證
——以檢察機關“真歡迎”“真接受”保障人民監督員“真監督”“真建言”
【關鍵詞】
擬不起訴 公開聽證 采納人民監督員不同意見 采納情況告知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9日,鄒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武漢市漢陽區江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梅子山地下通道處路段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被查獲后,鄒某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檢查,以曾用名孫某某的身份信息接受處理,后被公安民警識破。經鑒定,鄒某血液乙醇含量超過80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同年10月14日,公安機關以鄒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情況】
監督過程。該案于2021年10月28日組織檢察聽證,承辦檢察官在全面介紹案情和法律依據,提出擬對鄒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意見和理由的同時,將本案需要聽證的焦點敏感問題告知聽證員,即鄒某被查獲后以曾用名孫某某的身份信息接受處理的行為是否屬于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人民監督員作為聽證員受邀參會,在認真查閱案件審查報告,仔細聽取承辦檢察官介紹案情,并對偵查人員和鄒某詢問了解后,提出鄒某被查獲后,使用已被公安機關注銷的孫某某身份信息接受處理,后被公安民警識破,該情節較為惡劣,意在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檢查,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對其提起公訴。在場的另外兩名聽證員也表示贊成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
監督結果。該院案件管理部門將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納入臺賬管理,及時轉送案件承辦部門并進行跟蹤督辦。承辦檢察官高度重視,對鄒某隱瞞真實身份的事實再次進行審查,咨詢相關專家,進行類案檢索,最終確認鄒某被查獲后隱瞞真實身份,使用已被公安機關注銷的孫某某身份信息接受處理的行為符合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屬于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行為,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11月1日,該案被起訴至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11月19日,區法院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依法對鄒某作出有罪判決。漢陽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向人民監督員告知了監督意見采納情況和法院判決結果,得到了人民監督員的充分肯定。該院還以此為契機,形成了規范常見罪名相對不起訴工作的檢委會會議紀要,對統一辦案尺度、加強審查把關、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等作出細化要求,促進“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更加精準適用。
【典型意義】
一是在精細化上下功夫,使外部監督底色更重。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主動接受外部監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和監督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監督是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基本屬性,為保障人民監督員“真監督”“真建言”,檢察機關應當全面落實《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精細組織監督活動,以過程有序保障監督有力。本案中,檢察機關在組織監督活動前,協調司法行政機關隨機抽選確定人民監督員,提前與人民監督員溝通聽證事項并提供案件審查報告;在組織監督活動過程中,充分保障了人民監督員查閱材料、聽取介紹、現場提問、獨立發表監督意見等權利,使人民監督員全程參與、全面監督檢察聽證工作,增強了人民監督員履職的參與感,確保了外部監督機制落地落實。
二是在實質化上下功夫,使檢察公信亮色更顯。組織人民監督員參與檢察聽證是人民監督員制度從專項監督轉型到全面監督的重要成果,也是增強辦案透明度、提升檢察公信力的重要舉措。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如何處理,事關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作用能否實現,事關人民監督員制度存在的價值,更事關檢察公信力。本案中,檢察機關將擬作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主動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主動向人民監督員匯報辦案中的焦點敏感問題。在人民監督員提出不同意見后,檢察機關高度重視、依法審查,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最后采納了人民監督員的不同意見,作出了起訴決定并且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檢察機關認真對待、依法采納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實打實兌現了真誠接受外部監督的莊嚴承諾,也增進了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認同感和信任度,切實提升了檢察公信力。
三是在閉環化上下功夫,使為民司法成色更足。做好人民監督員工作是檢察機關踐行以人民為中心、回應人民群眾所思所盼的內在要求。人民監督員來自于人民群眾,他們在履職中提出的意見建議,代表了人民群眾內心樸素的正義感和價值觀,反映了人民群眾對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檢察機關應當聽得到、辦得好,確保“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應”。本案中,檢察機關對人民監督員提出的監督意見嚴絲合縫地抓好了受理、流轉、辦理、反饋等工作,形成了管理閉環,完善了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吸納轉化機制,實現了人民監督員制度和檢察辦案的互為反哺,推動了檢察辦案更加關注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維護民利。
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擬不起訴案件公開聽證
——虛心采納人民監督員不同意見改變擬處理決定 保障人民監督員實質監督作用
【關鍵詞】
擬不起訴 公開聽證 采納人民監督員不同意見 實質監督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害人張某某擬給侄女轉學,通過朋友認識中間人楊某、徐某,后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謊稱可以幫忙辦理轉學手續,騙取張某某人民幣16000元(實際得到12500元,另有3500元被楊某、徐某分得)、香煙一條(價值180元),所得贓款全部用于生活消費,后逃匿。張某某發現被騙后于2021年1月20日報案,公安機關1月23日立案。1月26日李某某主動退還贓款16400元。4月6日,公安機關以李某某涉嫌詐騙罪移送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情況】
承辦檢察官認為李某某以能給他人幫忙辦理轉學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詐騙金額較小,李某某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三天內退還了被害人全部損失,且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審查中能自愿認罪認罰,擬對李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2021年4月30日,本案邀請2名人民監督員參加公開聽證。聽證中,李某某稱曾委托第三人辦理轉學事宜,自己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為后來自己與委托人失去聯系,故將錢用于自己消費。人民監督員在提問環節進行了詢問。
人民監督員問:李某某的辯解,是否影響本案的定性,辯解情況是否屬實?
承辦檢察官答:李某某辯解稱自己委托“老楊”辦理轉學,但并沒有提供“老楊”的任何線索,且按照李某某供述,“老楊”僅為一個司機,與自己也僅一面之緣,將辦理轉學這種事情委托與自己不相熟的人明顯不符合常理。同時,李某某收到被害人的錢后也并未給“老楊”,而是自己花銷。因此,對于李某某的辯解不予采信。解釋后李某某表示自己自愿認罪認罰,沒有再提出辯解意見。
聽證最后,一名人民監督員發表了應當對李某某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監督意見。人民監督員認為:本案除了考慮詐騙金額、認罪認罰等情節外,也應充分考慮教育領域通過熟人關系辦理招生招錄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該案委托所謂熟人辦理轉學,是一種不正之風,建議檢察機關再次考慮案情的特殊性,從社會效果的角度出發,對李某某提起公訴。
聽證結束后,承辦部門再次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對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認真討論后,擬決定采納人民監督員意見,以李某某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依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承辦檢察官將擬起訴意見層報分管副檢察長、檢察長,均同意采納人民監督員提起公訴的意見。2021年5月6日,秦州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向秦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適用緩刑,并處罰金2000元。經法院審理,采納秦州區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以詐騙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典型意義】
一是虛心采納人民監督員意見,發揮人民監督員實質監督作用。本案中,在人民監督員提出不同于檢察機關擬處理決定的意見后,承辦檢察官將人民監督員意見提請聯席會議討論,并層報檢察長決定,最終采納了人民監督員意見,讓人民監督員敢于監督、愿說“真話”,切實將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落到“實處”,發揮人民監督員對辦案活動進行實質監督的作用,避免了監督“表面化”“程序化”,克服了監督“附和式”“點頭式”,切實提升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剛性,彰顯了人民監督員制度在促進檢察機關依法、透明、公正辦理案件,提高案件辦理質效的重要作用。
二是堅決落實人民監督員制度,促使檢察權規范高效運行。本案中,檢察機關落實《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和最高檢關于準確把握監督方式多樣性、豐富人民監督員監督途徑的要求,將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融入檢察工作各個環節,積極主動邀請來自不同行業的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司法辦案活動,讓人民監督員監督制度成為檢察機關強化外部監督、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提升檢察公信、增進檢民互動的有力保障,切實發揮出人民監督員“第三只眼”的作用,促進檢察權在“陽光下”規范、高效運行。
三是堅持“應邀請必邀請”“能邀請盡邀請”,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第九條的要求,對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擬決定不起訴的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有重大影響的審查逮捕案件和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等進行公開聽證的,堅持“應邀請盡邀請”。同時,對其他“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檢察辦案活動,做到“能邀請盡邀請”,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充分保障人民監督員依法、獨立、公正履行監督職責,充分彰顯檢察機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的決心,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真正贏得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最高人民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減刑(假釋)案件公開聽證
——以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促進實現刑罰執行公平公正
【關鍵詞】
刑罰執行監督 公開聽證 減刑(假釋)案件 陽光司法
【基本案情】
為深化刑罰變更執行監督,促進減刑假釋監督案件的公開公正,最高檢第五檢察廳于2020年11月4日在江西省贛州市對罪犯余某減刑(假釋)監督案件組織了公開聽證。在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下,檢察機關依法履職,經審查罪犯余某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生效判決中涉財產性判項執行情況及服刑表現、計分考核等情況,檢察機關認為,罪犯余某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減刑條件,生效判決所涉財產性判項已執行完畢,沒有其它限制減刑的酌定情節。且罪犯余某刑期執行已經過半,結合服刑表現和再犯風險評估情況,認為罪犯余某還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假釋條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指令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建議贛州監獄對罪犯余某提請減刑改為依法提請假釋,并依照有關法定程序規范辦理。
【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情況】
為增強此次公開聽證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第五檢察廳邀請人民監督員全程參與,對公開聽證工作進行全程監督。本次公開聽證是第五檢察廳首次組織的公開聽證,程序復雜、參與人員較多,其中,聽證員、辦理余某濫伐林木案件的公安民警、監獄民警、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服刑罪犯余某及其同監室證人,罪犯余某親屬代表等參與人員都現場作證或發言。
人民監督員全面了解案情,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使檢察機關牢牢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理念,在監督辦案中嚴格遵守檢察機關監督履職紀律要求,保證了公開聽證的公平公正,為檢察機關履職提供了有力支撐。
【典型意義】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在“減假暫”案件辦理中尤為如此。人民監督員的參與、監督,真正架起了人民群眾與檢察機關的橋梁,讓人民群眾更深入地了解案件辦理,有效破解暗箱操作質疑,同步體驗公平正義實現的完整過程,讓公平正義經得起圍觀,讓司法公正觸手可及,也讓司法更有溫度。
一是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是堅持司法為民的生動實踐。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打破了“減假暫”案件固有的審理模式和結構組成,邀請人民監督員等社會各界代表參與,多方力量建言獻策、參與監督,實現了人民群眾參與程度最大化,全面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辦案理念,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二是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充分體現檢察機關的能動司法。檢察人員提高政治主動性,深刻認識人民監督員監督的重要意義,能動履職、積極作為,較好完成了各項公開聽證工作。在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下,檢察人員摒棄機械辦案、就案辦案等落后辦案理念,落實“減假暫”案件實質化審理要求,更加注重釋法說理和矛盾化解,促進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促進司法機關樹立正確的刑罰執行觀念,展現了新時代檢察干警落實能動司法的擔當作為。
三是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是實現刑罰執行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徑。在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下,檢察機關把“減假暫”案件辦理的全過程“曬”出來,釋法、說理、“言情”,在廣大群眾的見證下審查審理案件,有效防范和杜絕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讓公平正義可見可感,有效維護刑罰執行公平公正。
最高人民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簡易公開聽證
——人民監督員以常識、常情、常理促監督、提公信
【關鍵詞】
刑事申訴 簡易公開聽證 息訴罷訪 監督獨立性
【基本案情】
楊某某因運輸販賣毒品罪,于1996年12月30日被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其在服刑期滿釋放后,以司法機關辦案中存在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自己不構成運輸販賣毒品罪為由,通過來訪的形式向最高檢提出申訴。經審查,最高檢認為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予以審查結案。
【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情況】
為化解社會矛盾,自覺接受外部監督,確保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檢察機關建立“常態化開展簡易公開聽證,促進信訪矛盾源頭化解”機制,邀請人民監督員參與控告申訴案件簡易公開聽證,監督檢察機關司法辦案,以公開促公信贏公正。為及時就地息訴化解矛盾,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最高檢第十檢察廳對該楊某某刑事申訴案件舉行簡易公開聽證會,向最高檢案管辦提出邀請人民監督員申請,案管辦協調司法行政機關抽選了1名人民監督員,與第十檢察廳聘請的2名律師,共同擔任聽證員。
2021年3月22日,楊某某刑事申訴案件簡易公開聽證會,在最高人民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舉行。聽證過程中,申訴人提出,原案公安機關存在非法取證問題,在訊問時采取刑訊逼供,致使身體肋骨多處骨折,對司法辦案人員,甚至是自己的代理律師都不信任,對最高檢作出的刑事申訴審查結論也不能接受。針對楊某某的申訴理由,承辦人指出:申訴人在法院庭審時供述,其在被訊問時沒有任何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認罪供述亦是其看完后簽名按指印的,申訴人提出關于被刑訊逼供的申訴理由沒有證據證實。結合承辦人的解釋說明,人民監督員在提問環節進行了詳細詢問。
人民監督員:“您好,我是人民監督員,是對檢察院工作進行監督的。我是司法廳聘請的,不是檢察院的工作人員,這是我第一次來最高檢,和檢察官也不認識。請相信,我會按照我的社會認知和道德倫理來判斷,立場是客觀、公正的。我想問一個問題,你的肋骨是什么時候受傷的?”
申訴人楊某某答:“當時警察在抓(捕)我的時候。”
人民監督員問:“警察在審訊的時候,檢察官在辦案的期間,還有在法庭上,這些工作人員有沒有再打你?”
申訴人楊某某答:“沒有。”
人民監督員問:“后來警察沒再打你,那你為什么還要對‘假事實’簽字畫押呢?”申訴人沉默,未予回答。
之后在聽證中,檢察官進行耐心細致的釋法說理,申訴人對聽證意見沒有提出異議。這其中,人民監督員用常識、常情、常理,發揮了很好的監督效果。
【典型意義】
一是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是檢察機關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推動人民民主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全過程人民民主不斷發展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是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體現人民當家做主,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作為黨絕對領導下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和監督檢察工作的渠道,最大限度地尊重民意、匯集民智、凝聚民力。
二是人民群眾用常識、常情、常理促監督、提公信,有力回應“誰來監督監督者”的質疑。讓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程序,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人民監督員作為社會各界的代表人物與當地群眾朝夕相處,能及時了解民意、知曉民情、聞聽民聲,有利于集中民智實現自己所代表的群眾意志。人民監督員開展監督活動,是以大眾理念、公共道德標準、當代倫理觀念、社會價值準則,結合自身的法律意識和價值取向,對被監督者作出獨立的監督意見。本案邀請的人民監督員是一位工程師,屬于非法律專業人士,其以“獨立”的人民監督員身份、以常識常理提出的意見,是與當事人大致相同生活背景的人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的判斷,更接近事實和情理本身,從當事人的情感認知上更具說服力,能夠更好地倒逼規范司法,推動當事人息訴罷訪,促進案件辦理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是嚴格規范抽選程序,保障人民監督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修訂后的《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增加了“確定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應當充分體現廣泛性和代表性”的條文,明確了人民監督員廣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目前,全國共有人民監督員2.3萬余人,在年齡結構、工作領域、專業等方面體現了廣泛性和代表性。《辦法》規定了人民監督員的抽選方式,一般情況下為隨機抽選,也可根據辦案活動需要,在具有特定專業背景的人民監督員中隨機抽選。隨機抽選的方式,保證了參與監督檢察辦案活動主體的廣泛性和代表性,更能以客觀中立的立場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特別是針對一些重大疑難復雜和群眾急難愁盼的案件,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有利于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本案是一起針對20多年前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申訴人訴求強烈、情緒激動,為打消申訴人疑慮,承辦人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商司法行政機關隨機抽選1名人民監督員,通過參與簡易公開聽證,保障了監督的客觀公正,最終申訴人表示接受處理決定。
四是拓展監督領域,在檢察能動履職中提升監督實效。《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規定了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的十種方式,基本覆蓋了檢察工作履職的方方面面。但隨著新時代檢察工作的發展,一些檢察能動履職新領域,同樣需要人民監督員參與和監督。簡易公開聽證是檢察機關為及時、就地化解信訪矛盾而探索的一項新舉措,更是檢察能動履職的生動實踐,在其常態化開展工作過程中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既促進了信訪案件及時就地息訴化解,也提升了檢察機關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