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
貴陽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
貴陽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
(2021年09月16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公布 自2021年11月01日起施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2021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2021年9月16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維護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根據《貴州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以及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外被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與正在發(fā)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合法行為。
第四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三)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四)優(yōu)撫優(yōu)待與社會保障相結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分別設立市、區(qū)(市、縣)見義勇為英雄模范評審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工作。
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區(qū)(市、縣)見義勇為工作協(xié)會(以下統(tǒng)稱見義勇為基金會(協(xié)會))按照各自章程規(guī)定 ,并受同級人民政府和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的委托,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日常事務以及相關工作。
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負責見義勇為舉薦、配合調查核實等工作,依法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和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民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將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養(yǎng)范圍,并負責相關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和就業(yè)援助范圍,并負責相關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適齡子女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等涉及的相關工作。
衛(wèi)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醫(yī)療機構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相關工作。
醫(yī)療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規(guī)定落實或者參與協(xié)調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救治期間醫(yī)療費用、醫(yī)療救助補助等相關工作。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規(guī)定幫助住房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解決保障性住房等相關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qū)見義勇為行為的調查工作。
財政、交通、文化和旅游、退役軍人事務、司法行政、市場監(jiān)管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列入同級平安建設和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考核內容,將見義勇為人員獎勵、保護經費和工作經費作為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 機關、事業(yè)單位、市屬國有企業(yè)等應當加強見義勇為宣傳教育,普及科學合理實施見義勇為的知識,營造崇尚和支持見義勇為的良好社會氛圍。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宣傳報道見義勇為人員先進事跡和獎勵、保護的相關活動。
第二章 行為確認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 )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二 )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三 )主動抓獲或者協(xié)助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的;
(四 )在發(fā)生突發(fā)性事件時,搶險、救災、救人的;
(五 )依法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社會影響重大和屬于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見義勇為人員,以及擬授予見義勇為模范、市級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的,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核實,市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確認。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見義勇為人員,由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的區(qū)(市、縣)見義勇為工作協(xié)會核實,區(qū)(市、縣)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確認。
根據工作需要,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可以指定區(qū)(市、縣)見義勇為工作協(xié)會開展核實工作,市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可以指定區(qū)(市、縣)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開展確認工作。
第十條 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設立全市統(tǒng)一的見義勇為信息平臺和舉薦電話,向社會公布申報、舉薦、確認、獎勵、保護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報、舉薦確認見義勇為。
公安機關在處理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時發(fā)現見義勇為行為,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fā)現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告知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享有申報確認見義勇為的權利。公安機關發(fā)現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通知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現見義勇為行為的,可以向行為發(fā)生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舉薦確認見義勇為。
無申報人、舉薦人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直接到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進行調查。
申報、舉薦確認見義勇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者信息,并自行為發(fā)生之日起提出,一般情況不超過2年。
第十二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見義勇為申報、舉薦材料、信息或者直接自行調查之日起10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報送所在地區(qū)(市、縣)見義勇為工作協(xié)會核實。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0日。
區(qū)(市、縣)見義勇為工作協(xié)會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核實工作,并報送同級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評審。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5日。
情況復雜的申報、舉薦材料或者信息,區(qū)(市、縣)見義勇為工作協(xié)會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單位、人員等進行核實。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區(qū)(市、縣)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應當及時完成評審工作,提出擬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名單,與事跡材料一并提交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審定,并將審定意見反饋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
同意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由區(qū)(市、縣)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將擬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名單、主要事跡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重新調查核實后向社會公示。
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因其他情況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本條規(guī)定的評審和審定的工作期限,自收到評審和審定材料之日起一共不得超過10日。情況復雜,可以延長10日。
公示期限和重新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期限內。
第十四條 公示期屆滿無異議的,自公示期屆滿的次日起5日內,由區(qū)(市、縣)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作出見義勇為書面確認決定,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授予相應稱號的決定。
區(qū)(市、縣)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應當自作出見義勇為書面確認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報人或者舉薦人。
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區(qū)(市、縣)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應當作出不予確認書面決定,通知申報人或者舉薦人,并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符合授予市級相應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區(qū)(市、縣)見義勇為工作協(xié)會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名單、主要事跡材料、已授予稱號、兌現獎勵情況等報送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及時復核,提交市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市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后,提出擬確認市級見義勇為人員名單,與主要事跡、已授予稱號、兌現獎勵情況等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審定。
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審定,并將審定意見反饋市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
同意確認為市級見義勇為人員的,由市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將擬確認的人員名單、主要事跡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
公示期屆滿無異議的,由市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提交市人民政府作出授予市級見義勇為相應稱號的決定。
本條規(guī)定各環(huán)節(jié)的工作期限一共不得超過30日,公示期限不計算在工作期限內。
第十六條 申報人、舉薦人對不予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書面決定有異議的,自收到書面確認決定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市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申請復核。
市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復核申請人和原確認的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
第三章 兌現獎勵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
(一)通報嘉獎;
(二)頒發(fā)獎金;
(三)授予稱號;
(四)其他獎勵。
第十八條 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和貢獻,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獎勵:
(一)使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免遭重大損失,事跡特別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范,頒發(fā)證書,發(fā)給不低于10萬元的獎金;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發(fā)給不低于20萬元的獎金;犧牲的,發(fā)給不低于30萬元的獎金;
(二)使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免遭或者減輕損失,事跡突出并有重大貢獻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頒發(fā)證書,發(fā)給不低于5萬元的獎金;致殘達到五級及以上傷殘標準的,發(fā)給不低于3萬元的獎金;致殘達到五級以下傷殘標準的,分別發(fā)給六級不低于2.5 萬元、七級不低于2萬元、八級不低于1.5萬元、九級不低于1萬元、十級不低于0.5萬元的獎金;犧牲的,發(fā)給不低于30萬元的獎金;
(三)事跡突出并作出較大貢獻的,由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者通報嘉獎,視其貢獻大小發(fā)給不低于0.5萬元至3萬元的獎金。
前款規(guī)定的各類獎金數額,屬于一次性獎勵。
被授予見義勇為模范的人員,同時享受市級勞動模范的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采取集中獎勵、即時獎勵等方式進行,以集中獎勵為主。事跡突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即時獎勵。
市人民政府每2年、縣級人民政府每年舉行1次集中獎勵。
縣級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獎勵的情況,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和市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 機關、事業(yè)單位、市屬國有企業(yè)應當對本系統(tǒng)、本部門、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獎勵。
鼓勵非國有企業(yè)和其他組織對本企業(yè)、本組織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獎勵。
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社會團體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優(yōu)先推薦參與有關表彰獎勵活動,或者授予相關稱號。
第二十一條 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時,因見義勇為獲得的獎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并在基本生活、醫(yī)療、教育、住房、就業(yè)等方面給予優(yōu)先照顧。
第二十三條 見義勇為基金會(協(xié)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信息采集、回訪指導、跟蹤服務、權益保障等配套制度,及時協(xié)調有關部門、單位落實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應該享受的優(yōu)惠政策和各種待遇,對見義勇為人員逐一建立相應檔案。
第二十四條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行為致傷、致殘、犧牲,本人及其家庭、近親屬應該享有的各種待遇、救助、救治等,應當嚴格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或者幫助辦理相關事務,確保落到實處。
第二十五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需要救治的人員,由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的公安機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時就近護送醫(yī)療機構救治,或者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
鼓勵現場具備醫(y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的人員實施緊急救助。
第二十六條 醫(yī)療機構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先進行規(guī)范化救治、后收費,對急危重癥應當暢通綠色通道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初次接診的醫(yī)療機構無力繼續(xù)救治的,應當立即轉入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醫(yī)療機構救治。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護送或者知道見義勇為負傷人員護送醫(yī)療機構救治之日起3日內,向接診的醫(yī)療機構提供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相關情況。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在急救和住院治療期間的掛號費、診查費、輸血費、檢查檢驗費、床位費、搶救費、手術費等醫(yī)療費用,公立醫(yī)療機構可以適當減免。減免的醫(yī)療費用由衛(wèi)生健康主管部門適當給予補助。
第二十七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由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參照下列標準每月發(fā)給生活補助費: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300%;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200%。
按照前款規(guī)定發(fā)給的生活補助費,由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財政承擔,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
第二十八條 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適齡子女居住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有學前教育或者義務教育就讀困難或者相關需求的,由有關教育主管部門就近安排在公辦幼兒園或者公辦中小學校就讀。
第二十九條 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子女考取大、中專院校的,可以單項或者同時享有下列待遇:
(一)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一次性給予助學金0.2萬元;
(二)所在家庭困難的,可以向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提出助學幫扶申請;
(三)符合困難職工條件的,可以向職工單位所在地區(qū)(市、縣)工會組織提出助學申請。
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收到幫扶申請,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每年給予學費補助0.5萬元,直至完成學業(yè)。
區(qū)(市、縣)工會組織收到助學申請,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報市工會組織復核同意后,按照規(guī)定發(fā)給助學經費,直至完成學業(yè)。
第三十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存在住房困難,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幫助解決,優(yōu)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發(fā)給住房租賃補貼;符合城市棚戶區(qū)、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優(yōu)先安排或者安置。
第三十一條 機關、事業(yè)單位、市屬國有企業(yè)招聘工作人員,同等條件下,應當優(yōu)先錄用或者推薦見義勇為人員和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人員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第三十二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所在家庭無生活來源的,對其具有勞動能力的待業(yè)近親屬,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和殘聯(lián)應當優(yōu)先納入就業(yè)援助,安排到公益性崗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免費為其提供政策咨詢、就業(yè)指導、就業(yè)信息和勞動技能培訓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持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制發(fā)的見義勇為榮譽證,可以減免費用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車、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減免門票費游覽本市財政資金投資建設或者主辦的公園、旅游風景區(qū)等場所。
鼓勵非財政資金投資建設或者主辦的公園、旅游風景區(qū)等場所向見義勇為人員優(yōu)惠門票費或者免費開放。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將預算安排的見義勇為專項經費及時撥付到位。
見義勇為基金會(協(xié)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其章程的規(guī)定,籌集、使用和管理見義勇為基金,接受同級財政、審計、民政等主管部門和捐贈人員的監(jiān)督,每年向社會公布收入、支出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見義勇為專項經費。
第三十五條 見義勇為基金通過下列途徑籌集:
(一)財政撥款:市財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50萬元、縣級財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萬元撥付到位;
(二)社會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鼓勵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向見義勇為基金會(協(xié)會)、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家庭進行捐贈。
第三十六條 見義勇為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下列費用:
(一)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二)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
(三)慰問見義勇為犧牲、傷殘人員或者其近親屬;
(四)慰問生活特別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
(五)補助見義勇為犧牲、傷殘人員或者其近親屬;
(六)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喪葬費、撫慰金;
(七)按照規(guī)定應當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通過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獎勵或者相關待遇的,由原確認的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撤銷確認決定并向社會公告,由有關人民政府撤銷相關稱號并收回相應證書,由相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待遇,由見義勇為基金會(協(xié)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追回兌現的獎金和其他補助。本市沒有權限的,報請省人民政府和省見義勇為英雄模范評審委員會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見義勇為基金會(協(xié)會)、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有關工作人員在見義勇為調查核實、評審確認、獎勵保護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見義勇為模范(先進)群體的獎勵和保護,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7日公布的《貴陽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