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二十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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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渭南市人大常委會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二十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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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于2021年10月27日渭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11月26日經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28日
渭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1年10月27日渭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6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重點治理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規范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統籌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公眾參與、各方配合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統籌部署,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文明引導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九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其相關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其職工、成員在實施文明行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為中作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范。
公民在行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第十一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愛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不亂扔垃圾;
(二)愛護和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
(三)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四)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應當遵守城市管理相關規定;
(五)不得違法焚燒秸稈、落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
(七)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或者在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流行期間佩戴口罩;
(八)按照傳染病防控要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十)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文明用語,禮貌待人,不大聲喧嘩、吵鬧;
(二)著裝整潔得體;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四)乘坐電梯先下后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五)合理使用公共娛樂、健身場地、設施設備,避免干擾他人;
(六)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
(七)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內飲食或者攜帶散發異味的物品;
(八)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按照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機動車輛應當禮讓行人,行人在通過路口或者人行橫道時不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
(二)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手持電話、觀看視頻、吸煙等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規范使用燈光、喇叭,在擁堵、緩行路段按順序通行,低速通過積水路段,主動讓行消防車、救護車、軍(警)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或者有其他緊急情況的車輛,按規定避讓校車,停車入位,有序停放;
(三)公交車和出租車駕駛人應當文明待客、規范服務,保持車輛干凈整潔,上下客時規范停靠,不妨礙他人通行;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車秩序,不得有妨礙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為老、弱、病、殘、孕及懷抱嬰幼兒者主動讓座;
(五)機動車駕駛人及乘車人下車時應當觀察車輛側方和后方通行狀況,避免妨礙他人安全通行;
(六)駕駛、乘坐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時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不違規搭載乘客;
(七)文明使用、規范停放互聯網共享交通工具;
(八)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在維護社區和諧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不擅自占用共用設施、場地;
(二)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規范有序停放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
(四)不在陽臺外、窗外、屋頂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物品;
(五)飼養寵物采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不遺棄寵物;
(六)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在維護鄉村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村規民約,倡導移風易俗,樹立文明鄉風,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不參與非法宗教、封建迷信活動;
(三)保持房前屋后衛生、整潔,不隨意堆放垃圾、糞便、土石、柴草等雜物,不隨意傾倒污水;
(四)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
(五)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堆放物品;
(六)其他鄉村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在文明旅游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二)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管理;
(三)愛護文物古跡;
(四)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花草樹木,維護景區環境;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在文明觀賞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在紀念館、博物館、科普場館、體育館、劇院等文化體育場館遵守觀賞禮儀,服從管理;
(二)在英雄烈士紀念場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內瞻仰、祭奠、參觀,遵守相關制度和禮儀規范,自覺維護莊嚴肅穆的氛圍;
(三)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時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人員和其他觀眾,文明喝彩助威;
(四)愛護場館設施、展品,遵守拍照、錄音、錄像的規定;
(五)隨身帶走垃圾;
(六)其他文明觀賞的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在維護網絡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絡暴力;
(三)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四)不轉發、觀看盜版影視文學作品;
(五)其他維護網絡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各項診療服務制度;
(二)尊重醫護人員工作;
(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在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生活方面,提倡下列行為:
(一)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
(二)文明用餐,適量點餐,用餐實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使用一次性碗筷;
(三)減少垃圾生成,分類投放;
(四)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注意個人衛生,科學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風,保持社交距離;
(六)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
(七)其他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家庭文明方面,倡導下列行為:
(一)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家訓;
(二)孝敬父母,尊敬長輩,關愛老人;
(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
(四)兄弟姐妹、鄰里友愛互助;
(五)關心愛護未成年人,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二十二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下列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積極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等志愿服務活動;
(四)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遺失物。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全市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建立各類志愿服務組織,拓寬志愿服務領域,創新志愿服務方式,建立志愿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推動全社會廣泛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有關單位為志愿服務組織依照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提供便利。
社會志愿者有需求的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愿服務。
第二十四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工作者、法律服務、心理咨詢等社會專業力量幫扶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殘疾人等。
第二十五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依法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守則。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居民公約、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第三章 重點治理
第二十六條 在公共衛生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瓶、包裝袋等廢棄物;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人員密集區域吸煙;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設施設備上亂寫亂畫、亂貼小廣告;
(五)違規占道經營,亂倒污水、廚余垃圾;
(六)隨意傾倒生活垃圾,未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
第二十七條 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二)未按規定使用、故意損壞公共設施設備;
(三)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時使用音響設備、甩鞭等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四)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進行經營宣傳,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五)以謾罵、起哄等方式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
(六)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七)酗酒滋事;
(八)參與色情、賭博、封建迷信等活動;
(九)遇有突發事件時,不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亂停靠、亂插隊、亂鳴笛,隨意變更車道,不規范使用燈光,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違法占用應急車道;
(二)駕駛、乘坐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時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搶行逆行,違規搭載乘客;
(三)駕駛電動自行車(三輪車)等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逆行、闖紅燈、超速行駛、違法載人等;
(四)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搶占座位;
(六)出租車汽車駕駛員待租時無正當理由拒載、營運途中甩客,未經乘客同意招徠其他乘客同乘,無故繞行,不出具出租汽車專用發票;
(七)從行駛車輛中向外拋物;
(八)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不按照規定停放;
(九)擅自在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地樁、隔離墩等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 在社區生活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在樓道等共用區域堆放雜物;
(二)亂搭亂建、亂牽亂掛、亂涂亂畫、亂貼亂刻;
(三)破壞或者占用公共綠地;
(四)飼養寵物不按規定辦理證照,不按時防疫,外出不束縛,糞便不清理;
(五)違反規定裝修作業或者室內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六)在物業共用場地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妨礙他人生活;
(七)在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區域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八)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條 在旅游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以刻劃、涂污等方式損壞文物古跡、旅游設施;
(二)破壞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行為;
(三)采挖景區植物,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樹木;
(四)違規投喂、傷害動物。
第三十一條 在網絡電信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
(三)撥打電話騷擾他人,發送騷擾信息;
(四)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將其勸離。
物業、保安、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務服務熱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投訴、舉報;對不文明行為采用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記錄,可以提交行政執法部門作為執法的參考。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擬訂相關工作政策,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加強部門協作,統籌開展文明實踐活動,提升全社會的文明意識,促進全社會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貫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全過程。
第三十七條 本市堅持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改善人居環境,完善公共衛生設施,倡導良好飲食習慣,維護社會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衛生素質。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公開招募等方式,組建公共文明引導員隊伍,在禮儀示范、秩序維護等方面開展宣傳引導服務,勸阻不文明行為。公共文明引導員隊伍的培訓、管理、保障等具體辦法,由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制定。
第三十九條 本市建立健全渭南標桿、道德模范等先進人物的舉薦、評選、表彰獎勵、幫扶禮遇等機制,廣泛宣傳先進人物的先進事跡和突出貢獻,樹立鮮明的時代價值取向。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適時向社會公布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及公共文明狀況,指導全社會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中小學圖書館、街道(鎮)及社區(村)圖書室、流動站點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培養公民的閱讀習慣,促進公民文明素養的提升。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電影院、青少年活動中心、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功能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活動,培養公民的文明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
第四十二條 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青少年的文明行為習慣和健康心理養成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制定文明行為規范,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
家庭應當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風涵育道德品行,家長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引導青少年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四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職業規范要求,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對其職工、成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四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協調運行機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構建文明和諧社區。
第四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平臺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褒揚,依法監督、曝光不文明行為。
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在重點位置板塊積極呈現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信息。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和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表彰獎勵等方式,鼓勵新媒體制作和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正能量的公益性數字文化產品。
第四十六條 鼓勵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通過樓宇電視、顯示屏、宣傳欄等,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
鼓勵在火車、長途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采取播放音視頻、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對文明行為規范進行宣傳。
第四十七條 網信部門應當制定互聯網文明行為規范,強化網絡空間治理、內容建設,加強網上正面宣傳,發展積極向上的網絡文化。
網絡運營者應當依法辦網,傳播健康信息,維護網絡安全,對網絡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加強對網絡用戶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信息的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并向網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體育、無障礙環境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單位和個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
第四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等便民設施,設置“學雷鋒志愿服務崗”和“一米線”、禁煙標志等文明引導標識,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開展文明宣傳,加強巡查管理,引導、規范文明行為。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戶外勞動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第五十一條 政務服務窗口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范作用,合理設置服務網點和服務窗口,優化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第五十二條 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應當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應保障措施,加強對參加人員的文明宣傳和教育。
參觀活動及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的舉辦單位和組織者應當宣傳告知文明觀賞的禮儀規范,維護場所秩序。
旅游從業者應當宣傳告知文明旅游的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健康、低碳、文明旅游,及時勸阻不文明行為。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配備公筷公勺,有條件的應當推行分餐制,引導消費者文明健康就餐。
第五十三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及物流配送等企業應當建立企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本企業相關人員文明交通行為教育和培訓,促進文明出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在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中,拒不配合或者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罰款處罰。
第五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負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