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白銀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甘肅省白銀市人民政府
白銀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白銀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 2021年1月12日市政府令第4號公布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和全社會文明程度,根據《甘肅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統籌推進。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的宣傳、落實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積極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的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七條 公民應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
(二)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時代精神、民族精神和甘肅精神;
(三)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
(四)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公民道德準則、行業規范、行為公約和其他文明行為準則。
第八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
(二)愛護和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
(三)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四)參與垃圾減量,減少垃圾生成;
(五)不在非指定區域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六)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
(七)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疾病時,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傳染他人,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八)遵守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設置的“一米線”等引導標識;
(九)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十)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言行舉止得體,不大聲喧嘩;
(二)著裝整潔,不得赤膊;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四)乘坐電梯先下后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五)娛樂、健身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音箱設備,避免干擾他人;
(六)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
(七)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道路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二)在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有序通行;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車秩序,維護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四)駕駛車輛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五)車輛上下乘客時規范停靠,不妨礙他人通行;
(六)停放車輛不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
(七)機動車駕駛人及乘車人下車時,用遠離車門一側的手開門,轉頭觀察車輛側方和后方通行狀況,避免妨礙他人通行;
(八)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占用公用設施、公共區域;
(二)飼養寵物采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不遺棄寵物;
(三)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燃放煙花爆竹要選擇在法定的時間和區域內燃放;
(五)規范有序停放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
(六)不在陽臺外、窗外、屋頂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物品;
(七)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游,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二)愛護文物古跡;
(三)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花草樹木,維護景區環境;
(四)其他文明旅游的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觀賞,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美術館、紀念館、博物館、科普場館、體育館、劇場等文化體育場館遵守觀賞禮儀,服從現場管理;
(二)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時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人員和其他觀眾,文明喝彩助威;
(三)愛護場館設施、展品,遵守關于拍照、錄音、錄像的規定;
(四)不隨意丟棄垃圾,愛護場館環境;
(五)其他文明觀賞的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絡暴力;
(三)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四)其他維護網絡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各項診療服務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
(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不文明如廁,破壞公廁衛生;
(二)隨地亂丟果皮、紙屑、塑料袋、口香糖、煙頭等廢棄物;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吸煙;
(四)隨意在建筑物、構筑物、地面等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噴涂、粘貼;
(五)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
第三章 提倡與鼓勵
第十七條 提倡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合理使用免費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
提倡文明用餐,適量點餐、踐行“光盤行動”,用餐實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提倡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八條 提倡婚嫁“零彩禮”,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助學、賑災、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公民參加慈善公益活動成績突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有關單位應當為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提供便利,符合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無償獻血。對于符合表彰和獎勵條件的獻血者,依法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犧牲、負傷致殘、生活出現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服務和生活保障。
第四章 監督治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作為評選推薦條件。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文明程度指數測評。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文明行為促進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與責任單位簽訂目標任務責任書,并對目標任務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評。
第二十五條 在大型活動中因發生不文明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可以約談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連續兩年不得參加文明單位評選;已經獲得文明單位稱號的,給予警告或者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未按規定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行業政策和制度;
(二)未按規定對發生在本單位及其管理場所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和制止;
(三)未按規定及時處理不文明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未履行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道路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燈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非機動車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分類和污水處理等環衛設施;
(四)清明等重要祭祀節點的祭祀場所和設施;
(五)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的設施,管理方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和維護,保證設施安全完好、整潔有序。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應當依法確定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合理劃定煙花爆竹燃放區域,依法制定露天燒烤等戶外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合理設置“一米線”等引導標識。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實施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業主公約,引導文明行為,勸阻不文明行為,宣傳文明先進典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本辦法規定的不文明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