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酒泉市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甘肅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酒泉市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2022年5月7日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懸泉置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對懸泉置遺址保護的對象,包括全部遺存及其相關環境:
(一)驛置建筑遺址、保護范圍內的驛道遺跡;
(二)懸泉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環境要素;
(三)保護范圍內的地下文物;
(四)構成懸泉置遺址整體的其他文化遺存;
(五)由敦煌市博物館或者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收藏保管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資料等。
第三條 懸泉置遺址的保護范圍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重點保護區:東至塢院東外墻外擴80米,西至塢院西外墻外擴150米,南至塢院南外墻外擴80米,北至塢院北外墻外擴120米。
一般保護區:以塢院東北角為基點,東至距基點1000米處,邊界線為北偏西28°斜線南延至距基點2055米處轉折為南北向直線,繼續南延835米后轉折為西偏北47°斜線;南至距基點2800米處,邊界線為東偏北7°斜線與東、西邊界線相交,西至距基點1000米處,邊界線與東邊界平行,南延至距基點1735米處轉折為西偏南54°斜線與南邊界相交,北至國家高速公路G3011南路基。
第四條 懸泉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為:以塢院東北角為基點,東至距基點3300米處,邊界線為南北向直線,北端與北邊界線在國家高速公路G3011南路基處相交,南至距基點3300米處,邊界線為東西向直線,與東、西邊界線相交,西至距基點3300米處,邊界線為南北向直線,北至距基點2460米處,邊界線為東西向直線及敦煌鐵路線。
第五條 在懸泉置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文物保護、游覽、考察或者進行其他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敦煌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劃定的懸泉置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邊界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六條 懸泉置遺址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懸泉置遺址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懸泉置遺址保護實行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在制定涉及懸泉置遺址保護的建設規劃、工程審批以及與遺址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第七條 懸泉置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納入酒泉市、敦煌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
敦煌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懸泉置遺址保護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懸泉置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各類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專項規劃及界線和功能區域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條 敦煌市人民政府負責懸泉置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酒泉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門對懸泉置遺址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懸泉置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敦煌市公安、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和氣象等行政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懸泉置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相關工作。
敦煌市莫高鎮人民政府承擔懸泉置遺址的屬地安全管理責任。
第九條 酒泉市人民政府、敦煌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根據文物搶救、修繕、監測、防護和安全設施建設等需要核撥專項經費。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形式,多渠道籌集懸泉置遺址的保護管理經費。
用于懸泉置遺址保護和管理的撥款、事業性收入資金以及其他捐贈、贊助的財物,應當依法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懸泉置遺址的保護,支持開展國內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第十一條 敦煌市博物館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征集流散社會的文物,鼓勵、支持國內外單位和個人協助征集流散的懸泉置遺址文物。
第十二條 在懸泉置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露營、越野、野炊、焚燒,或者未在指定地點傾倒、丟棄垃圾;
(二)采砂、采石、取土、鉆井、開荒、建墳以及其他可能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三)毀損或者破壞堤防、護岸等懸泉置遺址防洪工程設施;
(四)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污損、破壞界樁、圍欄、監測監控等保護設施;
(五)未經許可采集地表文物、勘查、測繪或者勘探;
(六)未經允許駕駛與管理、運營無關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操控無人駕駛機動車進入保護范圍;
(七)其他破壞、損壞文物和危害遺址的行為。
第十三條 懸泉置遺址保護范圍管理規定:
(一)保護范圍為禁止建設區域,不得進行任何與保護和現場展示無關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二)保護范圍內涉及懸泉置遺址的保護與展示設施工程,必須在保障遺址安全的前提下,經國家文物局同意后,報甘肅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保護范圍內的保護措施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和盡可能減少干擾的原則,禁止在遺址上進行原址重建。保護工程形象應當符合遺產的價值內涵和歷史環境特征;
(四)重點保護區采取封閉管理措施,除遺址本體保護工程和必要的展示服務設施外,不得新建任何影響遺址風貌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第十四條 懸泉置遺址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
(一)建設控制地帶的用地不得作為城鄉建設用地;
(二)建設控制地帶為限制建設區,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工程建設、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不得破壞遺址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自然資源部門批準。展示服務設施的建筑高度不得超過4米,建筑形式和風格應當體現當地的地域建筑特色;
(三)建設控制地帶內任何可能對遺址景觀環境產生影響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在建設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五條 敦煌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自然資源、水務、氣象、地震等相關部門,加強對懸泉置遺址本體的預警監測和周圍的地質災害評估,定期對防洪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制定災害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防治自然災害,確保遺址安全。
第十六條 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科學核定與控制游客承載量并向社會公布,確保文物和游客安全。
第十七條 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根據懸泉置遺址保護規劃和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及時開展保養維護、修繕、搶險加固、保護性設施建設等文物保護工程,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八條 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遺址記錄檔案。懸泉置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一切考古發掘工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第十九條 懸泉置遺址保護范圍內的土地不得轉讓、抵押,或者贈與、出租、出讓,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護的活動。
第二十條 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門對遺址出土的文物和科學保護技術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資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制作出版物、電影、電視劇、專業錄像及專業攝影需要拍攝懸泉置遺址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事先征得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門的同意,簽訂文物安全協議,采取必要措施確保遺址安全,并在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拍攝。
制作、拍攝時如出現可能危及遺址安全的情形,現場監督人員應當責令停止制作、拍攝行為。
第二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復制懸泉置遺址出土文物的,應當根據文物級別,經相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由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監制。
第二十三條 在懸泉置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申請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事先征得敦煌市文物等行政部門同意后,到敦煌市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在指定場所經營。
第二十四條 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開展懸泉置遺址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詮釋、展示與傳播工作,增進公眾對文化遺產的價值認知和理解,增強公眾對文化遺產的尊崇和保護意識。
第二十五條 懸泉置遺址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督舉報機制,及時受理公眾對破壞懸泉置遺址和周邊環境行為的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懸泉置遺址的義務。有權檢舉、制止破壞懸泉置遺址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懸泉置遺址成績顯著的;
(二)在懸泉置遺址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文物有功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涉及懸泉置遺址的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懸泉置遺址保護作出捐贈的;
(四)發現懸泉置遺址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有效保護的;
(五)在懸泉置遺址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懸泉置遺址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在懸泉置遺址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詮釋、展示與傳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為保護懸泉置遺址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八)長期從事懸泉置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由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由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由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一)擅自在懸泉置遺址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懸泉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和報自然資源行政部門批準,對懸泉置遺址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未征得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利用懸泉置遺址進行拍攝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由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毀損、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部門、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盡監管職責造成懸泉置遺址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二)隨意變更懸泉置遺址的各項規劃、界線和功能區域的;
(三)未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建遺址保護工程的;
(四)對檢舉、控告破壞懸泉置遺址以及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受理或者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貪污、挪用懸泉置遺址保護經費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