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2 年 第 1 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的決定》已于2021年12月28日經第3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22年1月4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民航總局令第76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外商在該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或者實收資本中所占比例不超過35%,其代表在董事會、股東大會(股東會)的表決權不超過35%,該企業法人的董事長由中國公民擔任”。
二、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噴涂、粘貼易與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相混淆的圖案、標記或者符號。
“在民用航空器上噴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民航局局徽、‘中國民航’字樣,應當符合民航局規定。”
三、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稱和標志,應當按下列規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標明:
“(一)名稱噴涂在航空器兩側,固定翼航空器還應當噴涂在右機翼下表面、左機翼上表面。
“(二)標志噴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沒有垂尾的,噴涂在符合民航局規定的適當位置。
“本條所稱名稱,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法定名稱或者簡稱。”
四、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標志不得與其他機構的標志相混淆。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應當將每一型號航空器外部噴涂方案的工程圖(側視、俯視、仰視圖)及彩圖或者彩照報民航局備案。”
五、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民用航空器沒有或者未攜帶符合規定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或者臨時登記證書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權的地區管理局可以禁止該民用航空器起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權的地區管理局可以處以警告;利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利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偽造、涂改或者轉讓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載有臨時登記標志的民用航空器從事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以外的飛行活動的。”
六、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權的地區管理局可以處以警告;利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利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不按規定的位置、字體、尺寸在航空器上標明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在民用航空器上噴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民航局局徽、‘中國民航’字樣,不符合民航局規定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不按規定在每一航空器上標明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稱和標志的。”
七、將條文中所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統一修改為“中國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總局”統一修改為“民航局”。
本決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