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包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大常委會
包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包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經2022年5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修訂,現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2日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04年3月25日包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2022年2月14日包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2年5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的議事制度,保障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通常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二章 預備會議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審議決定以下事項:
(一)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二)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
(三)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
(四)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條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提交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預備會議選舉和決定事項,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召開前,代表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代表提出的意見,可以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的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議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印發代表。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應當及時通知代表。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區、旗、縣、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根據便于議事的原則,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五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代表團團長職責: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反映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主持在代表團會議上的詢問、質詢;
(五)處理代表團的其他事項。
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大會秘書處書面請假。大會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八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第二十條 主席團處理下列事項:
(一)根據會議議程決定會議日程;
(二)決定大會副秘書長人選;
(三)決定表決議案方式;
(四)決定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五)聽取和審議關于議案、質詢案、罷免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決定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六)聽取和審議大會秘書處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關于各項議案和報告審議、審查情況的報告,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定草案、決議草案提請會議表決;
(七)聽取關于國家機構組成人員人選名單的說明,提名由會議選舉的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人選,依照法定程序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八)提出會議選舉的辦法草案;
(九)組織由會議選舉和通過的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憲法宣誓;
(十)其他應當由主席團處理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三)根據需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四)根據需要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五)根據需要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必要時要求市有關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討論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六)根據主席團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組成,在主席團領導下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大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大會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大會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辦事機構,負責辦理會議的各項具體事務。
第二十五條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可以在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列席人員因故不能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應當向所在代表團召集人請假,并由代表團報告大會秘書處。列席人員未經批準不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會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舉行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及時進行報道,必要時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和記者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設發言人,各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
大會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單位、部門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提前發布公告。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和印發文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根據需要,可以同時使用蒙古語言文字。
大會秘書處和有關代表團應當為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代表提供必要的翻譯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可以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經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提出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交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作出決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提出報告。
議案審查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關于議案的審查情況和處理意見的報告,經主席團通過后,印發會議。
議案應當在大會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的,作為建議和意見處理。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進行審議、辦理。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審議、辦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辦理情況的報告,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
第三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機關應當向大會提供相關資料。
提案人應當向大會全體會議作關于議案的說明或者提出書面說明,也可以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同時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的議案交由有關機關實施。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
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但是不得同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地方性法規修正后,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六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將地方性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但是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以外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五章 工作報告的審議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經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和各代表團審議后,由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各項工作報告應當在會議舉行前印發代表。
第四十條 各代表團應當將代表在審議各項報告中提出的意見,整理后送交大會秘書處,由大會秘書處匯總向主席團報告。大會秘書處根據代表提出的意見,對各項報告進行修改,經主席團或者主席團常務主席同意后,印發會議。
第四十一條 各項報告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討論,由各代表團審議。大會秘書處根據代表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經主席團通過后,印發會議,并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六章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審查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就市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財政部門應當就市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市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代表參加。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將本年度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初步審查意見以及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市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關于市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市本級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將關于市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市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四條 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本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五條 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候選人。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本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由中國共產黨包頭市委員會、各民主黨派包頭市委員會、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十人以上代表聯名也可以推薦。
候選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薦人應當向會議如實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可以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市長的候選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
第四十九條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或者實行等額選舉,候選人名單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提名的候選人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五十條 本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實行差額選舉。
在選舉本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均不得少于兩日。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于確定的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按照選舉辦法的規定,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
候選人的得票數和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本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辦法草案,經主席團討論,交各代表團審議后,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會議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被罷免,應當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本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應當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各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計劃、預算進行審議審查時,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計劃、預算進行審議審查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有關問題作補充說明。
第六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一條 質詢案的范圍:
(一)有關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方面的問題;
(二)有關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方面的問題;
(三)有關重大決策和工作方面的問題;
(四)有關重大失職和瀆職的問題;
(五)其他需要質詢的事項。
第六十二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和十人以上聯名的代表,有權推派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復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經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六十三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六十四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的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一步調查研究,作出決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
第六十五條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復以前,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和十人以上聯名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該質詢案即行終止。
第九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負責答復代表,并抄送大會秘書處。
有關機關和組織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未能答復的,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答復代表,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
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認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參加。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負責督促檢查。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將辦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
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原答復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并答復代表。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以適當形式予以公開。
第十章 調查委員會
第七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七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七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材料和情況。要求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七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
第十一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十四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圍繞會議議題充分發表意見,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表決。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五條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七十六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罷免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七十八條 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果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
罷免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十二章 公布
第七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由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接受辭職或者罷免的決定或者決議,由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由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通過且經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及時在《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包頭日報》以及包頭人大網上刊載。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規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