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若干事項的決定
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若干事項的決定
遼寧省沈陽市人大常委會
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若干事項的決定
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若干事項的決定
(2022年6月24日沈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市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 全市單位和個人應當充分認識疫情防控的復雜性、艱巨性、反復性,統一思想,堅定信心,堅持不懈做好各項防疫工作。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堅持“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和“動態清零”總方針,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
二、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依法防控、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原則,嚴格壓實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單位責任、個人責任,嚴格落實及時發現、快速處置、精準管控、有效救治措施。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應急等相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遼寧省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各項疫情防控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法律、法規,服從并配合疫情防控期間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
四、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指揮體系建設,整合各部門力量,實現扁平化運行,細化完善防控工作目標、方案和措施;加強核酸檢測力量調度、流調溯源、轉運隔離、區域協查、交通管控等工作專班的建設,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五、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核酸檢測能力,保證核酸檢測質量;科學制定核酸檢測策略,合理確定核酸檢測范圍和頻次,統籌做好固定采樣點、便民采樣點、流動采樣點的綜合規劃,根據疫情防控實際需要,建立步行“十五分鐘核酸采樣圈”,切實做到便民利民。
六、市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流調溯源能力建設,健全疾控、公安、工信等部門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配強流調隊伍;綜合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精準開展疫情防控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隔離場所的建設與儲備,并制定相關制度,加強對隔離場所的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
八、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應急醫療服務體系,落實醫療機構精準防控措施,監管醫療機構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癥患者以及需要定期持續性治療的患者及時采取救治措施,不得以防疫為由拒絕救治。
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堅持安全、便捷的前提下,推動“遼事通健康碼”“盛事通電子通行證”碼證通行特色模式,有力保證疫情防控和市民有序出行。對于無法使用“遼事通健康碼”“盛事通電子通行證”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群體,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替代措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規范個人信息的采集、保存與使用。“健康碼”等個人信息,只能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社區(村屯)防控工作機制,完善社區(村屯)防控工作預案,落實社區(村屯)疫情防控任務,打通社區(村屯)生活物資供應“最后一公里”。
十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方面應當加大對疾控人員、醫務工作者、人民警察、基層干部群眾、志愿者等疫情防控一線工作人員的關心關愛力度,合理安排調休,幫助解決其疫情防控期間遇到的實際困難。
十二、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的物資生活保障,完善重要生活必需品應急保供機制,保障生活必需品供應有序,做好重要民生物資儲備。
十三、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疫情信息發布機制,發生疫情后,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確保信息準確、公開、透明;宣傳教育引導市民充分認識防疫工作的重要性,掌握防疫知識,自覺遵守防疫要求,加強自我防護。
十四、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穩經濟一攬子政策,采取措施做好企業紓困解難等工作,推動企業復工復產、滿產擴產,促進全市經濟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大對困難群體的救助幫扶力度,兜牢基本民生底線,最大限度減少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十五、個人應當養成“一米線”、勤洗手、公筷制等良好的衛生習慣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在疫情防控期間,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接種疫苗、參加核酸檢測,出入公共場所、工作場所、住宅小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主動佩戴口罩、亮碼、掃碼、測溫。
十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疫情防控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七、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有效方式,保證本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十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