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九十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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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九十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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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大數據發展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5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31日
遼寧省大數據發展條例
(2022年5月3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挖掘數據資源,發揮數據效用,加快大數據發展,建設數字遼寧、智造強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數據發展應當以強化數據治理、發揮數據效用為目標,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開放共享、創新應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大數據發展協同推進機制,推動全社會共同構建數據全生命周期的良性發展生態,發揮市場對數據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加快實現全省產業數字化的場景資源優勢和數字產業化的數據資源優勢的產業轉化。
第四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承擔大數據工作的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規劃、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等工作,統籌管理數據資源。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大數據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采集、匯聚、存儲、共享、開發利用數據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尊重社會公德,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和商業秘密,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基礎設施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立足長遠、適度超前、科學規劃、多輪驅動、注重效益的原則,編制新型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加強統籌協調,發揮政府和市場、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等多方面作用,分層分類組織實施,共同推動信息基礎設施、融合基礎設施和創新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加快實施演進升級,全面增強數據感知、傳輸、存儲、運算能力:
(一)發展泛在協同的物聯網感知設施應當規;渴鹬攸c行業物聯網感知設施,具備支持固移融合、寬窄結合的海量物聯接入能力,建設低、中、高速移動物聯網協同發展的綜合生態體系,強化跨行業、跨領域共享;
(二)高速寬帶網絡建設應當有序實現5G網絡的鄉村室外覆蓋、重點區域深度覆蓋、重點行業優先覆蓋和交通干線沿線覆蓋,城市千兆光纖網絡全面部署,行政村千兆寬帶全面覆蓋,新一代互聯網全面商用;
(三)全省大數據中心建設應當根據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建設總體布局,充分利用國家算力資源,因需適度建設,實現全省算力資源高效建設利用與匯聚聯通;
(四)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等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科學統籌,加快關鍵共性技術產品研發應用,建立領先的通用技術能力支撐體系。
第八條 融合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加快傳統基礎設施改造,實現網絡化、智能化、服務化、協同化:
(一)工業互聯網建設應當升級改造企業外網,加快新一代信息技術在企業內網應用,完善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體系,構建多層次工業互聯網平臺體系;
(二)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改造市政基礎設施、社區公共設施和物業管理設施,促進道路、橋梁、地下管網等設施應用智能化感知設備;
(三)智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加快縣城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數字化改造,提升小城鎮公共服務供給能力,部署農業物聯網、農機智能終端和傳輸設備、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設備等,升級涉農企業設施設備;
(四)智慧民生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加快遠程醫療能力提升和智慧醫院實施進程,發展智慧教育、智慧體育、智慧商業設施,應用智慧老齡化技術,數字化改造文化、旅游設施,實現有線電視網絡互聯互通和迭代升級;
(五)智慧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加快實現感知、傳輸、計算等設施與交通基礎設施的協同高效,推動車聯網部署應用,優化傳感、通信等元件在能源系統的布局,建設智慧能源運行云平臺和油氣管道智能化平臺。
第九條 創新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圍繞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布局科技基礎設施和產業創新平臺,攻堅核心技術、前沿技術以及數字化轉型技術,實現協同、先進、開放、高效建設。
第十條 新型基礎設施安全保障能力建設應當增強網絡安全態勢感知、智能防御、監測預警能力,健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機制,提升穩定可靠運行水平。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應用需求,明確新型基礎設施布局重點和次序,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集約化建設利用,強化能耗管理,提高新型基礎設施全生命周期綜合效益,確保高質量發展需要。
第三章 公共數據
第十二條 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統籌推進各類數據資源匯聚利用,加速數據流通,激發數據活力,提高數據資源價值創造水平,挖掘和釋放數據資源的潛在價值。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數據管理工作考核評價機制,推動數據全面采集匯聚、充分開放共享。
第十三條 公共數據實行目錄管理。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體系和公共數據資源標準體系。
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編制、維護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明確數據的范圍、內容、格式、共享開放要求、變化周期等。
第十四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大數據資源平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系統應當與大數據資源平臺有效對接,并按照本部門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向平臺匯聚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公共數據匯聚。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實際需要,及時向下級公共數據平臺回流數據,賦能基層服務和治理。
第十五條 采集公共數據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且在其履行的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務范圍內;
(二)采集數據的種類和范圍與其依法履行的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務相適應;
(三)采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可以通過共享方式從大數據資源平臺獲得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復采集;無法通過大數據資源平臺獲得的非公共數據,可以由大數據主管部門組織統一匯集,共享使用。
第十六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組織有關部門完善人口數據、法人數據、信用數據、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數據等基礎數據庫,推動跨領域的主題數據庫建設。各部門應當建立專題數據庫。
第十七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公共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和規范,明確數據質量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監測和評估機制,并組織實施。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和規范,落實數據管理主體責任,對公共數據實施分類分級保護和管理,加強數據質量管理,實現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可用。
第十八條 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應當用于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九條 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動公共數據依法有序向社會開放,優先推動信用、交通、醫療、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等領域的數據向社會開放。公共數據開放具體規則,由省網信主管部門制定。
公共數據在開放前,應當對敏感數據進行脫敏處理,防止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二十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提高公共數據社會化開發利用水平和數據利用價值。
第四章 工業大數據
第二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省工業企業,加快數字遼寧、智造強省建設,提升工業大數據價值挖掘和系統解決能力,豐富應用場景,推進深度應用,擴大數據資源規模,賦能產業轉型升級。
第二十二條 工業企業應當加快實施設備數字化改造,升級各類信息系統,推動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運維服務等全流程數據采集。
工業企業應當按照協議開放數據接口,提升設備聯網率,加快設備互聯互通。
第二十三條 工業企業應當加快工業大數據融合應用,建設數字工廠、智能車間等數字化單元,創新生產管理模式,優化業務流程,實現供應鏈持續優化和敏捷反應。
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加快上云上平臺,頭部企業應當加快面向行業開放業務系統,協同上下游配套合作企業,構建協同創新聯合體和穩定配套聯合體,創新數據共享機制。
第二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應當開展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評估,建立工業數據分類分級管理體系,實行首席信息官制度,提升數據治理能力,實現數據可視、可管、可用、可信。
第二十五條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工業數據安全防護,建立數據隱私保護和安全審查制度,提高設備、網絡、業務系統的實時監測和安全檢測能力。
第二十六條 產業聚集區應當統籌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搭建要素對接和高效配置平臺,全面互聯感知工藝、設備、物料、轉運、操作、人員等數據信息,打造功能完備、協同聯動的產業生態。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建設和推廣應用工業大數據平臺,鼓勵大中型企業將業務系統向平臺遷移,推動優勢企業建設行業數據資源平臺,并向中小企業開放數據資源,構建數據生態體系。
第二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面向重點行業培育工業大數據解決方案供應商、數據服務提供商和數據服務龍頭企業,鼓勵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數據標準化、測試評估、研究咨詢等,提升工業大數據科學管理和服務能力。
第二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支持工業大數據發展的政策體系,在財政資金補助、稅費減免、政府采購、項目用地、人才引進等方面,建立激勵約束機制,推動企業加快數字化轉型。
第五章 數據要素市場
第三十條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立全國統一的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和公平競爭等制度要求,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保護市場主體合法財產權益,推動構建數據收集、加工、共享、開放、交易、應用等數據要素市場體系,促進數據資源有序、高效流動與利用,加快融入和服務全國統一的數據要素市場。
第三十一條 依法保護數據處理市場主體在使用、加工等數據處理活動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約定的財產權益,以及在數字經濟發展中有關數據創新活動取得的合法財產權益。
第三十二條 數據處理市場主體可以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收集數據。收集已公開的數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行政法規對數據收集的目的和范圍有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
第三十三條 數據處理市場主體對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進行處分。
依法獲取的數據經處理無法識別特定數據提供者且不能復原的,可以交易、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開發利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鼓勵數據交易活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個人隱私的;
(二)未經合法權利人授權同意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數據處理市場主體應當遵守公平競爭原則,不得實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使用非法手段獲取其他市場主體的數據;
(二)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場主體數據提供替代性產品或者服務;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規范數據交易管理,培育數據交易市場和交易主體,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高效配置。
第三十七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推動建立完善全省數據基礎性、通用性地方標準,加強數據標準體系的統籌建設和管理。
第六章 數據安全
第三十八條 本省實行數據安全責任制。
數據安全責任按照誰收集誰負責、誰持有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四十條 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數據安全工作的議事協調,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建立完善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
公安、國家安全、大數據、保密、密碼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數據安全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網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數據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數據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本領域數據安全保護制度,落實有關數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以及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屬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范圍的,還應當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有關要求,保障數據安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數據收集、匯聚等過程中,應當對數據存儲環境進行分域分級管理,選擇安全性能、防護級別與其安全等級相匹配的存儲載體,并對重要數據進行加密存儲。
第四十二條 數據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數據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本領域數據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建設全省公共數據災備體系;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部署,對公共數據進行安全備份。
第七章 發展促進
第四十四條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用場景建設總體規劃,構建產學研用聯動的應用場景創新圈,推動全社會共同挖掘需求、設計流程、開發應用,不斷增強場景創意,搭建場景供需對接公共服務平臺。
鼓勵市場主體以產學研合作模式攻關應用場景建設關鍵技術,構建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應用場景新型創新合作生態。
第四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支持大數據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大數據關鍵技術攻關、核心系統研發、產業鏈構建、重大應用示范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帶動社會資本支持大數據發展應用。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數據資產質押貸款,擴大信用貸款規模,開發適合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產業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本設立市場化運作的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大數據企業。
第四十七條 對全省重點大數據項目建設所需用地,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優先予以保障。
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中心、云計算中心、超算中心、災備中心等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電價優惠。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妨礙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的,視情節輕重,由有權機關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大數據主管部門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向大數據資源平臺及時匯聚數據的;
(二)采集數據的種類和范圍與其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不相適應的;
(三)重復采集可以從大數據資源平臺獲取的公共數據的;
(四)向大數據資源平臺匯聚的公共數據無法使用的;
(五)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未用于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
(六)未按照規定開放公共數據資源的;
(七)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職責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 數據處理市場主體違反本條例規定,交易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交易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交易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數據處理市場主體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其他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五千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數據處理市場主體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的,依照數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條例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包括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
(二)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征的數據集合,以及對數據進行收集、存儲和關聯分析,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
(三)本條例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數據資源,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公共數據管理的其他數據資源。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