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遼寧省營口市人民政府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政府令第 30 號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業經2022年1月24日第十七屆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2022年1月26日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遼寧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37號)要求,經過對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營口市人民政府決定宣布廢止《營口市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規定》等13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營口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管理辦法》等5件行政規范性文件。
附件:1.營口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13件)
2.營口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5件)
附件1
營口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
文件目錄(13件)
序號
文件標題
文號
發布日期
1
營口市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規定
營政辦發
〔2001〕18號
2001年4月14日
2
營口市治理中小學學生輟學規定
營政辦發
〔2001〕26號
2001年5月14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訂
2015年4月1日修訂
3
營口市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營政發
〔2001〕27號
2001年8月7日
4
營口市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程序規定
營政發
〔2003〕7號
2003年2月26日
5
營口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營政發
〔2003〕44號
2003年11月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訂
6
營口市水上旅游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營政發
〔2004〕3號
2004年1月14日
7
營口市西大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規定
營政發
〔2011〕1號
2011年1月10日
8
營口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
營政發
〔2011〕2號
2011年2月13日
2017年2月8日修訂
9
營口市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實施細則
營政發
〔2014〕25號
2014年12月25日
10
營口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營政辦發
〔2016〕53號
2016年12月16日
11
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營政辦發
〔2018〕6號
2018 年3月7日
12
營口市地熱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營政發
〔2018〕18號
2018 年8月1 日
13
營口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營政辦發
〔2018〕63號
2018年10月16 日
附件2
營口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5件)
一、《營口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管理辦法》(營政發〔2007〕3號)
1.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按月足額連續存儲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欠繳住房公積金不足3個月”;第(五)項修改為:“具有購房總額20%以上的自有資金。商品房首套房首付款最低比例為20%、二套房首付款最低比例為30%,二手房首付款最低比例為40%,二手房建筑時間應當為1990年(不含)以后”;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記錄”;增加一款作為第(九)項:“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2.第八條修改為:“每項公積金貸款額度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標準:(一)不高于按照房屋總價款確定的比例貸款限額。房屋總價款的比例商品房首套房為80%,二套房為70%,二手房為評估價值60%;(二)不得高于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采納的工資基數×借款人月收入還款比例×12個月×貸款年限。借款人月收入還款比例為50%;(三)不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繳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四)不超過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公積金繳存余額(不含近12個月的一次性補繳)的15倍,賬戶余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五)月均還款額不應超過借款人夫妻雙方工資基數合計的50%;(六)申請人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限額為60萬元,申請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限額為40萬元。”
3.第九條修改為:“購買商品住房貸款的最長期限為30年,二手房貸款的最長期限為15年。”
4.第十一條修改為:“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利率標準執行。申請二套住房貸款的,貸款利率按同檔次公積金貸款利率1.1倍執行。”
5.第十七條修改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以采用分期按月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的還款方式。借款人可委托銀行從本人的還款賬戶中按期扣收,也可直接到受托銀行用現金償還。”
6.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擔保以借款人所購住房抵押為主,產生的抵押登記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承擔,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二、《營口大遼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營政發〔2015〕35號)
1.第六條修改為:“在大遼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應當遵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有關航行、避讓等規定。”
2.刪除第十四條。
3.其他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三、《營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管理規定》(營政辦發〔2016〕3號)
1.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律師履行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職責過程中違反律師法等相關規定,市司法行政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2.第十九條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提供的服務內容的難易、耗時等因素,按照遼寧省律師法律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準支付法律顧問服務費用。”
3.《規定》各條款涉及“市政府法制部門”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
四、《營口市支持金融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實施方案》(營政發〔2019〕7號)
1.刪除第24項。
2.其他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五、《營口市推進企業改制上市“星火計劃”實施方案》(營政辦發〔2020〕2號)
附件《營口市企業改制上市新政10條》第五項、第九項“已經納入到‘金種子’庫中的重點企業”修改為:“我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