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一屆〕第二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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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朝陽市人大常委會
朝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一屆〕第二十號
朝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一屆〕第二十號
《朝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于2021年10月28日經朝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1年11月26日經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朝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15日
朝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1年10月28日朝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源頭減量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綠化作業垃圾、動物尸體、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廢棄物,主要包括紙類、塑料、玻璃、木材、金屬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重金屬、有毒物質或者對環境造成現實危害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廢燈管燈泡、廢水銀溫度計、過期藥品、過期日用化學品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餐飲經營單位和集體食堂產生的餐飲廢棄物(以下簡稱餐廚垃圾)、家庭廚余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廢棄物等易腐垃圾,主要包括食材廢料、剩飯剩菜、骨頭、菜根菜葉、果皮、廢棄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循序漸進、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設施布局。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動員、宣傳、指導工作。倡導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者縣(市)區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協調管理、監督檢查,負責鄉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涉及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涉及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商務、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城鄉規劃、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農業農村、水利、科技、衛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督促和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對工作人員日常教育的內容,督促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的宣傳動員、引導、服務等活動,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九條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非居民廚余垃圾超定額累進加價機制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收運和處理,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和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的現狀分析;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和成分特點;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設時序,以及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
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和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自然條件,因地制宜地確定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模式,按照有關標準科學合理地規劃和配置相關設施設備,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就地分類減量和資源回收利用。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規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和升級。
第十三條 禁止占用、損壞和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者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商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本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建設。
鼓勵和支持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菜場以及產生廚余垃圾的其他單位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五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并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第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促進閑置物品再使用。
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和使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設施、設備和產品,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等經營單位應當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和應用。
本市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推廣使用菜籃子、布袋子。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編制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分類指南,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和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通過物質獎勵等方式,調動居(村)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積極性。
第二十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要在瀝干水分后投放;
(二)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產生的餐廚垃圾,要進行渣水分離或者油水分離,且不得在混入竹木類、廢棄餐具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后投放;
(三)有害垃圾在采取防止破損或滲漏的處理措施后投放;
(四)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可以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該單位為責任人;
(二)機場、車站、場館、道路、廣場、公園、河湖水域、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三)賓館、飯店、商場、超市、商鋪、商用寫字樓、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區域,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六)農村居住地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按照上述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顯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類標準、投放指南等;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的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合理配置、更新和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城市住宅區、農村居民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三)在責任區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知識宣傳,指導和監督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或者翻揀、混合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對不聽勸阻的,向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四)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管理責任人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的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收集、運輸、處理許可,并依法簽訂經營協議。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貯存點或者處理場所;
(二)作業車輛應當具備分類收貯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生活垃圾類別,配置相應的作業車輛,標示生活垃圾分類標識,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三)不得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四)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運輸;有害垃圾中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運輸;
(五)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應當定期收集或者預約收集;
(六)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閑區、園(景)區、河道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運輸過程中對生活垃圾進行敞開式壓縮、分揀、轉運,不得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七)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應當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應當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理;
(二)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廚余垃圾應當采用生化厭氧產沼、堆肥、焚燒、填埋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鼓勵有條件的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采取生化處理等環保技術方式就地處理廚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應當通過焚燒、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處理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運行和管理,年度檢修計劃應當報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三)按照規定接收并分類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以及周邊土壤污染等進行處理,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修復,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五)在處理設施運營場所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并保持在線監測系統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生態環境監測系統互聯互通;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綜合考核制度,將考核結果納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實績考核體系。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和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評價制度,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和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暢通生活垃圾分類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由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收集、運輸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由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