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號
《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21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韓俊
2021年12月31日
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我省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深入推進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設科技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包括以下類別:
(一)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技術發明獎;
(四)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其他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吉林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吉林省科學技術獎的相關辦法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協調處理吉林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社會力量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堅持誠信、公益、公開的原則,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所設獎項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科學倫理。
第二章 獎項設置和評審條件
第八條 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的。
第九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并具有發明專利;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我省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指標先進;
(二)經轉化推廣應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顯著;
(三)在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改善民生、促進國防建設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二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我省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我省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我省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其他獎項每年評審一次。
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各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
第三章 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十四條 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提名:
(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三)中央直屬機關駐吉各單位;
(四)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專家學者或者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提名者應當嚴格按照提名辦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提名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吉林省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知識產權有爭議以及科學技術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四)同一研究成果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五)有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條 評審活動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專家與候選者有重大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應當回避。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委員和參與評審活動的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有利用評審委員、評審專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與其他評審委員、評審專家串通等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行為。
評審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對吉林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等公示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逾期或者匿名的不予受理。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異議處理工作規則和程序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核實處理。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誠信審核制度。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建立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禁止任何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可能影響吉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學科(專業)在省內外專家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學科(專業)評審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本學科(專業)范圍內的科學技術成果進行初評。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請有關學科(專業)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復評,并提出獲獎單位、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單位、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二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人民政府下發表彰決定。
第二十三條 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由省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牌。
第二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提名和評審辦法、獎勵總數、獎勵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項目內容的保密管理,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第二十五條 吉林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和調整,獎勵經費和評審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禁止使用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候選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可能影響吉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評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可能影響吉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相關候選者有責任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評審專家違反吉林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紀律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審委員、評審專家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吉林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吉林省科學技術獎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組織,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三十三條 參與吉林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26日公布的《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