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農業銀行南京信托投資公司就深圳市上■區法院劃撥其銀行存款申訴一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農業銀行南京信托投資公司就深圳市上■區法院劃撥其銀行存款申訴一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農業銀行南京信托投資公司就深圳市上■區法院劃撥其銀行存款申訴一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農業銀行南京信托投資公司就深圳市上■區法院劃撥其銀行存款申訴一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經濟審判庭粵法經行字(1990)第40號《關于中國農業銀行南京信托投資公司就深圳市上■區法院劃撥其銀行存款申訴一案的處理意見》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深圳市上■區人民法院在未讓中國農業銀行南京信托投資公司參加訴訟的情況下,扣劃其銀行存款沒有執行依據,應予糾正。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南京信托投資公司與江淮公司串通騙取亞泰公司的財物或明知江淮公司用以歸還其貸款的117370美元系采用欺詐手段得來的,則不宜追加該公司作為當事人參加江淮公司與亞泰公司之間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