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規章制定公眾參與辦法
長春市規章制定公眾參與辦法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
長春市規章制定公眾參與辦法
市司法行政部門將政府規章草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審議時,應當同時附具公眾參與情況說明。
第五章 實施過程的公眾參與
第三十五條 政府規章應當在長春市人民政府公報、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市政府門戶網站和《長春日報》上全文刊登,在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三十六條 政府規章組織實施單位和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做好實施前的普法宣傳工作,擴大政府規章的公眾知悉度,促進政府規章有效實施。
第三十七條 實施單位對政府規章進行評估的,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擔地方性法規起草等立法工作,需要進行公眾參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涉及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社會影響面較大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程序報市政府同意后,再向社會公布規章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二條 專業性較強的政府規章草案,起草單位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參與起草工作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有關專業單位、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法律事務服務機構等起草。
被委托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
(二)有相關領域的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
(三)具備與承擔委托任務相適應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當就政府規章草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
政府規章草案涉及的領域有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的,起草單位應當邀請相關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的代表參加座談會,或者委托其征集和研究公眾意見。
第二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當召開公眾代表座談會,就政府規章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聽取公眾代表意見。
召開公眾代表座談會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定的公眾代表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10人;
(二)在公眾代表座談會召開5日前,向公眾代表發送座談的重點問題以及相關材料;
(三)整理公眾代表意見并存檔。
第二十五條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規的配套政府規章和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政府規章,起草單位應當征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起草的政府規章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對公眾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公眾普遍關注,需要進行聽證的,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聽證會依照下列程序組織:
(一)聽證會公開舉行,起草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參加聽證會的有關機關、公眾對起草的政府規章草案,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三)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四)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聽證會反映的各種意見,起草的政府規章草案在報送審查時,應當說明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單位應當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公布政府規章草案及其說明等,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整理、歸納和分析,結合工作實際及論證情況作出是否采納的決定,根據采納的公眾意見對政府規章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形成公眾參與起草情況說明。
公眾參與起草情況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眾參與形式;
(二)公眾意見的概述;
(三)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起草單位在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送政府規章草案時,一并報送公眾參與起草情況說明。
第二十九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對政府規章草案進行審查時,發現起草單位在起草政府規章草案過程中,未按照規定組織公眾參與的,可以暫緩審查,并要求起草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公眾參與。
第四章 審查過程的公眾參與
第三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就起草單位報送的政府規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問題,通過實地走訪、問卷調查、委托第三方機構調研等方式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征求基層有關機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起草單位就政府規章草案向市政府法律顧問團、專家學者、基層立法聯系點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委托調研等多種形式。
第三十二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政府規章草案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媒體發布征集意見的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規章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
(三)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
(四)市司法行政部門認為需要公布的其他內容。
公告載明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三十三條 政府規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起草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未舉行聽證會的,市司法行政部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會同起草單位召開立法聽證會:
(一)對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三)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四)需要廣泛聽取意見的其他情形。
舉行聽證會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組織。
第三十四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起草單位對公眾意見進行整理、收集和分析,并研究處理。
對可行的意見,應當予以采納,并形成公眾參與情況說明。
公眾參與情況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查過程公眾參與情況;
(二)立法草案采納公眾意見的情況及理由。
市司法行政部門將政府規章草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審議時,應當同時附具公眾參與情況說明。
第五章 實施過程的公眾參與
第三十五條 政府規章應當在長春市人民政府公報、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市政府門戶網站和《長春日報》上全文刊登,在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三十六條 政府規章組織實施單位和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做好實施前的普法宣傳工作,擴大政府規章的公眾知悉度,促進政府規章有效實施。
第三十七條 實施單位對政府規章進行評估的,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擔地方性法規起草等立法工作,需要進行公眾參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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