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的決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的決定
(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高速公路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和高速公路運行管理、運營服務監管、安全監管、應急處置等工作。”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在高速公路建設、養護、經營、服務、使用等方面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三、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鼓勵開展高速公路科學技術研究,推進交通基礎設施網與運輸服務網、信息網、能源網融合發展,積極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四、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高速公路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高速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二款修改為:“擬建高速公路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工作。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相關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六、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建立相關系統、設施和數據的共建共享共用機制。”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從事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取得相應的養護作業資質。”
八、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制定全省統一的高速公路服務質量規范,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定期進行考評并向社會公告,促進高速公路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
九、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高速公路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根據不同路段、時段、車型以及支付方式等情形實行差異化收費,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提升路網資源利用率。”
十、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收費公路聯網收費運營和服務有關規定收取車輛通行費:
“(一)無通行卡的;
“(二)持調換或者偽造的通行卡的;
“(三)故意損壞、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擾收費設施的;
“(四)采取其他方式偷逃通行費的。”
十一、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轄區內高速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巡查任務、實施監督檢查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志的制式車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整車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十二、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提供入廁、停車、飲用水等免費服務,有條件的還應當提供車輛能源補給、加水、維修和購物、餐飲、住宿、醫療急救等經營性服務。”
十三、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中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在不影響安全的情況下,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高速公路底層架空空間可以用于綠化和綠道建設、群眾休閑、體育健身、車輛停放等公益用途。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五、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危險化學物品運輸車輛發生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以及高速公路經營者、醫療機構等,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十六、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施工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持調換或者偽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卡,故意損壞、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擾收費設施等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補繳車輛通行費,可并處以應繳車輛通行費三倍罰款。”
十八、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高速公路經營者擅自關閉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和互通立交匝道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九、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高速公路經營者未采取應急管理措施,導致收費站車輛擁堵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三)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