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的決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的決定
(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和干部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照憲法、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三、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主任。”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根據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五、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二款修改為:“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直屬的鐵路運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三款修改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有關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六、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二款修改為:“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依法設立作為省人民檢察院派出機構的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七、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分別從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中決定代理省長、代理主任、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如果上述副職中沒有合適人選,可根據推薦機關建議,由主任會議提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合適人選為副省長、副主任、副院長、副檢察長,再決定其為代理省長、代理主任、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決定的代理檢察長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八、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應當在新的一屆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選舉產生后的兩個月內,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
九、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
十、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任前法律知識考試。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辦法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制定。”
十一、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擬決定的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代理院長、省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擬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應當到會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見面,并作發言。
“主任會議可以作出決定,通知擬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到會,回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十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任免案時,一般采取逐人表決的方式。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任免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等,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任免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等以及提請批準任免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審議時意見一致的,可以采取合并表決的方式。”
十三、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和決定撤銷職務的人員,其任職離職時間以常委會會議通過的時間為準。”
十四、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出任免通知,對決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員頒發任命書。”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應當依照《四川省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憲法宣誓。”
十五、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在第一款中的“副省長”后增加“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采用電子表決器或者其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十六、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辭去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律師擔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十七、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的,應當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十八、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在第二款中的“省長”后增加“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十九、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在第二款中的“省人民政府”后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二十、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根據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撤換設區的市、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第二款修改為:“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十一、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予以撤職、開除的,應當先依法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二十二、刪去第三十二條。
此外,還對條文中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