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的決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的決定
(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基層政權建設,保障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級代表中選舉產生,本屆內可以不再重新選舉。主席團成員變動的,可以依法補選。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人口特別多的鄉、民族鄉、鎮不超過十三人。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辭去主席團成員職務。”
三、將第六條改為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決定會議召開的日期并予以公布”。
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九)其他依法應當由主席團負責的事項”。
四、將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主席團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本地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有計劃地安排代表活動。具體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二)有計劃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將代表提出的意見轉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并向代表反饋;
“(三)有計劃地安排代表對法律、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提出檢查報告轉交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研究處理并向代表反饋;
“(四)圍繞民生實事辦理等人民群眾關注的事項,有計劃地安排代表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將視察、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轉交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向代表反饋;
“(五)組織代表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和項目,本級預算安排、執行、調整和決算等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并進行初步審查;
“(六)在安排代表視察時,按照代表要求,安排代表約見本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
“(七)根據本級或者上級的代表要求,聯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
“(八)將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督促有關機關和組織將辦理情況答復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辦理情況,并予以公開;
“(九)定期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十)聽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十一)召集選民依法罷免、補選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本行政區域內選區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二)聽取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根據審查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并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十三)決定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十四)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十五)其他依法應當由主席團負責的事項。”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加強代表履職平臺建設,建立健全主席團成員聯系代表、代表聯系群眾的工作機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通過基層聯系點、代表聯絡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將聽取和收集的對立法、監督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或者轉交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
六、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一人,并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應當專職配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配備專職副主席。主席、副主席應當把主要時間和精力用于從事人大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
七、將第五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主席團會議。
“主席團舉行會議時,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和有關人員可以列席。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本級人民政府有關會議。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主席團會議須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出席,決定事項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八、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也可以委托副主席或者其他主席團成員召集、主持。主席、副主席根據主席團的安排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
此外,還對條文中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