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郵政條例
福建省郵政條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福建省郵政條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七十五號
《福建省郵政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27日
福建省郵政條例
(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監管與促進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規劃、建設、服務、管理、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郵政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郵政領域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郵政市場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鼓勵和支持快遞企業發展,推進快遞服務體系和快遞進村工程建設,提高服務質量,滿足社會需求。
第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郵政快遞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郵政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八條 用于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依法以劃撥方式供應,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未經批準,郵政企業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快遞物流園區、快件處理中心建設,項目建設用地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九條 城鄉建設時,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同時配套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城市建成區已有的郵政設施不能滿足郵政普遍服務要求的,經依法批準后予以擴建或者重建。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酒店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并為郵政企業裝卸、轉運郵件或者郵政車輛出入提供必要的場所或者通道。大型廠礦、綜合性商貿中心、工業產業園區等單位應當根據需要為郵政企業提供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場所。
第十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安置。對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第十一條 未實現直接投遞到戶的農村地區應當由村民委員會設置村郵站。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對村郵站的業務指導,并與村郵站簽訂郵件接收、轉投協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鄉鎮郵政設施和村郵站的建設、運營、管護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供銷合作社等單位應當支持村郵站開展農業生產資料、日用消費品和農副產品配送服務。
鼓勵村郵站疊加電商、快遞等增值業務,拓展服務功能。
第十三條 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的原則設置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公用設施,由郵政企業編制設置方案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后統一建設、統一管理。郵筒(箱)和占地十平方米以下的郵政報刊亭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
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確需遷移的,應當依法妥善安置。
第十四條 住宅建筑工程應當按照規劃在方便郵件、快件投遞位置合理布局并配套建設郵政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場所,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新建住宅建筑工程,應當將融合郵件、快件投遞接收功能的智能信包箱工程納入建筑工程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并與建筑工程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智能信包箱,并依法組織驗收,未經驗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運營智能信包箱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屬于業主共有,用于智能信包箱的保養維修,并定期公布,接受業主的監督。
鼓勵和支持傳統信報箱升級改造為智能信包箱。使用智能信包箱開展郵政普遍服務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做好智能信包箱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第三方主體運營維護。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郵政、快遞等相關企業合理使用智能信包箱,并在系統數據對接、日常使用與運營維護等方面加強監督管理,協調解決智能信包箱使用過程中的問題。智能信包箱使用管理辦法由省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設置智能信包箱應當為智能信包箱管理平臺接入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管信息系統預留相應的數據接口,并按照規定與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管信息系統聯網。
智能信包箱管理平臺應當與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業務系統數據對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確保信息數據安全情況下,應當為數據對接提供便利。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確保服務時限和郵件安全,及時足額兌付郵政匯款。
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郵政企業不得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公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采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手段,發揮郵政網絡、郵政設施、安全保障、信息傳遞的優勢,增強郵政普遍服務能力,滿足社會的用郵需求。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資費標準、收費依據、郵件和匯款的查詢以及損失賠償辦法,在郵筒(箱)上標明開取信件的次數和時間,并按時開取信件。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設置監督投訴電話、信箱,公布監督方式,接受用戶對郵政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和投訴;對于用戶的投訴,郵政企業應當在七日內,將處理結果答復用戶。
第二十一條 新建住宅小區、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辦理用戶通郵手續。用戶變更名稱、郵件投遞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前十日內書面通知郵政企業。
郵政企業應當自受理用戶辦理通郵手續之日起七日內安排投遞;暫不具備通郵條件的,應當與用戶協商并簽訂協議,將郵件投遞至用戶指定的已通郵的郵件代收點或者信報箱、智能信包箱。
第二十二條 地名管理部門設置地名標志,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明郵政編碼。郵政企業應當協助提供相應地段的郵政編碼。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投遞郵件時,應當統一穿著具有組織標識的服裝,并佩戴工號牌。
機關、企事業單位、綜合性商貿中心、工業產業園區、商用寫字樓和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人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不得無故阻礙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投遞車輛進入。
單位收發室、物業服務人代收郵件時,應當當面核對簽收,并負責郵件的保管、轉交;對無法轉交或者誤收的郵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
第二十四條 經省郵政管理部門和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郵政普遍服務運郵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郵政普遍服務運郵車輛在執行郵件運遞任務時,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線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臨時停車。
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郵政普遍服務運郵車輛在運遞郵件時,發生交通事故危及郵件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并協助保護郵件安全。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故拒絕辦理郵政業務;
(二)擅自變更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三)強迫或者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第二十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注銷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快遞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并、分立的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企業應當對使用其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的企業進行業務指導與培訓,在服務標準、服務質量、運營安全、業務流程、損失賠償、環保包裝及從業人員保護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并協調處理全網用戶投訴。
第二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依法規范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加強對快遞服務車輛統一編號和專用標識管理。
提供快遞服務的車輛應當噴涂快遞專用標識。對帶有快遞專用標識的車輛,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通行、停靠以及進社區攬收、投遞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服務保障,按照行業服務標準收寄、分揀、運輸、投遞快件。
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門戶網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投遞范圍、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
快遞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規范操作,不得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處理快件。
第三十條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要求的服務時限和投遞范圍進行投遞。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違反服務標準以增加資費為條件投遞快件。
第三十一條 快遞企業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事先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在營業場所、門戶網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并及時妥善處理收寄的快件。
第三十二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快遞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引導快遞企業依法、誠信經營,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關于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規定,適用于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適用于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防范、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確保寄遞渠道安全暢通。
第三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和安全事故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和負有相關職責的部門報告。
發生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時,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控要求,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強郵件、快件消毒和從業人員個人衛生防護。運輸冷鏈食品過程中禁止開箱、倒貨,確有開箱、倒貨必要的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消毒。
第三十六條 寄件人交寄郵件、快件的,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準確、完整填寫寄遞信息,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止寄遞物品,不得將禁止寄遞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
第三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郵件、快件應當依法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并對內件進行驗視,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內件、拒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拒絕登記身份信息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使用符合郵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實名收寄信息系統,與郵政管理部門實名收寄信息監管平臺聯網,及時收集、錄入、報送實名收寄信息,并確保有關信息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郵件、快件和寄件人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寄遞、限制寄遞或者臨時管控物品的規定。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現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或者臨時管控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郵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或者臨時管控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和負有相關職責的部門報告,并按照國家有關禁止寄遞物品管理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接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提供寄遞服務的,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安全協議,并一次性查驗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相關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寄件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核對、記錄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將安全協議以及用戶身份信息保存至協議終止后不少于一年,并將與其簽訂安全協議的用戶名單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按照規定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門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并對經過安全檢查的郵件、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
第四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智能信包箱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智能信包箱管理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在寄遞服務中依法使用用戶信息,不得在寄遞詳情單上記錄用戶有效身份證件的類型、號碼,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智能信包箱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管與促進
第四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協助財政、審計部門對郵政企業使用郵政普遍服務補貼資金實施監督,依法查處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涉嫌發生違反郵政法律、法規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郵政行業運行安全進行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電子數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對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拖延、阻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資料。
第四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執法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質量社會監督網絡,聘請社會監督員對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申訴、舉報制度,及時妥善處理申訴、舉報的事項。用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申訴人。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經營情況、服務質量自查情況和統計報表,并及時報告重大通信事故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或者委托評價機構開展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核心的服務質量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從業人員教育培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及郵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實施快遞工程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實名檔案,了解從業人員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從業人員應當如實說明。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工會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保障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與其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可以為靈活性、流動性較大的快遞企業從業人員單獨辦理工傷保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參保機制。鼓勵為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合理的考核獎懲制度,完善針對從業人員的投訴澄清免責機制。
第五十條 設區的市快遞行業協會應當組織當地快遞企業,根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結合快件收派人員正常勞動時間內平均派送數量、勞動強度等因素,對末端派費進行具體核算,確定最低派費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省快遞行業協會應當進行指導。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督促。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本地區郵政業綠色發展工作的組織實施,促進寄遞包裝物減量化、安全化和循環使用。
生產企業、電商企業、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執行郵政業綠色包裝相關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用品和膠帶,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減少二次包裝。
支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和電商企業、商業機構、便利店、物業服務人等合作開展快遞包裝可循環回收工作,規范快遞包裝廢棄物分類投放和清運處置。
第五十二條 支持閩臺通郵基礎設施建設,開辟閩臺聯運郵路,開通閩臺郵政專船,擴大兩岸郵件、快件運輸空中直航范圍,促進兩岸之間互發各類郵件和快件的中轉地和集散地建設。
第五十三條 鼓勵開展以下閩臺郵政合作項目:
(一)閩臺之間相互設立快遞企業或者快遞企業分支機構;
(二)閩臺之間開展以書信、集郵、家鄉包裹、特產禮品寄遞等為主題的郵政合作交流;
(三)閩臺之間加強郵政業務的監管協作,提高安全性和通關速度;
(四)閩臺郵政、快遞行業協會建立定期聯絡協調機制,推動同業人員定期對話、互訪交流和業務合作;
(五)國家和本省鼓勵的其他項目。
從事前款規定合作項目的,享受國家和本省相應的扶持政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郵政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處理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二)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時,未立即啟動應急處理預案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和負有相關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現已經收寄的郵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或者臨時管控物品未按照規定處理并報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與委托方簽訂安全協議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報送相關情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快遞企業是指經營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收寄、分揀、運輸、投遞業務(不包括同城快送業務)的企業。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12年9月27日通過的《福建省郵政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