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定
關于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關于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公告
〔2022〕40號
現公布《關于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財政部
2022年7月27日
關于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了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違反《證券法》規定,違法行為人應當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沒款行政責任,繳納罰沒款后,剩余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投資者(以下簡稱受害投資者)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勝訴判決或者調解書,并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破產清算程序分配仍未獲得足額賠償后提出書面申請,請求將違法行為人因同一違法行為已繳納的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擔任訴訟代表人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代表受害投資者提出將違法行為人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申請。
二、受害投資者提出將違法行為人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申請的,應當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并由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接收:
(一)將違法行為人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受害投資者身份證明材料、銀行賬號、開戶行全稱;
(三)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四)終結執行裁定書或者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
(五)被告履行相關賠償責任的情況說明;
(六)相關材料真實有效的承諾書;
(七)其他有關材料。
受害投資者提交的申請材料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證監會,并補充提交更新材料。
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擔任訴訟代表人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受害投資者提出申請的,參照本條前兩款規定執行。
三、人民法院出具終結執行裁定書后一年內,受害投資者可以按照本規定提出申請,超過一年提出申請的,證監會不予受理。
違法行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終結后一年內,受害投資者可以按照本規定提出申請,超過一年提出申請的,證監會不予受理。
四、受害投資者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證監會自收到申請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受害投資者予以補正,補正時限最長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未按要求補正的,證監會不予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要求的,證監會予以受理。證監會受理基于同一事項的首例申請后,公示首例申請相關情況。
五、受害投資者申請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罰沒款金額不得超過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所確定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被告已部分履行賠償義務的,受害投資者不得對已履行部分再提出申請。
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罰沒款金額不得超過違法行為人實際繳納的罰沒款金額。多個受害投資者同時提交申請,申請資金總額超過違法行為人實際繳納的罰沒款金額的,按照依前款規定確定的受害投資者申請額比例退付。
違法行為人實際繳納的罰沒款已全部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證監會不再就相關事項受理新的申請,并予以公示。
六、證監會受理申請材料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核,判斷是否符合《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以及本規定要求,并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受害投資者身份證明與申請書、銀行賬號信息、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終結執行裁定書及其他相關法律文書等材料所記載的申請人、原告、申請執行人身份等是否一致;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記載的違法行為人與申請書、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終結執行裁定書、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及其他相關法律文書等材料記載的被告、被執行人、破產人身份等是否一致;
(三)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中人民法院查明應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基于的事實與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記載的違法事項內容是否一致;
(四)終結執行裁定書、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與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是否對應。
七、證監會在材料審核過程中,應當向出具終結執行裁定書或者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的人民法院了解、核實案件前期執行、破產財產分配情況。
八、證監會應當于收到人民法院情況反饋后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經審核認為申請主體、申請材料不符合《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以及本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受害投資者,并告知理由;經審核認為申請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受害投資者,并抄送財政部。
九、證監會應當每半年度向財政部提出退庫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三)終結執行裁定書或者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
(四)待退庫非稅收入繳款信息表;
(五)違法行為人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或一般繳款書,或相關電子繳庫信息;
(六)其他有關材料。
十、財政部收到申請材料后,對于材料不齊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通知證監會補正;材料齊全、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違法行為人有關罰沒款退還至證監會賬戶。
十一、證監會收到退庫資金后,應當及時將違法行為人罰沒款退付給受害投資者,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
證監會應當對退庫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并將退庫資金于證監會賬戶存放期間產生的利息全部上繳國庫。
十二、證監會辦理完退付手續后,應當將退付情況及時通報出具終結執行裁定書或者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的人民法院,并公示退付相關情況。
十三、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違法行為人應當繼續履行相關罰沒款繳納義務。證監會應當及時完善執行制度規則和程序,對退庫之后又發現違法行為人財產的,應當繼續履行收繳職責,將違法行為人財產收繳入庫。
十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