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條例
(2022年5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防止國家財產損失,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執法機關對罰沒和扣押財物的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罰沒財物,是指根據執法機關依法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收繳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罰款決定、生效裁定、判決而取得的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沒收的保證金、個人財產等,包括現金、有價票證、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等。
本條例所稱扣押財物,是指執法機關依法采取措施強制扣留的財物以及決定取保候審、暫緩行政拘留而依法收取的保證金等。
本條例所稱執法機關,是指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罰沒收入,是指罰款、罰金等現金收入,罰沒財物處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制定罰沒財物管理制度,按照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單位罰沒財物管理工作。省財政部門應當對市級和縣級財政部門罰沒財物管理工作予以指導、監督。
省級執法機關應當制定本系統扣押財物管理制度,指導、規范本系統扣押財物管理工作。國家有關部門已制定本系統扣押財物管理制度的除外。
第五條 本省對罰沒和扣押物品依法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現有的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機構中確定集中管理機構,并優先利用現有資源作為罰沒和扣押物品的集中保管場所。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前,由執法機關對罰沒和扣押物品進行管理。
第七條 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操作規范,對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履行主體責任,并妥善保管、依法及時處置罰沒和扣押財物。
第八條 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應當實行罰沒和扣押財物收繳與保管相分離,并加強對罰沒和扣押財物的財務核算,設立專門賬冊,建立驗收、保管、移交、處置、上繳罰沒收入和對賬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使用、違規借(調)用、調換、私存、私分、損毀或者擅自處置罰沒和扣押財物。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罰沒和扣押財物應當保密。
第二章 罰沒財物管理
第一節 保管
第十條 各級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節約的原則,使用下列倉庫存放保管罰沒物品:
(一)執法機關涉案物品保管倉庫;
(二)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倉庫;
(三)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社會倉庫。
第十一條 倉庫的保管條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應當滿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盜等基礎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罰沒物品的特性。應當安裝視頻監控、防盜報警等安全設備。
第十二條 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物品保管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和單據管理,具體包括:
(一)建立臺賬制度,對接管的罰沒物品必須造冊、登記,清楚、準確、全面反映罰沒物品的主要屬性和特點,完整記錄從入庫到處置全過程。
(二)建立分類保管制度,對不同種類的罰沒物品,應當分類保管。對文物、文化藝術品、貴金屬、珠寶等貴重罰沒物品,應當做到移交、入庫、保管、出庫全程錄音錄像,并做好密封工作。
(三)建立安全保衛制度,落實人員責任,確保罰沒物品妥善保管。
(四)建立清查盤存制度,做到賬實一致。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罰沒物品管理情況。
第十三條 倉庫應當憑經執法機關或者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按管理職責批準的書面文件或者單證辦理出庫手續,并在登記的出庫清單上列明,由經辦人與提貨人共同簽名確認,確保出庫清單與批準文件、出庫物品一致。
倉庫無正當理由不得妨礙符合出庫規定和手續的物品出庫。
第十四條 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來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監督的罰沒財物管理信息系統,保證信息的完整、準確、真實。
第二節 處置
第十五條 罰沒財物的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分類、定期處置,提高處置效率,降低倉儲成本和處置成本,實現處置價值最大化。
第十六條 罰沒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按照下列方式處置:
(一)依法可以自由買賣的,由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公開拍賣。發生三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按照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經商財政部門確定或者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可以通過互聯網平臺采取無底價拍賣或者其他方式處置。但單件價值不超過五千元人民幣或者鮮活、易腐爛變質等不易保存的,可以由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參照市場價格及時處置;
(二)屬于國家規定的專賣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罰沒物品,由執法機關交由歸口管理單位統一變賣,或者變賣給按規定可以接受該物品的單位;
(三)文物、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等,由執法機關無償移交文物、野生動植物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置;
(四)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賭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由執法機關移交同級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置,或者經公安機關、其他有關部門同意,由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置;
(五)淫穢、反動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藥品及其原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危害國家安全和其他有社會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物品,由執法機關依法予以銷毀;對難以變賣且無經濟價值或者其他價值的,由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予以銷毀;屬于應銷毀的物品經無害化或者合法化處理,喪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經濟價值的,由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作為廢舊物品變賣;
(六)難以變賣或者變賣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經濟價值或者其他價值的,執法機關應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贈送有關公益單位用于公益事業;未予以贈送且能夠繼續使用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統一管理;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處置方式。
第十七條 公開拍賣可以采取現場拍賣方式。鼓勵有條件的部門和地區通過互聯網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拍賣。
第十八條 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需要確定罰沒財物價值的,一般參照價格認定機構或者符合資格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認定或者評估價確定,也可以參照市場價或者通過互聯網詢價合理確定。
第十九條 處置依法應當進行權屬登記的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或者船舶等罰沒財物,執法機關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沒收、追繳決定書等有效文書,并協助辦理權屬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條 執法機關在結案后應當依照法定職責按規定及時處置罰沒物品,并將處置情況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對于不存在權屬爭議的罰沒物品應當在三年內處置完畢。
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及時處置罰沒物品。
第三節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罰沒收入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執法機關不得將罰沒財物坐抵辦案經費。執法機關的辦案經費,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核撥。
罰沒物品處置收入,可以按扣除處置該罰沒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額,作為罰沒收入上繳;政府預算已經安排罰沒物品處置專項經費的,不得扣除處置該罰沒物品的直接支出。
前款所稱處置罰沒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質量鑒定、評估和必要的修復費用。
第二十三條 對依法應當退還的多繳、錯繳等罰沒收入,應當按照本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第三章 扣押財物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執法機關依法扣押財物,應當向當事人當場出具扣押文書和扣押財物清單等,并依法告知當事人應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扣押物品保管按照本條例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負責保管扣押物品,不得向被扣押物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因保管扣押物品發生的費用,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核撥。
第二十六條 包含外幣在內的扣押款應當及時存入執行扣押的執法機關專用存款賬戶,不得由案件承辦機構和人員自行保管。
第二十七條 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銀行收取和保管保證金,案件承辦人員不得直接收取。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容易損毀、滅失、變質、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季節性商品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長期不使用容易導致機械性能下降、價值貶損的車輛、船艇、電子產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在確定為罰沒財物前,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并經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先行處置。先行處置所得款項按照涉案現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扣押財物經依法確認應當退還當事人的,執法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領取,扣押款項產生的孳息一并退還,并出具退還清單;當事人向執法機關聲明放棄的,或者經發布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可以參照罰沒財物管理;國家對公告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扣押財物被依法收繳的,應當按照本條例有關罰沒財物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三十條 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罰沒財物、扣押款項以及銀行等代收機構代收罰款和保證金時,應當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并真實、準確和完整地填寫票據內容。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向執法機關無償提供財政票據。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的領用登記和核發制度,對財政票據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執法機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財政票據存根應當納入單位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執法機關開具電子票據,應當確保電子票據及其元數據自形成起完整無缺、來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傳輸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得影響財政電子票據內容的真實、完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審計、監察、司法行政等部門建立聯合監督檢查機制,依法對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罰沒財物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對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罰沒物品的移交、保管、處置情況定期檢查或者隨機抽查。
上級執法機關應當對下級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專項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地)和縣(市、區)財政部門,對實行省級垂直管理的執法機關的罰沒財物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查明事實,依法辦理,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屬實的給予舉報人適當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工作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執法機關、罰沒和扣押財物集中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中侵犯當事人的財產權利并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依據黨內法規收繳的違紀所得以及按規定登記上交的禮品、禮金等財物,黨政機關收到的采購、人事等合同違約金,黨政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履行賠償義務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追償的賠償款等,參照罰沒財物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的紀律檢查機構依據黨內法規收繳的違紀所得,以及按規定登記上交的禮品、禮金等財物,按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系全額繳入同級國庫。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5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