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目錄
一、被告人易揚鋒、連志仁等三十八人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二、被告人羅歡、鄭坦星等二十一人詐騙案
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詐騙案
四、被告人吳健成等五人詐騙案
五、被告人黃浩等三人詐騙案
六、被告人趙明云等九人詐騙案
七、被告人鄧強輝等六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八、被告人陳凌等五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九、被告人隆玖柒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十、被告人薛雙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被告人易揚鋒、連志仁等三十八人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揚鋒在緬甸創建“遠峰集團”,采取公司化運作模式,編寫話術劇本,開展業務培訓,配備作案工具,制定獎懲制度,形成組織嚴密、結構完整的犯罪集團。易揚鋒作為詐騙犯罪集團的“老板”,組織、領導該集團實施跨國電信網絡詐騙,糾集被告人連志仁加入該集團并逐步成為負責人,二人系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林炎興擔任主管,負責管理組長,進行業務培訓指導;被告人閆斌、伏培杰、秦榛、黃仁權等人擔任代理或組長,招募管理組員并督促、指導組員實施詐騙;被告人易肖鋒為實施詐騙提供技術支持。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該集團先后招募、拉攏多名中國公民頻繁偷越國境,往返我國和緬甸之間,用網絡社交軟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過“殺豬盤”詐騙手段詐騙81名被害人錢財共計1820余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易揚鋒、連志仁為首的犯罪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易揚鋒、連志仁還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并偷越國境,其行為又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易揚鋒、連志仁系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林炎興、閆斌、伏培杰、秦榛、黃仁權、易肖鋒等人是詐騙集團的骨干分子,系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判處被告人易揚鋒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判處被告人連志仁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八萬元;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等判處被告人林炎興等主犯十三年二個月至十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以被告人易揚鋒、連志仁為首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利用公司化運作模式實施詐騙,集團內部層級嚴密,分工明確,組織特征鮮明。該詐騙集團將作案窩點設在境外,從國內招募人員并組織偷越國境,對我境內居民大肆實施詐騙,被騙人數眾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社會危害性極大,系打擊重點,對集團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員必須依法從嚴懲處。人民法院對該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易揚鋒、連志仁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六年,對其余骨干成員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體現了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最大限度彰顯了刑罰的功效。
二、被告人羅歡、鄭坦星等二十一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來,黃某某組織數百人在柬埔寨、蒙古等國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并形成犯罪集團,該詐騙集團設立業務、技術、后勤、后臺服務等多個部門。其中,業務部門負責尋找被害人,通過微信聊天等方式,誘騙被害人到虛假交易平臺投資。后臺服務部門接單后,通過制造行情下跌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錢款。該犯罪集團詐騙被害人錢財共計6億余元。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羅歡、王亞菲等19人先后加入該集團的后臺服務部門,羅歡任后臺服務部門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王亞菲系后臺服務部門的骨干成員,負責安排代理和接單人員對接等工作;其余被告人分別負責錢款統計、客服、接單等工作。羅歡等人涉案詐騙金額1.7億余元。被告人鄭坦星、鄭文2人系地下錢莊人員,明知羅歡等人實施詐騙,仍長期將銀行卡提供給羅歡等人使用,并對羅歡等人詐騙錢款進行轉移。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歡等人明知犯罪集團組織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積極參加,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羅歡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亞菲、鄭坦星等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電信網絡詐騙一般是長期設置窩點作案,有明確的組織、指揮者,骨干成員固定,結構嚴密,層級分明,各個環節分工明確,各司其職,銜接有序,多已形成犯罪集團,其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的,依法認定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其中起主要作用的骨干成員,包括各個環節的負責人,一般認定為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本案中,黃某某犯罪集團各部門之間分工明確,相互協作,共同完成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其中后臺服務部門和地下錢莊均系犯罪鏈條上不可或缺的一環。人民法院對負責后臺服務的負責人羅歡、骨干成員王亞菲、地下錢莊人員鄭坦星依法認定為主犯,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體現了對電信網絡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員依法嚴懲的方針。
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施德善指使并幫助被告人劉登等偷越國境到緬甸,搭建虛假期貨投資平臺,組建以被告人沈杰等為組長、被告人余強等為組員的電信詐騙團隊,通過建立股票交流微信群方式,將多名被害人拉入群內開設直播間講解股票、期貨投資課程,騙取被害人信任后,冒用廣州金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名義,以投資期貨為由,誘騙被害人向虛假交易平臺匯入資金,后關閉平臺轉移資金。該團伙詐騙被害群眾29人錢款共計820余萬元。案發后,被告人施德善、劉登等的親屬代為退賠76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德善、劉登糾集沈杰等1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在境外通過網絡手段向不特定多數人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施德善、劉登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劉登具有自首情節并如實供述其所知曉的施德善控制的贓款下落,為公安機關提供了偵查線索,對劉登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施德善等人通過親屬或本人退繳部分或全部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施德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登、沈杰、余強等人九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施德善、劉登組織人員前往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騙取境內被害群眾錢款800余萬元。人民法院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徹查涉案贓款流向,與公安、檢察機關協調配合,及時查扣、凍結涉案贓款463萬余元,并靈活運用刑罰調整功能,鼓勵被告人退贓退賠。在審判階段,被告人施德善、劉登等人的親屬代為退賠部分贓款,人民法院按照比例發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本案主犯繼續退賠,本案從犯在各自分得贓款范圍內承擔連帶退賠責任。全案共計挽回財產損失539余萬元,追贓挽損率較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審判案件的同時,堅持司法為民和全力追贓挽損,鼓勵被告人積極退贓退賠,及時返還被害人,最大限度挽回被害群眾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被告人吳健成等五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吳健成為非法牟利,伙同吳健東在抖音上私信被害人,在得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后,假稱被害人中獎并要求添加QQ好友領獎,之后向被害人發送虛假的中獎轉賬截圖,讓被害人誤認為已轉賬。當被害人反饋未收到轉賬時,吳健成等便要求被害人使用家長的手機,按其要求輸入代碼才能收到轉賬,誘騙被害人向其提供的銀行卡或支付寶、微信賬戶轉賬、發紅包,騙取被害人錢財。被告人邱精友、李秋華、呂開澤按照吳健成的安排,為吳健成提供銀行卡、支付寶、微信賬戶,幫助收款、轉款,并按照詐騙金額分成。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間,吳健成等人共計騙取5名被害人(10周歲至11周歲之間)的錢財6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一審,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健成、吳健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邱精友、李秋華、呂開澤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犯罪,幫助接收、轉移詐騙犯罪所得,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吳健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吳健成等人對未成年人實施詐騙,酌情從重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健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健東等人二年四個月有期徒刑至三個月拘役,并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吳健成等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會經驗欠缺、容易輕信對方、易受威脅等特點實施詐騙,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犯罪情節惡劣。“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酌情從重處罰。人民法院對吳健成依法從重處罰,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嚴厲懲處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鮮明立場。
五、被告人黃浩等三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浩、劉仁杰、許俊在湖北省武漢市成立“武漢以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招聘業務員從事詐騙犯罪活動。三人分工配合共同完成詐騙,并按詐騙金額比例提成,同時還發展“代理公司”,提供詐騙話術、培訓詐騙方法、提供各種技術支持和資金結算服務,并從“代理公司”詐騙金額中提成。該公司由業務員冒充美女主播等身份,按照統一的詐騙話術在網絡社交平臺誘騙被害人交友聊天,謊稱送禮物得知被害人收貨地址后,制造虛假發貨信息以誘騙被害人在黃浩管理的微店購買商品回送業務員,微店收款后安排郵寄假名牌低價物品給被害人博取信任。之后,業務員再將被害人信息推送至劉仁杰等人負責的直播平臺,按詐騙話術以直播打賞PK為由,誘騙被害人在直播平臺充值打賞。2020年4月至9月,黃浩和劉仁杰詐騙涉案金額365.2萬元,許俊詐騙涉案金額454.2萬元。審判階段許俊退繳贓款8.1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浩、劉仁杰、許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電信網絡實施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黃浩、劉仁杰、許俊均系主犯。許俊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浩、劉仁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許俊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三)典型意義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的手法持續演變升級,犯罪分子緊跟社會熱點,隨時變化詐騙手法和“話術”,令人防不勝防。本案被告人將傳統的結婚交友類“殺豬盤”詐騙,與當下流行的網絡購物、物流遞送、直播打賞等相結合,多環節包裝實施連環詐騙,迷惑性很強。希望廣大網友提高警惕,不要輕信網絡社交軟件結識的陌生人,保護好個人信息,保持清醒,明辨是非,謹防上當受騙。
六、被告人趙明云等九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趙明云、楊智強等人出資組建詐騙團伙,先后招募郭松清、蘭林峰擔任團隊組長,招募丁某某等多人為成員實施詐騙犯罪。該團伙通過社交軟件聊天騙得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發送二維碼鏈接,讓被害人下載虛假投資軟件,待被害人投資后,采取控制后臺數據等方式讓被害人“投資虧損”,以此實施詐騙。同年9月5日,丁某某得知被害人趙某某擬進一步投資60余萬元后,在電話中向趙某某坦承犯罪,提醒其停止投資、向平臺申請退款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之后,丁某某自行脫離犯罪團伙。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明云、楊智強、丁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多次實施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趙明云、楊智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丁某某等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趙明云、楊智強等人十年六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
宣判后,丁某某上訴提出,其主動提醒被害人并自行脫離犯罪團伙的行為構成自首、犯罪中止和立功,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丁某某預警行為不構成自首、犯罪中止和立功,但其預警行為客觀上避免了被害人損失擴大,也使被害人得以挽回部分損失,對案件破獲及經濟挽損等方面起到積極作用,應得到法律的正面評價,結合丁某某大學剛畢業,加入詐騙團伙時間較短,自愿認罪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對丁某某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以詐騙罪改判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涉案人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行為的危害程度、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方面有一定區別。人民法院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也注重寬以濟嚴,確保效果良好。本案被告人趙明云系從嚴懲處的對象,對詐騙團伙所犯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剛剛進入社會,系初犯,參與犯罪時間較短,且在作案過程中主動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并示警,避免被害人損失進一步擴大,后主動脫離犯罪團伙,到案后真誠認罪悔罪,對于此類人員應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彰顯司法溫度,進而增加社會和諧因素。
七、被告人鄧強輝等六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鄧強輝、林松明共謀采用“猜猜我是誰”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二人共同出資,鄧強輝購買手機、電話卡等作案工具,糾集被告人陳鑼、張萬坤等人,利用鄧強輝購買的涉及姓名、電話、住址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撥打詐騙電話,讓被害人猜測自己的身份,當被害人誤以為系自己的某個熟人后,被告人即冒充該熟人身份,編造理由讓被害人轉賬。2018年6月至8月,鄧強輝等人采用此種方式大量撥打詐騙電話,騙取被害人羅某某等五人共計39.2萬元。案發后,從鄧強輝處查獲其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39482條。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一審,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強輝、林松明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采用冒充熟人撥打電話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鄧強輝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在共同犯罪中,鄧強輝、林松明等人均系主犯。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鄧強輝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林松明等人七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借助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撥打詐騙電話,通過準確說出被害人個人信息的騙術,騙得被害人信任,實施精準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系電信網絡詐騙的上游關聯犯罪,二者合流后,使得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更易得逞,社會危害性更重。“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構成數罪的,應依法數罪并罰。法院對被告人鄧強輝以詐騙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予以并罰,是從嚴懲處、全面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的具體體現。
八、被告人陳凌等五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凌任職的廣東海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海越公司”)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韶關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聯通韶關分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由廣東海越公司負責中國聯通韶關分公司的線上訂單交付服務。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間,陳凌利用擔任廣東海越公司電話卡配送員、配送組長、片區主管的職務便利,先后招攬被告人李武劍、左俊、梁業俊、曾嘉明等人,在向手機卡用戶交付手機卡過程中,未經用戶同意,擅自獲取用戶的實名制手機號碼和驗證碼,出售給他人用于注冊微信、京東、抖音等賬號,其中一張手機號碼注冊微信賬號后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騙取被害人廖某某10萬元。被告人陳凌等人涉案非法所得20.1萬余元至1.5萬余元不等。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凌、梁業俊、曾嘉明、左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李武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陳凌等人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和提供給他人,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各被告人自愿認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凌、梁業俊、曾嘉明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左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李武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被告人陳凌等人作為通信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未經用戶同意,擅自獲取用戶的實名制手機號碼和驗證碼,非法出售給他人用于注冊微信、抖音等賬號,牟取非法利益,且其中一套手機號碼和驗證碼注冊的微信被詐騙分子利用,導致被害人廖某某被騙走巨款。為加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出臺的《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入罪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依法對被告人陳凌等行業“內鬼”從重處罰,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態度,也是對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的警示教育。
九、被告人隆玖柒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隆玖柒通過微信與他人聯系,明知對方系用于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仍商定以每張每月100元的價格將自己的銀行卡出租給對方使用。之后,隆玖柒將其辦理的9張銀行卡的賬號、密碼等信息提供給對方,其中6張銀行卡被對方用于接收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資金,隆玖柒獲利共計5000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隆玖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他人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隆玖柒經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退贓,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隆玖柒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三)典型意義
非法交易銀行卡、手機卡即“兩卡”現象泛濫,大量“兩卡”被用于犯罪,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高發多發的重要推手之一。加強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源頭治理,必須依法打擊涉“兩卡”犯罪。“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或者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20張以上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準確適用這一規定,對被告人隆玖柒依法定罪處罰。本案警示大家,千萬不要因貪圖蠅頭小利而觸犯法律底線,以免給自己和家人造成無可挽回的后果。
十、被告人薛雙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初,被告人薛雙從淘寶上以130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多卡寶”設備,并通過其親朋辦理或購買電話卡26張。后薛雙通過聊天軟件聯系他人租用“多卡寶”設備,并約定租金和支付渠道。2020年9月8日至11日,薛雙先后在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樊城區等地架設“多卡寶”設備供他人撥打網絡電話,非法獲利28310元。不法分子利用薛雙架設的“多卡寶”設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6起,詐騙財物共計16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薛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他人犯罪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和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薛雙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并退賠全部違法所得,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薛雙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由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分工日益精細化,催生了大量為不法分子實施詐騙提供幫助并從中獲利的黑灰產業,此類黑灰產業又反向作用,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多發高發的重要推手。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必須依法懲處其上下游關聯犯罪,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幫助鏈條,鏟除其賴以滋生的土壤,實現打擊治理同步推進。“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對于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關聯犯罪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中,被告人薛雙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對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體現了人民法院全面懲處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