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
杭州市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
杭州市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
(2020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4號公布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完善老舊小區住宅使用功能,促進無障礙環境建設,適應老齡化社會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除外)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老舊小區住宅,是指國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權屬,建成年代較早、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或者計劃,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層(含)以上非單一產權的無電梯住宅。
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和功能明顯不足的保障性住宅、單位自管房需要加裝電梯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市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應當遵循業主主體、社區主導、政府引導、各方支持的原則;實行民主協商、基層自治、高效便民、依法監管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領導本市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導協調、督查考核等。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協調推進本轄區內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的聯合審查、監督管理等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城市綠化、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民政、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相關管理和指導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宣傳、動員指導、民意協調等工作。
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涉及的電力、水務、燃氣、通信、網絡等相關管線單位負責管線及其他配套設施的現場踏勘、遷移改造等工作。
第五條 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所需的建設、運行使用、維護管理資金由相關業主共同承擔。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建設、管線遷移等事項的補助。
業主加裝電梯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加裝電梯項目,符合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將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統籌納入本轄區老舊小區成片更新改造、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綜合實施管線遷移、綠化遷改等施工。
第七條 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經濟美觀、風貌協調的原則,盡量減少對底層住宅以及相鄰建筑的不利影響,盡量減少對小區公共道路和綠地綠化的占用,不得侵占城市主要道路,不得影響城市規劃實施,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與加裝電梯無關的空間。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老年人、殘疾人居住的老舊小區住宅依法加裝電梯。
鼓勵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探索代建租賃、共享電梯等市場化運作模式,研究應用新材料、新技術、新方法推進工作。
第九條 老舊小區住宅需要加裝電梯的,應當由本單元內同意加裝電梯的相關業主作為加裝電梯的申請人,負責意見統一、項目報建、設備采購、項目實施、維護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擔項目建設單位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公有或者單位自管的老舊小區住宅由其所有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可以委托業主代表、資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加裝電梯項目的實施主體,具體負責前款規定的工作。委托人應當與受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鼓勵業主委員會、老舊小區住宅原產權單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積極參與加裝電梯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條 老舊小區住宅需要加裝電梯的,申請人應當征求所在單元全體業主意見,經本單元建筑物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簽訂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應當明確項目申請人及實施主體的職責、項目建設資金估算及分攤方案、電梯運行使用和維護保養資金分攤方案等內容。
商品房性質的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需要占用小區范圍內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在查閱資料、現場勘察基礎上,編制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初步方案。
加裝電梯初步方案應當包括擬加裝電梯的平面圖、外立面效果圖等,明確擬加裝電梯的具體位置、電梯尺寸、梯井高度、周邊環境和綠地綠化占用情況等內容。
第十二條 經申請人書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將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和初步方案在擬加裝電梯住宅的單元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十天。
公示期滿后,因加裝電梯直接受到影響的利害關系人無實名制書面反對意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在申請人遞交的加裝電梯項目申請表上蓋章確認無實名制書面反對意見情況。
第十三條 在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間,因加裝電梯直接受到影響的利害關系人有實名制書面反對意見的,由相關當事人協商解決加裝電梯過程中的利益平衡、權益受損等事宜,也可以委托業主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進行協調。
第十四條 相關當事人對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協商不成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調解;相關當事人拒絕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或者經調解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協調會、聽證會等方式組織調解;對老年人、殘疾人居住的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項目,社區居民委員會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調解力度,引導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調解、聽證情況進行記錄,并分別在申請人遞交的加裝電梯項目申請表上蓋章確認調解結果。
第十五條 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的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設計單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礎上,按照建筑設計、結構安全、特種設備和消防安全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編制加裝電梯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
加裝電梯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圖審機構審核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聯合審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社區居民委員會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蓋章確認的加裝電梯項目申請表;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調解情況記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調解、聽證情況記錄;
(三)經公示的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初步方案;
(四)加裝電梯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工程預算)及第三方圖審機構審核意見;
(五)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公示情況說明(附單元樓道口、公示欄公示照片);
(六)相關業主的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的要求,組織召集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申請材料進行聯合審查,申請人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管線遷移改造、綠地占用、樹木遷移砍伐、電梯安裝告知、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等手續。其中,符合《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情形的,不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無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情形的,可以不再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聯合審查意見;可以根據加裝電梯項目實際征求建筑設計、結構安全、特種設備等相關專家的意見。
第十八條 電力、水務、燃氣、通信、網絡等相關管線單位對聯合審查通過的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項目,應當開通綠色通道辦理相關手續,實施管線遷移改造。
第十九條 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申請人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負責工程施工和監理,簽訂書面委托施工合同和委托監理合同。
第二十條 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項目施工前,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交以下材料,接受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一)安全生產措施備案表;
(二)聯合審查意見;
(三)經第三方圖審機構審核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委托施工合同和委托監理合同;
(五)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規劃;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并對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負總責。
加裝電梯施工可能對周邊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響的,申請人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周邊房屋進行安全影響跟蹤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聯合審查同意的加裝電梯項目,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為加裝電梯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十二條 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的安裝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實施,并應當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標準的規定。
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安裝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情況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依法向具有法定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第二十三條 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完工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后,申請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安裝單位對加裝電梯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項目竣工驗收后,申請人應當將竣工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二十五條 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申請人為電梯使用單位,負責加裝電梯的日常使用和運行管理。
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申請人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依法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義務;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由申請人協商確定的實際負責人依法履行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義務。
加裝電梯的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改造維修、檢驗檢測、安全監督管理等,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電梯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鼓勵加裝電梯申請人投保電梯綜合服務保險。
第二十六條 老舊小區住宅加裝的電梯應當安裝具備運行參數采集、信息網絡傳輸、自動報警、實時通話等功能的智慧電梯系統,按照規定配備統一接口,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放。
第二十七條 因轉讓、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加裝電梯住宅所有權的,由住宅受讓人依法承繼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老舊小區住宅加裝的電梯投入使用后,相關業主可以利用電梯投放商業廣告收入等資金用于電梯的維護保養、改造維修、檢驗檢測。
維修、更新和改造電梯的,可以按規定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公有住房售后維修基金。
第二十九條 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新增面積部分不計入建筑物面積,不計入各分戶業主的住宅產權面積,不辦理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聯合審查時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申請人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阻撓、擾亂、破壞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施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三十四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