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江蘇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江蘇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50 號
《江蘇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12月14日經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許昆林
2021年12月20日
江蘇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保護、管理和運用,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了褒揚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
第三條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保護、管理和運用等工作(以下簡稱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遵循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屬地管理、合理運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以下簡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自然資源、文化和旅游、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供公眾瞻仰、緬懷、悼念英雄烈士,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告慰先烈英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運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廣泛開展英烈緬懷和祭掃紀念活動,開展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在全社會形成崇尚英烈、緬懷英烈、學習英烈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資金、物品、史料以及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
鼓勵退役軍人、烈士家屬、專家學者和青年學生擔任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義務講解員、紅色宣傳員、文明引導員。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
第二章 建 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遷建(以下簡稱建設)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用地,并依據詳細規劃核發城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依法辦理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動產權證。
第九條 建設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建設。
第十條 新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堅持科學合理的原則,選擇交通便利、環境優美、便于瞻仰的區域,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水平,在滿足當前需要的同時,預留發展空間。要加強與其他紅色資源的銜接運用,與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等需求相協調。
新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同步建設功能齊全的配套設施,滿足道路通行、綠化景觀、紀念祭掃、日常管理等需求。
第十一條 改建、擴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保持原有風貌風格或者與其相協調,具有歷史價值的已建部分一般只做修繕維護。
改建、擴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根據需要,完善配套設施建設,提升運用能力和水平。改建、擴建期間,應當加強對碑、亭、塔、祠、陵、墓和塑像等已建主體設施的保護。
第十二條 除零散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外,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一般不得遷建。確需遷建的,對可以遷移的有歷史價值的紀念設施,應當同步予以保護性遷移。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零散烈士墓按照應遷盡遷、集中管護的原則,在征詢烈士遺屬同意后,就近遷移至烈士陵園或者集中安葬地。無法遷移的,應當建立管理臺賬,明確保護責任,定期巡查巡檢。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標準化建設,制定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規范,規范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行為。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域內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源,推進統一歸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實施保護,明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以下簡稱保護單位)具體履行保護職責。
第十五條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依法實行分級保護。
國家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由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建議并報省政府同意后,按照規定向國家申報。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標準,結合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紀念意義、建設規模、保護狀況,分別提出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名錄,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保護單位應當按照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對應的等級標準,履行保護職責,落實保護措施。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級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未列入等級或者不具備設立保護單位條件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保護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保護。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及其周邊莊嚴、肅穆、清凈的環境和氛圍。不得鄰近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垃圾填埋、污水處理、化工生產和儲存、大型游樂和演出等影響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環境和氛圍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場所。
第十九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二)為英雄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埋葬遺體或者從事與紀念英雄烈士無關的活動;
(三)侵占、刻劃、涂污、破壞、損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四)設置影響英雄烈士主體紀念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設施設備;
(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保護標志;
(六)進行銷售、有償服務、娛樂活動、商業表演、乞討等;
(七)其他有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環境和氛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保護單位對前款規定的禁止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者采取合理措施進行制止。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的,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保護單位應當確保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外觀完整、題詞碑文字跡清晰、整體環境清潔優美,履行下列保護職責:
(一)建立健全保護工作制度并組織落實;
(二)設立保護標志;
(三)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進行保養、維護、修復和修繕;
(四)落實防火、防盜、防范自然災害等安全措施;
(五)維護紀念、瞻仰、悼念英雄烈士等活動的安全和秩序;
(六)妥善保管、保護英雄烈士遺物和事跡史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檢察機關對于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以及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實施其他違法不當行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開展公益訴訟的,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以及保護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
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保護單位在履行保護管理職責過程中發現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公布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文物、歷史建筑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與宣傳、文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協同做好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章 運 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源運用與鄉村振興、文化建設、紅色教育相結合,打造紅色文化品牌、紅色教育路線和特色精品展陳,推動區域設施資源的交流合作、協同發展、共享共用,提升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源整體運用水平。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運用的協調、指導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運用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紀念祭掃、陳列布展、史料研究、宣傳教育,促進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運用與經濟社會發展、精神文明建設需求相結合。
第二十四條 鼓勵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源進行合理運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源的運用應當與其歷史價值、紀念功能、設施環境等相適應,不得擅自改變設施結構和外觀,不得危害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源的安全。
禁止以歪曲、貶損、丑化、低俗化等方式運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資源。
第二十五條 每年清明節、烈士紀念日等節日和重要紀念日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要充分運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組織開展祭奠烈士、緬懷英烈活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保護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瞻仰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獻花植樹等經常性紀念活動,將烈士紀念活動融入日常生活、學校教育和紅色旅游。
第二十六條 保護單位應當健全服務和管理規范,推進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精細化管理,為各種紀念、祭掃和瞻仰活動提供便利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需要建設網絡平臺,實現英雄烈士網上祭掃、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網上展示、英烈精神網上宣傳,生動傳播紅色文化。支持保護單位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行網上祭掃活動,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
第二十八條 保護單位應當發揮本地資源優勢,開展英雄烈士遺物、史料以及相關檔案的搜集整理、事跡編纂工作,深入挖掘研究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第二十九條 保護單位應當對征集和保存的英雄烈士文獻和實物史料以及英雄烈士事跡進行陳列和布展。
陳列和布展應當布局合理、主題鮮明、史料翔實,形式和內容統一,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手段,提高陳列和布展水平。保護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講解員。
第三十條 保護單位應當及時更新、優化陳列和布展,在保持基本陳列布展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展示英雄烈士事跡與精神的最新研究成果。
陳列和布展需要經有關部門同意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媒體宣傳、社會宣傳、公益廣告宣傳等多種方式,展現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風貌,宣傳英雄烈士事跡,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提高社會關注度,擴大教育覆蓋面。
第三十二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指導保護單位充分發揮紅色資源優勢,拓展宣傳教育功能,提升紅色教育的生動性、互動性、體驗性。
學校應當將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教育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紀念教育活動。鼓勵和支持學校到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開展社會實踐活動、主題日活動以及入黨、入團、入隊儀式。
鼓勵和支持單位組織新入職人員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舉行宣誓儀式和紀念活動。
第三十三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完善全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數據庫、保護名錄和電子地圖,依法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使用。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名稱、級別、地理坐標、保護范圍、產權歸屬、保護責任人、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等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制度建設,指導保護單位健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規范,完善祭掃紀念、崗位責任、安全管理、績效評估等工作制度,并對保護單位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建立解說詞審查制度。保護單位應當將解說詞報所在地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面向社會公眾進行解說。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就解說詞內容的政治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對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考核,將工作開展情況納入雙擁模范城(縣)創建活動考評內容。
第三十七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指導保護單位對捐贈的革命文物、烈士遺物、文獻史料等物品進行妥善保管,建立健全捐贈檔案。
第三十八條 保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不力、管理不善的或者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保護、管理和運用規范。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