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今后處理買賣金銀案件根據實際情節參考金銀管理暫行辦法酌處的指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今后處理買賣金銀案件根據實際情節參考金銀管理暫行辦法酌處的指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今后處理買賣金銀案件根據實際情節參考金銀管理暫行辦法酌處的指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今后處理買賣金銀案件根據實際情節參考金銀管理暫行辦法酌處的指令
1951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法院:
你院1951年8月27日刑三(丙)字第4617號來函略稱:“華北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公布時間,系在華北解放不久。因過去長期間內國民黨偽幣不斷貶值,在人民中已失去信用,金銀通逐為人民相互交易的主要計償標準和交易對象,進而演成一部人以搗買金銀為業。北京解放后,人民沿舊習慣,仍繼續為金銀交易,嚴重的影響著人民幣之信用。但以此種事實,在社會上已長期普遍存在,如據以嚴刑禁止,不僅犯法人多,造成不良影響,且亦未能生效。故華北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之處罰規定,多采強制兌換和貶值兌換。今日物價穩定,人民幣信用鞏固,絕大部分人民在政府領導和教育下,安心從事正當職業。少數不逞之徒,仍因襲投機倒把惡習,進行金銀買賣勾當。對此少數玩法分子依據華北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處理,不足收懲禁之效。現人民銀行總行已擬就金銀管理暫行辦法草案,送來參考,內有處徒刑之規定。依據該草案規定懲罰少數玩法分子,似較有利,而鈞院處理買賣金銀案件又適用華北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故在處理買賣金銀案件,有時感到困難,擬請鈞院商請政務院早日將《金銀管理暫行辦法草案》明令公布施行。在該草案未公布施行前,先就《華北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作適當的補充或必要的解釋!钡惹橐严。
本院亦感到:《華北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內有些規定,現已不足適應日下實際需要,故曾于本年4月3日函請政務院對該辦法加以補充規定。旋據復稱:“凡私相買賣金銀而屬屢犯或情節重大者,除依據該辦法規定須處罰金之外,法院并不以擾亂金融論處!谌珖缘慕疸y管理辦法和破壞經濟金融處刑辦法尚未統一公布以前,對華北區金銀管理辦法條文,暫無須修訂!贝撕蟊驹禾幚砣A北區買賣金銀案件,即由實際情節出發,不拘于華北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你院所感到的困難,本院早于實際上予以解決,F人民銀行總行印有金銀管理暫行辦法草案,亦可作我們以后處理買賣金銀案件的參考。
附:北京市人民法院關于我院處理金銀案件的情況及提出兩點意見的請示 刑三丙字第4617號
最高人民法院:
茲根據我院處理金銀案件的情況,提出兩點意見,報請鈞院核辦。
一、我院處理金銀案件的情況:
前華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4月27日頒布華北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后,我院即本暫行辦法之規定處理金銀案件。暫行辦法規定之處罰:以強制兌換,貶值兌換及罰金為主,除走私資敵情節重大者以擾亂金融論處,解釋上得處徒刑外,其他無處徒刑之規定。
嗣以有些案件中之被告,明知故犯,大量搗賣,或系累犯(有的以搗賣金銀為常業),其罪行已嚴重破壞金融,及穩定物價之政策。故我院亦酌處徒刑,以懲罰犯罪,教育一般。及至1950年4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關于執行金融管理辦法的指示”(以下簡稱總行指示),及所擬“金銀管理暫行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送達我院,辦法草案較暫行辦法為重,并有處五年以下,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之規定,我院即參照總行指示及辦法草案之精神,處理金銀案件。
但我院判處徒刑之搗賣金銀案件,上訴后,鈞院即以暫行辦法無處徒刑之規定,予以撤銷,改判罰金。
我院以暫行辦法公布之時間,系在北京解放不久之后;在過去長時期內,國民黨偽幣因不斷貶值,在人民中失去信用,金銀已成為人民相互交易中之重要媒介,人民又爭取以偽幣換取金銀,以保存價值,進而演成買賣搗賣等行為,金銀之計價,行使,買賣,倒賣已成為普通的對抗偽幣的行為。北京解放后,人民因緣舊習,金銀交易,已嚴重影響人民幣的信用。但以此種現象,在社會上已長期普遍的存在,遽以重刑禁止,不僅受刑人多,造成不良影響,且亦未能生效,故暫行辦法之處罰規定,多采強制兌換及貶值兌換。今日物價穩定,人民幣信用鞏固,工商業繁榮,就業容易,絕大部分人民在政府領導教育下,安心從事正當職業,少數仍因襲投機倒把惡習,進行金銀買賣,搗賣的違法行為,對此少數玩忽法令分子,依據辦法草案較重處罰之規定處理,似較有利。惟辦法草案,系屬內部參考文件,而鈞院處理上訴金銀案件時,又適用暫行辦法,故在處理金銀案件時,失所依據。
二、由于以上情況,我院提出兩點意見:
(一)由鈞院商請政務院轉飭中國人民銀行早日明令公布“金銀管理暫行辦法”。
(二)在上述辦法未明令公布前,就“華北區金融管理暫行辦法”作適當之補充或必要之解釋。
是否可行,謹請鈞裁。
195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