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新冠肺炎流行期間佩戴口罩和使用場所碼的決定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新冠肺炎流行期間佩戴口罩和使用場所碼的決定
江蘇省常州市人大常委會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新冠肺炎流行期間佩戴口罩和使用場所碼的決定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新冠肺炎流行期間佩戴口罩和使用場所碼的決定
(2022年4月7日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控制新冠肺炎流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間,個人應當增強自我防護意識,加強自我健康管理,按照要求規范佩戴口罩、主動使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場所碼(以下簡稱場所碼),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在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個人進入相關場所和在特定情形下規范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離。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公眾和重點職業人群戴口罩指引》,宣傳和指導科學規范佩戴口罩。
三、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規定相關場所應用場所碼,并明確場所碼使用規范;對于無法使用場所碼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視障聽障殘疾人等群體,應當明確替代措施。
通過場所碼采集的信息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相關單位和人員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四、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根據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指引,落實要求規范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等措施,并在顯著位置進行提示。
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根據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實場所碼管理措施,在入口顯著位置張貼場所碼,并安排專人負責查驗。
五、個人未按照規定規范佩戴口罩,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場所碼的,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發現后應當提示、勸阻,并可以依法拒絕其進入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六、違反本決定,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按照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個人不聽勸阻或者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按照規定采取相關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導致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