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
池州市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
安徽省池州市人大常委會
池州市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池州市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的決議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查了《池州市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池州市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
(2022年8月30日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池州市松林資源,維護自然生態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松材線蟲病的防治和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檢疫等活動。
第三條 松材線蟲病防治應當遵循屬地管理、預防為主、精準施策、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松材線蟲病疫情處置、聯防聯治,并將松材線蟲病防治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
各類開發區和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
第五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開展松材線蟲病防治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編制專項普查方案、制定防控應急預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林檢機構)具體負責松材線蟲病疫情監測預警、檢驗檢疫、檢疫執法以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公共資源交易、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海關、電力、通信、郵政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松材線蟲病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
對在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中及時報告疫情或者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松科植物有異常情況或者死亡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檢機構報告。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監測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采樣、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九條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松材線蟲病疫情調查,及時向所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疫情調查情況:
(一)國有林場負責其經營管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疫情調查;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疫情調查;
(三)各類開發區、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負責其管理范圍內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疫情調查;
(四)城市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城市公共綠化范圍內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疫情調查;
(五)交通運輸、鐵路部門配合公路、鐵路用地范圍內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疫情調查。
第十條 松材線蟲病疫區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疫情制定松材線蟲病除治方案,按照相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單位應當在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松材線蟲病除治方案和防治技術規程,對因松材線蟲病致死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進行統一清理。
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所有人、生產經營者和利用者應當在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松材線蟲病除治方案和防治技術規程,及時開展松材線蟲病疫情除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撿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
第十一條 禁止將疫木調出疫區。
禁止將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調入重點區域。
禁止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將松科植物及其制品運經重點區域。
禁止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經營、加工、利用疫木。
第十二條 省內調運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過檢疫并取得《植物檢疫證書》方可調運。省外調入的,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報告縣級林檢機構,向調出單位或者個人提出檢疫要求,取得對方省級林檢機構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方可調入。調往省外的,調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調出前按照調入地的檢疫要求,取得《植物檢疫證書》方可調出。
對經復檢發現帶有松材線蟲或者松褐天牛等媒介昆蟲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由林檢機構負責監督除害處理,其損失和費用由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三條 公路、鐵路、水運、郵政、民航和其他從事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承運或者郵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應當憑《植物檢疫證書》辦理運遞手續,無《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貨證不符的,不得運遞。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涉及木質制品以及木制包裝材料的,項目采購單位應當將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列入招標文件、采購合同。
第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松林及周邊實施工程作業,如有使用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設施設備等情形的,應當事先將施工方案以及材料使用情況報送當地林檢機構,林檢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松材線蟲病檢疫檢查、查看有關資料和采樣檢驗。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有特殊保護意義的松科植物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除蟲害木、衰弱木、雪壓木、風倒木、火燒木等,改善松林衛生狀況,提高松林抵御松材線蟲病的能力。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擅自撿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將疫木調出疫區的,或者將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調入重點區域的,或者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將松科植物及其制品運經重點區域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封存、沒收、銷毀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責令停止調運、改變用途,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非法經營、加工、利用疫木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疫木流失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植物檢疫證書》調運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林檢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封存、沒收、銷毀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責令改變用途。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路、鐵路、水運、郵政、民航和其他從事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無《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貨證不符運遞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林檢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檢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松材線蟲病,是指通過松褐天牛等媒介昆蟲攜帶松材線蟲侵入感染松科植物而造成的一種毀滅性病害。
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是指可能感染松材線蟲病或者被媒介昆蟲寄生的樹木及其制品,但不含經高溫、高壓等工藝處理的刨花板、纖維板。
疫木,是指松材線蟲病疫區內未經除害處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區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疫區,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劃定和公布的,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的松材線蟲病發生區。
重點區域,是指經省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需要特別保護的重點生態功能區。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