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
滁州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
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會
滁州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滁州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的決議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查了《滁州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滁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滁州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
(2022年8月31日滁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鄉村旅游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鄉村旅游活動以及鄉村旅游的規劃開發、引導扶持、發展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促進鄉村旅游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堅持統籌推進、產業融合和綠色發展,體現滁州地域特色。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游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綜合協調和考核激勵機制,加大政策引導和扶持力度,統籌解決鄉村旅游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鄉村旅游的資源保護、產業發展、秩序管理等工作。
開發區(園區)、旅游景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促進鄉村旅游發展有關工作。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旅游發展的統籌協調和旅游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結合產業融合發展,統籌推動鄉村旅游有關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建設,指導鄉村特色產業和休閑農業發展。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鄉村旅游發展的用地要素保障。
發展改革、財政、林業、水利、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鄉村旅游產業發展和行業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居)民保護和合理利用鄉村旅游資源,綠化美化鄉村環境,將文明旅游、誠信經營納入村規民約,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鄉村旅游監督管理、糾紛處理等工作。
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本地實際,依法利用村集體所有或者使用的資源發展鄉村旅游。
第七條 鄉村旅游有關行業組織應當發揮服務、引導、協調等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競爭,促進誠信經營,開展行業交流和協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鄉村旅游發展專項規劃,加強與相關專項規劃的銜接,注重保護生態環境、自然風貌、古民居建筑和歷史文化遺址遺跡,保障鄉村旅游發展空間。
有關部門在編制和調整與鄉村旅游發展相關的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意見,在土地利用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合理預留鄉村旅游業發展空間。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鼓勵引導市場主體參與鄉村旅游開發建設。
鼓勵和支持依托“滁州江淮分水嶺風景道”沿線資源,培育多樣化的鄉村旅游業態和產品,打造鄉村旅游品牌。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鄉村旅游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鄉村旅游與農業、文化、科技、體育、健康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鄉村各類生產生活生態資源,開發農業觀光、農事體驗、康養度假、運動健身、科普研學等鄉村旅游項目。
鼓勵和支持利用居民住宅和農業、林業、水利等閑置設施,依法開發農家樂等鄉村旅游餐飲項目,培育特色化、專業化的民宿、營地等鄉村旅居產品。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依托鄉村革命遺址遺跡、革命紀念設施、紅色景區景點等,傳承紅色文化,發展紅色旅游。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弘揚地方飲食文化,傳承滁州地方傳統美食制作技藝,培育特色鄉村旅游美食品牌。
鼓勵和支持依托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手工技藝以及滁菊等特色農副產品,開發鄉村旅游商品;鼓勵和支持發展鄉村旅游電商,支持鄉村旅游購物場所建設,促進鄉村旅游購物。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依托自然生態、歷史人文、特色產業、現代農業等打造文旅特色鎮村。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道路、通信、水電、綠化等鄉村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集散中心、服務驛站、加油站、廁所、停車場、公交車、充電樁、指示標識等鄉村旅游配套服務及設施。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鄉村旅游用地空間,在編制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中,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鄉村發展傾斜,支持鄉村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和零星分散的鄉村旅游項目開發等。
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自有建設用地,自主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建設鄉村旅游設施和開發鄉村旅游項目。
利用荒山、荒坡、荒灘、廢棄礦山開發鄉村旅游項目且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相關規劃要求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旅游發展實際需要,統籌利用涉農財政資金,并從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單列鄉村旅游發展資金,支持鄉村旅游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鄉村旅游投資的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旅游資源開發和項目建設。
鼓勵金融、保險機構提供符合鄉村旅游發展特點的融資、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十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采購鄉村旅游經營者提供的交通、住宿、餐飲、會務和職工療休養等服務。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旅游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機制,制定和實施相關激勵措施,促進鄉村旅游人才隊伍建設。
鼓勵和支持有關院校機構與鄉村旅游經營者開展合作,建立鄉村旅游人才實訓基地,培養實用型鄉村旅游人才。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鄉村旅游營商環境,依法為鄉村旅游項目建設、證照辦理、稅費減免、獎補申請等事項辦理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民宿、農家樂、旅游營地等鄉村旅游經營者用水、用電、用氣需求,并參照有關收費標準依法給予優惠或者補貼。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長三角地區及其他城市建立鄉村旅游合作機制,加強宣傳推廣、產品開發、資源共享、客源互送等交流合作,推進鄉村旅游區域一體化。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鄉村旅游宣傳推廣計劃,整合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打造鄉村旅游精品線路,通過公益宣傳、主體推介、媒體平臺、節慶活動等多種方式,提升本地鄉村旅游品牌形象和市場影響力。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促進鄉村旅游業發展作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游納入智慧城市建設,建立鄉村旅游信息共享與服務機制,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食宿、安全、醫療急救等信息,以及糾紛處理、信用評價等旅游服務,提高鄉村旅游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游安全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鄉村旅游安全綜合協調應急管理機制,加強鄉村旅游應急管理。
鄉村旅游項目中的特種設備經營、使用和安全監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執行。
經營漂流、探險、高空、高速等高風險鄉村旅游項目,法律、法規未規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鄉村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完善安全保護設施設備、生產經營條件和安全指示標識等;經營具有風險性的鄉村旅游項目,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在禁止通行、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任何單位不能違反規定組織開展風險性較高的鄉村旅游活動。因違反上述規定發生鄉村旅游安全事故產生的救援費用,應當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相應承擔。
第二十七條 鄉村旅游經營者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質價相符,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文化和旅游、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推動鄉村旅游誠信體系建設,倡導經營者、從業者文明誠信守法;記錄鄉村旅游違法失信信息,對鄉村旅游違法失信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懲戒。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鄉村旅游產業發展和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