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安徽省信訪條例》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安徽省信訪條例》的決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安徽省信訪條例》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七十九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安徽省信訪條例〉的決定》已經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安徽省信訪條例》的決定
(2022年9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52號),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廢止《安徽省信訪條例》(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