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南通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南通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30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業主負責、部門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揚塵污染防治技術進行創新。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職責:
(一)落實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拆除施工、已動遷未收儲地塊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二)督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網格化監管責任,對區域內各類工地開展定期巡查;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計劃,對管轄區域內工業堆場開展執法檢查,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公布相關環境信息。
市住建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軌道交通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商品混凝土企業揚塵污染防治。
市市政園林部門負責市政工程(含維修、養護作業)、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車輛沿途拋灑滴漏、污染路面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公共場所及道路的保潔管理工作,督促落實中轉調配場、資源化處置場、固定填埋場揚塵防控措施,依法處置涉及揚塵污染的相關案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科學合理制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行時間、路線通行政策。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和沿海、沿江、內河港口碼頭物料堆放、裝卸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港口企業落實揚塵污染防控措施。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市級收儲地塊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各區落實屬地收儲地塊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動態更新相關地塊清單。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將市屬企業揚塵管理納入年度績效考核。
市水利、農業農村、財政、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負責落實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
各職能部門間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提升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施工揚塵的污染防治責任,明確揚塵管控責任人,專項列支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將揚塵管控要求納入施工合同管理,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揚塵管控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建設單位在報送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備案的環境影響登記表中,應當明確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準確核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按期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并嚴格落實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和管理制度,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揚塵治理措施、責任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單位的委托,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治理工作方案,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揚塵防控措施,發現施工現場揚塵污染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條 市區范圍內的國有企業應當強化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意識,依法落實揚塵防治管理責任,發揮示范作用。
第十一條 單位范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根據工地規模,按規范要求安裝揚塵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并與有關主管部門聯網,確保正常使用。
建設工程開工前,安裝出入車輛清洗設備。
第十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揚塵防治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交通、水利、農業等工程工地揚塵防治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交通、水利、農業等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并公示施工項目重污染天氣揚塵管控應急預案,對照應急響應級別及時啟動預案,實施管控措施。
第十五條 房屋建設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場地內堆存的,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二)對易干燥起塵的裸露場地,及時采取覆蓋、綠化或鋪裝等防塵措施;
(三)運輸車輛經過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物料實施密閉運輸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物料拋灑滴漏產生揚塵污染。
在建(構)筑物內清運前款規定物料的,應當采取密閉方式清運,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產生揚塵。
第十七條 道路與管道(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及時清運道路與管道(線)施工堆土。在場地內臨時堆存的,應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二)使用風鉆挖掘地面、石料切割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采取向地面灑水或者噴淋等降塵措施;
(三)對已回填的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降塵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園林綠化施工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不能及時完成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栽植后應當及時清運余土,不能及時完成清運的,應當采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二)5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隧道、軌道交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圍擋上配備自動噴淋、噴霧等有效抑塵降塵設施;
(二)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期間開啟抑塵降塵設施;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拆除施工,在拆除準備、拆除實施及拆除完成未交付前的整個拆除程序中, 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五級以上時,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爆破或者拆除;
(二)拆除作業應當設置圍擋,采取灑水或者持續加壓噴淋等措施,抑制揚塵產生。需要爆破作業的,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形除外;
(三)及時清運建筑垃圾。在場地內堆存的,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四)運輸車輛經過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港口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遮蓋、噴淋、綠化、設置防風抑塵網等措施;
(三)裝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可以密閉作業的應當密閉,避免作業起塵。大型煤場、物料堆放場所應當建立密閉料倉與傳送裝置;
(四)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掃和沖洗散落的物料,保持出口處道路整潔;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低溫寒冷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車行道、人行道定期灑水保潔;
(二)在城市主干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采取機械化灑水清掃;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避免作業起塵;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有權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房屋建設施工、道路與管道(線)施工、園林綠化施工、隧道和軌道交通施工、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物料貯存和運輸、道路保潔等活動中以及泥地裸露情況下產生的粉塵顆粒物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9日發布的《南通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通政規〔201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