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
第一百零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黃河保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建立執法協調機制,對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
國家加強黃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設,組織開展黃河流域司法協作,推進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協同配合,鼓勵有關單位為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法律服務。
第一百零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對黃河保護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集中的地區,可以約談該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零七條 國務院應當定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情況。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情況。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
(二)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等決定而未作出;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查處;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一)在黃河干支流岸線管控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或者化工項目;
(二)在黃河干流岸線或者重要支流岸線的管控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
(三)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黃河流域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面積,可以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黃河流域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代為治理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法規定,在黃河流域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未進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治理,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治理的,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黃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禁漁期內在黃河流域重點水域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采用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黃河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捕回的,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負面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法規定,在三門峽、小浪底、故縣、陸渾、河口村水庫庫區采用網箱、圍網或者攔河拉網方式養殖,妨礙水沙調控和防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網箱、圍網或者攔河拉網,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黃河流域以及黃河流經省、自治區其他黃河供水區相關縣級行政區域的用水單位用水超過強制性用水定額,未按照規定期限實施節水技術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黃河流域以及黃河流經省、自治區其他黃河供水區相關縣級行政區域取水量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單位未安裝在線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違反本法規定,在線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黃河流域農業灌溉取用深層地下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黃河流域水庫管理單位不執行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的水沙調度指令的,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二)違法利用、占用黃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
(三)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工程設施,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或者縮小水域面積,未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
(四)侵占黃河備用入海流路。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黃河流域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污染環境、妨礙防洪安全、破壞文化遺產等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相關費用。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黃河干流,是指黃河源頭至黃河河口,流經青海省、四川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山西省、陜西省、河南省、山東省的黃河主河段(含入海流路);
(二)黃河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流入黃河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為一級支流、二級支流等;
(三)黃河重要支流,是指湟水、洮河、祖厲河、清水河、大黑河、皇甫川、窟野河、無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一級支流;
(四)黃河灘區,是指黃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具有行洪、滯洪、沉沙功能,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有群眾居住、耕種的灘地。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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