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的決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的決定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條第一款中的“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后增加“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刪去其中的“鼓勵和”。
二、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將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海關、郵政管理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監督管理平臺信息化建設,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稅務等單位的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對接,將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固體廢物監督管理信息進行關聯整合,統一接入省政府電子政務服務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和實時查詢,推進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監督管理和信息化追溯!
四、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其中的“單位和個人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環境防治責任”修改為“單位和個人對其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環境防治責任” 。
五、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意識。
“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
六、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其中的“產生量”修改為“數量”,在“貯存”后增加“利用”,將“檔案”修改為“管理臺賬”。
七、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餐飲經營單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農貿市場等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將第二款中的“餐廚垃圾”修改為“廚余垃圾”。
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布局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的監督管理。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執行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相關標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施工方案,執行建筑垃圾施工現場限額排放標準,對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閉式工具運輸,并交由有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消納或者資源化利用。家庭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要定點堆放,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運輸、利用和處置。
“鼓勵推廣裝配式建筑、規劃建設精裝房。城市道路、河道、公園、廣場等市政工程優先采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要求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塑料制品替代產品的生產、推廣使用和塑料制品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并給予適當政策扶持!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和郵政管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和包裝物使用的監督管理。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提高包裝綠色化、減量化和循環利用水平,優先采用電子運單和可循環、可折疊包裝產品和物流配送器具,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支持具有可降解性、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紙制、布制以及其他易于降解的餐具和可重復利用包裝物等物品的研究與開發。倡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采取易梯次利用的產品結構設計,促進高效梯次利用;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利用售后服務網絡等方式參與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十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其中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修改為“許可證”。
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體系,完善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管理制度!
刪去第二款。
十三、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
十四、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禁止將省外固體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貯存或者處置。
“省外固體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的,應當符合國家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和規范;其中,從省外轉移危險廢物至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資源化利用的,應當加強審批和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產生量”修改為“數量”,“轉移”修改為“運輸”。
將第三款修改為:“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用記錄制度,將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落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的情況,納入環保信用體系,并按照有關規定公布評價結果!
十六、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對下列情況進行審核”修改為“對下列行為進行審核”,“監管”修改為“監督管理”,第二項修改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的拆解處理”,第三項修改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并出具查封、扣押清單!
十八、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將其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十九、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將其中的“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將餐廚垃圾及其資源化利用新產品”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將廚余垃圾及其資源化利用新產品”。
二十、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將第一款中的“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許可證”。
將第二款中的“未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修改為“未按照許可證規定”。
二十一、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將省外固體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貯存或者處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二十二、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隨意傾倒液態廢物和隨意處置實驗室動物尸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有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