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江蘇省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1年12月31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 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一、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連云港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監督管理,并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實施。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公共消防設施的日常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安、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城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消防安全數字化和網格化管理范圍,并與市場監管、應急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公共消防設施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的公益性宣傳!
新增一款作為第三款:“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納入防火安全公約,并引導村民、居民自覺遵守。”
(四)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編制公共消防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公共消防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將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市、縣(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消防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在編制城鄉公共基礎設施相關規劃時,涉及公共消防設施內容的,應當征求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六)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等工作由道路建設單位負責,可以委托供水單位按照相關規劃和技術標準實施,消防救援機構參與驗收!
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網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市政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逐步推廣建設智能消火栓!
(七)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城鄉規劃區內有海洋、河流、湖泊、水庫等天然水源或者深水井等水利設施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修建消防車通道和消防取水配套設施,并設置醒目標志。”
(八)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發現公共消防設施數量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九)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建設的消防站和消防訓練基地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維護。”
(十)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因綠化、環衛、市容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應征得供水單位同意,并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使用單位應當在指定消火栓取水并按取水量交納水費,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優先保障消防用水!
(十一)將第十八條第四款修改為:“消防供水設施維護保養單位自身不具備維護保養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供水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十二)將第十九條第(六)項修改為:“建立消防供水設施檔案,及時將檔案信息報送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十三)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因城市建設、設備維修等確需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或者供水管網大范圍計劃降壓供水,影響消防滅火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前3日告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將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因車輛碰撞、施工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網損毀的,行為人應當立即通知供水單位或者消防救援機構!
(十四)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經營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或者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十五)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因施工、生產、種植樹木等活動可能妨礙通信線路暢通的,行為人應當提前3日通知電信運營單位并告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同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將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優先保障消防救援機構使用頻率需求,加強消防無線通信頻率的檢測保護,協調處理消防頻率干擾!
(十六)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與轄區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維護單位簽訂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目標管理責任書!
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發現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立即通知維護單位維修,維護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十七)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定期對轄區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共消防設施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根據需要組織抽查。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消防救援機構可以通過門戶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等方式向社會公告;可能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十八)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向消防救援機構通報!
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違法建設妨礙公共消防設施使用的,應當立即通知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十九)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公共消防設施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公共消防設施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護保養單位。”
(二十)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二十一)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平臺。
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信用信息的記錄、整合和應用工作,將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平臺!
(二十二)將第三十二條刪除。
(二十三)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款增加兩項,作為第(六)、第(七)項:“第(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第(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二款修改為:“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二十四)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連云港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二)將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喂畜禽!
(三)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向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行政許可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四)將第十八條第(八)項修改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五)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預案,并分別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六)將第二十二條中第一款和第九款合并一款,作為第一款,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處置項目立項服務,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的發展。負責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及其相關的排污費收費政策,并做好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工作。”
將第四款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將第五款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產品和畜禽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畜禽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以外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將第七款和第八款合并一款,作為第七款,修改為:“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企業建立并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食用油的行為;加強對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在固定場所銷售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負責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材料進行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
(七)刪去第二十九條。
(八)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九)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為一款,作為第一款,修改為:“未取得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產生、收集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連云港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連云港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