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長江江豚保護的決定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長江江豚保護的決定
江蘇省鎮江市人大常委會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長江江豚保護的決定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長江江豚保護的決定
為了保護長江江豚,維護長江生物多樣性、完整性和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經與南京市、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江江豚及其生境保護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決定。
二、長江江豚保護工作遵循生態優先、統籌協調、嚴格監管的原則,健全上下游、左右岸的跨地區、跨部門協同保護制度,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共同參與、區域協同推進的保護工作機制。
長江江豚保護實行物種與生境保護相結合。
長江江豚實行就地保護,必要時輔助采取遷地保護。
三、市、沿江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江江豚及其生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長江江豚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的保護管理。
沿江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長江江豚及其生境保護納入長江岸線保護巡查工作內容,按照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長江江豚及其生境保護科學研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力量,為長江江豚及其生境保護提供科學支撐。
市人民政府建立長江江豚保護專家委員會,為長江江豚的保護管理、救助救護、科研監測以及科普宣教工作提供專業咨詢和指導。專家委員會由生物、生態、林業、規劃、水利、文化、法律等領域的專家組成。
五、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江蘇鎮江長江豚類省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并建立長江江豚保護執法聯動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的財政投入,為自然保護區規劃編制、設施建設、資源調查、科學研究、科普宣傳等方面提供保障。
對自然保護區范圍以外的長江江豚經常活動水域,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海事、航道等機構意見后可以劃定臨時保護區域,明確保護范圍和保護措施。
六、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的行業管理,協調、指導、監督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開展以下工作:
(一)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指導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以及安全生產;
(二)組織開展自然保護區范圍內長江江豚等自然資源調查,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內長江江豚生境的監測監管;
(三)開展自然保護區內日常巡護,運用科技手段提升保護巡查、監測監控水平,牽頭并協調開展自然保護區內長江江豚救護;
(四)協助開展自然保護區以外的長江江豚保護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江豚物種的保護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自然保護區以外的長江江豚保護工作;
(二)配合自然保護區的巡護工作,協助開展長江江豚應急救助救護;
(三)定期組織開展水生生物資源調查,水生外來物種、入侵生物的調查、監測預警和防治;
(四)開展水生生物保護、漁政管理和漁政執法與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八、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及長江江豚生態環境保護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和綜合執法。
公安機關負責受理有關長江江豚保護的報警求助,依法預防、處置涉及損害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的違法行為。
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航道等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的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九、市、沿江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在編制涉及長江岸線開發保護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長江岸線保護詳細規劃以及過江交通、港口建設等其他涉江專項規劃時,應當考慮長江江豚及其生境保護的需要,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十、建設項目對長江江豚及其生境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專題論證,落實避讓、減緩、補償、重建等措施,適時進行周期性監測和回顧性評價,提出改進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將專題論證報告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機構意見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其批復要求落實相關措施,確保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必要時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十一、加強對世業洲、江心洲、揚中島、雷公島等長江洲島和濕地的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長江江豚生息繁衍的水域、場所和生存條件。
在長江水域及其岸線上進行作業或者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防止或者減少對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的損害:
(一)除執行緊急公務、軍事運輸、應急救助等任務以外,船舶通過自然保護區時,應當采取降速、降噪、禁鳴等必要措施,不得排放船舶水污染物,不得進入禁止航行水域,不得無故拋錨停泊。
(二)進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等活動,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同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協商,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三)在長江江豚經常活動水域進行涉水和近岸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聲吶驅逐等方式,確保長江江豚遠離施工水域。
(四)實施科學滅螺,在洲灘濕地不用或者少用滅釘螺藥;必須噴灑滅釘螺藥的,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安排時間,采取措施防止藥物散播,并及時告知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五)不得隨意丟棄或者傾倒垃圾。
(六)禁漁區域、禁漁期內不得實施捕撈、垂釣。
(七)除科學研究、救災救助和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外,不得使用無人機、遙控船或者其他方式干擾長江江豚的日常活動。
(八)不得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的行為。
進行活動或者作業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還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十二、市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通過增殖放流、保持植被自然狀態、保持江河湖口連通、自然岸線恢復等生態保護修復措施,改善長江江豚覓食和生息繁衍場所條件。
十三、傳承弘揚長江文化,研究挖掘長江江豚的歷史內涵,講好“微笑天使”故事,促進長江江豚文化認知與生態旅游相融合,打造“鎮江江豚”城市名片。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長江江豚保護科普宣傳教育,設立并完善必要的場所、設施,為開展長江江豚保護宣教、研學實踐和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與便利。
每年10月24日為鎮江長江江豚保護宣傳日。
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或者控告損害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的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長江江豚死亡、受傷或者受困的,應當及時報告。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長江江豚保護宣傳、巡護等活動。
鼓勵、支持長江江豚保護社會組織和研究機構發揮專業優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參與長江江豚救助救護、科研監測以及公益宣傳和國際交流等工作。
對損害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的行為,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十五、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南京、馬鞍山等相關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區域協作機制。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南京、馬鞍山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以下方面開展協作活動,協同推進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的保護:
(一)協同開展流域性長江江豚資源調查和生存環境監測,加強科研合作、技術交流和研究成果共享,推動長江江豚全生命周期聯動保護;
(二)加強長江江豚遺傳多樣性保護合作,協同建立種群基因檔案,加強種質資源交流,提高長江江豚遺傳多樣性;
(三)加強長江江豚的收容救護合作,共享收容救護設施設備,互相提供收容救護人員與技術資源,定期開展收容救護技術交流,共同提升收容救護水平;
(四)加強長江江豚保護管理的執法合作,共同搭建區域性執法協作平臺,推進執法信息交流和證據互通,依法懲處損害長江江豚及其生境的行為;
(五)加強長江江豚保護領域民間力量的合作交流,組建流域性長江江豚保護聯盟,聯合開展長江江豚保護宣教活動。
十六、違反本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損害長江江豚及其生境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長江江豚及其生境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十七、本決定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