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鎮江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政府
鎮江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鎮江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21年12月1日經市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21年12月15日鎮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根據《江蘇省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以下簡稱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在城鄉社區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區域之內統一劃分網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備網格服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人力資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種手段,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推動在網格內成立基層黨組織,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網格化服務管理中的領導作用。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網格化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鎮、街道應當設立或者明確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部門(以下簡稱網格化機構),承擔本轄區內網格化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應急管理、信訪、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以下簡稱網格化聯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管理。上級網格化機構可以對同級網格化聯動部門和下級網格化機構進行績效評價。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參與創新社會治理,協助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社工、志愿者、村民和居民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開展各類便民、惠民等關愛服務。
村民、居民有權對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義務配合網格員做好基礎數據、動態信息的采集等工作。
第二章 網 格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格,是指在城鄉社區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區域之內劃分的基層服務管理單元。
第九條 網格分為綜合網格和專屬網格。綜合網格,是指在城市社區以居民小區、樓棟等為基本單元,在農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組或者一定數量住戶為基本單元劃分的網格。專屬網格,是指以城鄉社區范圍內行政中心、各類園區、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區域為基本單元劃分的網格。
綜合網格實行屬地管理,專屬網格實行職能部門和屬地雙重管理。
第十條 網格劃分應當做到全域覆蓋。網格由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民政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劃分,并報市網格化機構備案。其他部門、單位不得在村、社區另行劃分網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格調整由鎮(街道)網格化機構向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提出申請,由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批準,報市網格化機構備案。網格調整應當征求縣級市(區)民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市網格化機構應當根據省網格編碼編制規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網格編碼。網格編碼具有唯一性。
第十二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實行清單化管理。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
納入清單的網格事項,由網格化機構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對確需納入清單的網格事項,由市、縣級市(區)職能部門向同級網格化機構提出申請,報同級黨委或者政府批準,并由網格化機構組織實施。
對不需要繼續納入清單的網格事項,由市、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或者職能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黨委或者政府批準后退出。
第十四條 職能部門應當為網格事項的開展提供必要的人、財、物保障以及政策咨詢、教育培訓、業務指導、信息支持等幫助。
第十五條 清單內的網格事項,應當由市、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統一交辦,職能部門不得直接交辦。
第三章 網格員
第十六條 網格員是指在網格中從事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和兼職網格員。
城市綜合網格至少配備一名專職網格員,農村綜合網格至少配備一名專職或者兼職網格員,專屬網格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網格員。
第十七條 網格員承擔以下工作事項:
(一)依法采集、登記、核實網格內的實有人口、房屋、單位、標準地址等基礎數據、動態信息;
(二)排查上報網格內社會治安問題情況和公共安全隱患;
(三)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
(四)協助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為網格內村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務以及就業創業、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稅務等民生公共服務;
(五)協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居民小組開展村民、居民自治,民主議事協商;
(六)協助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處置、一般治安事件處置和重大活動安全保衛工作;
(七)協助排查處置網格內信訪、家庭暴力和民間糾紛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問題;
(八)協助排查走訪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吸毒解戒人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和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等重點人群;
(九)協助開展反滲透、反間諜、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
(十)經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準入后,納入網格開展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網格長負責組織協調網格內的服務管理工作。
網格長應當由城鄉社區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除主要負責人以外的組成人員或者專職網格員擔任,由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會同城鄉社區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確定。
第十九條 專職網格員具體從事所在網格的服務管理工作。
專職網格員主要從現有社區工作者和相關部門基層輔助人員中選任。確實需要并具備條件另行招聘專職網格員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統一招聘。
第二十條 兼職網格員協助網格長、專職網格員開展工作。
兼職網格員可以由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調解員、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以及各類志愿者等擔任。
第二十一條 網格指導員負責指導網格員開展本部門職能范圍內的工作。
網格指導員由職能部門機關干部、鎮(街道)職能站所工作人員等擔任。鼓勵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律師、信訪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法制宣傳員等進入網格,擔任網格指導員,參與開展法治宣傳、便民服務、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網格員在履職過程中應當舉止得體,語言文明,佩戴工作標識,身著明顯的網格員標識服裝。
第二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或者顯著位置公布網格名稱、區域范圍和網格員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網格范圍和網格員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網格員管理制度,由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制定。
第四章 網格化機構
第二十五條 市網格化機構承擔以下工作事項:
(一)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全市網格化服務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研究制定網格化服務管理績效評價體系;
(三)指導同級網格化聯動部門和下級網格化機構履行職責;
(四)統籌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以及維護;
(五)指導全市網格員隊伍建設,對網格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六)完成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網格化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承擔以下工作事項:
(一)研究制定、組織實施本級網格化服務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研究制定、定期更新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清單;
(三)指導同級網格化聯動部門和下級網格化機構履行職責;
(四)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以及數據更新;
(五)協調處理本轄區內多部門聯合處置的事項;
(六)指導本轄區網格員隊伍建設,對網格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七)完成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網格化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承擔以下工作事項:
(一)負責本轄區內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聯動處置、跟蹤反饋、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負責對上級交辦和網格員上報的事項信息進行受理、處置、督辦、反饋;
(三)負責本轄區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以及數據更新;
(四)負責本轄區網格員隊伍建設,對網格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五)完成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網格化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上級網格化機構指導下級網格化機構工作,網格化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對同級網格化聯動部門進行指揮調度和任務分派。
第二十九條 網格化機構應當設立大屏展示區、群眾接待區、服務功能區、辦公區等功能區域,建筑面積應當滿足功能劃分的基本需求,并統一設置網格化機構標識、標牌。
第三十條 縣級市(區)、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應當與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一體化運行。
有條件的村、社區可以建立網格工作站(室),與黨群服務中心等一體化運行。
第五章 網格聯動和信息化
第三十一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應當建立源頭管理、采集建檔、分流交辦、檢查督促、結果反饋的閉環工作流程。
第三十二條 網格員發現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內的網格事項,應當及時采集核實、登記上報、協調處理。網格員無法處理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鎮(街道)網格化機構上報,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上報。
第三十三條 對網格員上報的網格事項,接到報告的網格化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協調處理或者分流至網格化聯動部門處理。需要由上級網格化機構協調處理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上報,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上報。
涉及多個網格化聯動部門的網格事項,由網格化機構指定牽頭部門協調處理。網格化機構應當跟蹤事件辦理情況,督促網格化聯動部門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第三十四條 網格化聯動部門應當明確專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格事項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同級網格化機構。
涉及多個網格化聯動部門的網格事項,牽頭部門應當負責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同級網格化機構。
第三十五條 網格員應當根據網格化聯動部門的反饋,在二十四小時內現場核實處理結果,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 網格員應當常態化走訪網格內群眾、企業,收集服務需求,及時記錄社情民意,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加強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市網格化機構應當按照全省統一標準建設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化應用平臺(以下簡稱網格化平臺)。
第三十八條 市智慧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網格化平臺納入智慧城市建設規劃,實現平臺對接、數據共享。
第三十九條 網格化聯動部門應當推動本部門社會治理相關信息平臺與網格化平臺有效對接,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條 網格化機構應當通過網格化平臺,將各類基礎數據、待核查的信息線索、需處置的工作指令等及時推送至網格員,協助網格員精準掌握網格動態。
第四十一條 網格化機構應當加強網格化平臺安全管理,建立數據使用分級準入制度,確保數據使用安全。
第四十二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將履職過程中獲得的數據提供給其他組織和個人使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保障。
第四十四條 專職網格員享受城鄉社區工作者薪酬待遇。網格長、專職網格員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含生育)、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保障待遇。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網格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五條 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建立與網格員業績掛鉤的績效獎勵和工作補助機制。
對收集上報重要情況、消除重大風險的網格員,可以按照規定通過“一事一獎”等方式給予獎勵。
網格員參與重大活動安保維穩或者突發事件處理的,可以按照規定發放工作補助。
第四十六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為網格員配備必要的裝備設備,配備具有身份識別功能的工作證件。
第四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網格化服務管理宣傳工作,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引導社會各方主動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網格員因履行職責,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法律責任。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為不屬于其責任承擔范圍的,可以提請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責任承擔主體。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網格員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鎮江新區、鎮江高新區管委會,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履行本區域內網格化服務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