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條例修正案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條例修正案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條例修正案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2第10號)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條例修正案》已于2022年5月25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25日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條例修正案
(2022年5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內容為:“代表議案和建議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勢,著力推動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二、原第三條改為第四條,第一款“監督和推進國家機關工作的重要形式”后增加“辦理議案、建議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
第二款修改為:“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方面強化代表履職學習工作,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使代表了解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提出議案、建議的基本要求。”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各選舉單位代表聯絡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方面組織代表深入了解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社情民意,協助代表聯系有關機關和組織,為代表提供議案、建議素材,協助代表把好政治關和質量關。在代表議案和建議選題、醞釀、提出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代表和選舉單位的要求,積極主動向代表提供本部門工作重點和主要安排及代表所需資料和數據。”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內容為:“代表議案和建議涉及國家秘密的,在提出、交辦、辦理和答復等過程中,代表和相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四、原第六條改為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監察委員會監察權、人民法院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檢察權范圍內的事項;”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內容為:“代表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忠實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通過專題調研、視察、代表小組活動、座談、走訪、進代表聯絡站(室)和基層立法聯系點等多種形式,了解全省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認真提出建議。”
六、原第十一條改為第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內容為:“對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報告的修改意見;”
第三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涉及國家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的具體案件的;”
第四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轉人民群眾的申訴、控告和檢舉類來信的;”
七、原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五條,在“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前增加“注重反映全省和本區域內的實際問題”;在“領銜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前增加“代表聯名提出的,應當基于代表共同調查研究”,在其后增加“組織聯名的代表充分醞釀討論”。
八、原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在“代表建議需要2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后增加“由有關單位會同辦理或者分別辦理”,“交辦時”修改為“對會同辦理的”。
九、原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二條,“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辦理工作制度,明確分管領導、承辦機構和人員,安排必要的辦理工作經費,落實辦理責任。”修改為“實行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責任制,安排代表建議辦理專項資金。”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內容為:“辦理代表建議,應當做到辦前溝通,深入了解代表提出建議的背景和要求;辦中反饋,及時向代表通報辦理進展情況,主動邀請代表參與調研,了解辦理過程,掌握辦理情況;辦后跟蹤,認真聽取代表對辦理情況的征詢意見。”
十一、原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答復確有困難的”前增加“對會同辦理的建議,會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之日起2個月內將辦理意見提供給主辦單位。”
十二、原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內容為:“承辦單位將代表建議辦理的結果答復代表,對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所提意見已經采納的,應當將解決和采納的情況答復代表;對所提問題已經列入工作計劃、規劃的,應當將解決問題的方案、路線圖和時間表明確答復代表;對所提問題暫時難以解決或者目前條件不具備確實無法解決的,應當明確答復代表,說明有關情況,做好解釋工作。”
原第一款改為第二款,在“填寫《建議辦理情況征求意見表》”前增加“應當客觀公正地對辦理答復工作作出評價”;“寄回交辦機構”修改為“反饋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
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代表建議需要2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并明確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的”修改為“需要2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代表建議”;在“由主辦單位負責答復代表”前增加“會同辦理的代表建議”,在其后增加“主辦單位應當向代表說明會辦單位的辦理意見;分別辦理的代表建議由各承辦單位分別答復代表”。
十三、原第三十六條改為第四十條,在“督促辦理工作的落實前”前增加“建立代表建議辦理評估和激勵機制”;在“必要時可以組織代表對辦理工作進行視察和檢查”后增加“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建立重點督辦建議領辦責任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領辦”。
十四、原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在“采取專題視察、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等方式進行督辦”后增加“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為主任會議督辦建議做好協調服務。”
十五、條例中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前增加“省監察委員會”;“督辦件”統一修改為“督辦建議”。
十六、本修正案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條例
(2015年11月2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2年5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條例修正案》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議案和建議的提出
第一節 議案的辦理
第二節 建議的辦理
第三章 議案的審查和建議的交辦
第一節 議案的審查
第二節 建議的交辦
第四章 議案和建議的辦理
第一節 議案的辦理
第二節 建議的辦理
第五章 建議辦理工作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和建議的權利,做好議案、建議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代表議案和建議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勢,著力推動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議案,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1個代表團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事原案。
本條例所稱建議,是指代表書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四條 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法律賦予代表的職權,是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和推進國家機關工作的重要形式。辦理議案、建議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
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方面強化代表履職學習工作,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使代表了解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提出議案、建議的基本要求。
各選舉單位代表聯絡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方面組織代表深入了解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社情民意,協助代表聯系有關機關和組織,為代表提供議案、建議素材,協助代表把好政治關和質量關。在代表議案和建議選題、醞釀、提出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代表和選舉單位的要求,積極主動向代表提供本部門工作重點和主要安排及代表所需資料和數據。
第五條 代表議案和建議涉及國家秘密的,在提出、交辦、辦理和答復等過程中,代表和相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議案和建議的提出
第一節 議案的提出
第六條 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聯系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等活動,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議案。
第七條 下列事項可以作為議案提出:
(一)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范的事項;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和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監督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三)需要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和決定的本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議案提出: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二)應當由省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地方性事務;
(三)監察委員會監察權、人民法院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檢察權范圍內的事項;
(四)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事務;
(五)其他不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第九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有具體內容。屬于地方性法規案的,應當同時提交法規草案文本及說明,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應當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并由代表團團長簽名;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有領銜代表。
第十條 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一事一案,使用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以下簡稱大會秘書處)統一印制的議案專用紙,并親筆簽名。少數民族代表用民族文字提出的議案,由大會秘書處負責做好翻譯工作。
代表提交議案紙質內容的同時應當提供電子文檔。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團送交大會秘書處;截止時間后提出的,作為建議處理。議案內容不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由大會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處理。
大會秘書處應當對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議案,可以建議提案人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節 建議的提出
第十二條 代表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忠實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通過專題調研、視察、代表小組活動、座談、走訪、進代表聯絡站(室)和基層立法聯系點等多種形式,了解全省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認真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代表應當主要圍繞全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建議提出:
(一)對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報告的修改意見;
(二)不屬于本省有關機關和組織職權范圍的;
(三)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四)涉及國家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的具體案件的;
(五)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轉人民群眾的申訴、控告和檢舉類來信的;
(六)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七)沒有實際內容的;
(八)其他不應當作為建議提出的。
對屬于上述情形的,大會秘書處或者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向代表說明情況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為代表來信處理。
第十五條 代表提出建議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注重反映全省和本區域內的實際問題,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建議可以1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1人提出和聯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代表聯名提出的,應當基于代表共同調查研究,領銜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方式組織聯名的代表充分醞釀討論,使參加聯名的代表確認建議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
第十六條 代表提出建議應當一事一議,使用統一印制的建議專用紙,并親筆簽名。代表提出建議時,應當在建議專用紙上注明對公開建議有關情況的意見。少數民族代表用民族文字提出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或者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負責做好翻譯工作。
代表提交建議紙質內容的同時應當提供電子文檔。
第十七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受理。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由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受理。
第三章 議案的審查和建議的交辦
第一節 議案的審查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負責議案的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的報告。
第十九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可以邀請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列席議案審查會議,列席單位可以就代表議案發表意見。
第二十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審查情況,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分別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建議列入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二)建議交由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建議作為代表建議辦理。
第二十一條 大會主席團根據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報告,決定議案是否列入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或者交省人大常委會及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后審議。
大會秘書處應當將主席團通過的議案處理意見印發代表。
第二節 建議的交辦
第二十二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按照內容審核后,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由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負責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
代表對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建議,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組織分辦,并負責具體協調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代表建議需要2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由有關單位會同辦理或者分別辦理。對會同辦理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由主辦單位會同會辦單位研究辦理。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收到建議后,應當及時研究。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建議,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0日內,向交辦機構說明情況,經交辦機構同意后退回,不得滯留、延誤和自行轉辦。
第四章 議案和建議的辦理
第一節 議案的辦理
第二十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或者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涉及專門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舉行秘密會議。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并報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應當交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后審議。
決定交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閉會后6個月內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將審議結果報告報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節 建議的辦理
第三十一條 辦理建議,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堅持實事求是,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對能夠及時解決的,應當及時予以解決;對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及時解決的,應當列入工作計劃、規劃,逐步解決;對確實不能解決的,應當充分說明原因,向代表作出解釋。
第三十二條 代表建議的辦理工作納入各承辦單位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實行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責任制,安排代表建議辦理專項資金。
第三十三條 辦理代表建議,應當做到辦前溝通,深入了解代表提出建議的背景和要求;辦中反饋,及時向代表通報辦理進展情況,主動邀請代表參與調研,了解辦理過程,掌握辦理情況;辦后跟蹤,認真聽取代表對辦理情況的征詢意見。
第三十四條 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承辦單位應當自建議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將辦理結果書面答復代表;對會同辦理的建議,會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之日起2個月內將辦理意見提供給主辦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答復確有困難的,經交辦機構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答復期限,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三十五條 承辦單位將代表建議辦理的結果答復代表,對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所提意見已經采納的,應當將解決和采納的情況答復代表;對所提問題已經列入工作計劃、規劃的,應當將解決問題的方案、路線圖和時間表明確答復代表;對所提問題暫時難以解決或者目前條件不具備確實無法解決的,應當明確答復代表,說明有關情況,做好解釋工作。
對建議的答復,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發并加蓋公章,以公文形式答復代表,同時附上《建議辦理情況征求意見表》。代表在收到承辦單位對建議的答復后,應當客觀公正地對辦理答復工作作出評價,填寫《建議辦理情況征求意見表》,并及時反饋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
需要2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代表建議,會同辦理的代表建議由主辦單位負責答復代表,主辦單位應當向代表說明會辦單位的辦理意見;分別辦理的代表建議由各承辦單位分別答復代表。
第三十六條 代表對建議的答復結果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交有關機關和組織重新辦理并答復,重新辦理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七條 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建議辦理復文,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主動予以公開。
第三十八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應當分別答復代表,或者商領銜代表同意后,請領銜代表轉復其他代表。對建議的答復,應當同時抄送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和選舉該代表的選舉單位的代表工作機構。
第三十九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時,應當為代表查詢建議辦理工作情況提供便利。
第五章 建議辦理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建議辦理的監督,建立代表建議辦理評估和激勵機制,督促辦理工作的落實,必要時可以組織代表對辦理工作進行視察和檢查。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建立重點督辦建議領辦責任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領辦。
第四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每年從代表所提建議中選取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難點問題建議若干件,作為省人大常委會重點督辦建議。重點督辦建議分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督辦建議和省人大代表跟蹤督辦建議。
第四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督辦建議由主任會議成員分別牽頭,采取專題視察、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等方式進行督辦。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為主任會議督辦建議做好協調服務。
第四十三條 省人大代表跟蹤督辦建議由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應當組織部分代表召開座談會、聽取專題匯報、實地查看等方式進行督辦,及時了解建議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四條 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應當加強與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有關承辦單位以及代表的聯系與溝通,督促建議的辦理。
第四十五條 每年11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應當聽取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督辦建議、省人大代表跟蹤督辦建議督促落實情況的匯報。
第四十六條 代表可以就所提建議辦理情況書面提出約見省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研究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匯報情況并聽取代表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關于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情況,報告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應當將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綜合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并將報告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承辦單位限期整改并報告辦理結果;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機關和組織依法追究承辦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承辦單位不重視建議辦理工作,無領導分管、無專人負責的;
(二)承辦單位對建議辦理工作敷衍塞責、相互推諉、逾期不辦,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承辦單位貽誤建議辦理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承辦單位對提出建議的代表進行刁難、無理指責和打擊報復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省以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1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和建議辦理工作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