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撤職;
(六)降銜;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
降職不適用于副班長;降銜不適用于下士;降職或者降銜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降職、降銜后,其職務、軍銜晉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職務、軍銜等級重新計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軍官(文職干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
(六)撤職;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降職(級),即降低職務等級(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文職干部級別)。
降職(級)不適用于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干部);降銜(級)不適用于少尉軍官(九級文職干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干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對被撤職的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干部),不適用于降職(級)待遇。降職(級)、降銜(級)后,其職(級)、銜(級)晉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職(級)、銜(級)重新計算。
第三節 處分的條件
第一百一十四條 散布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反對軍委集中統一領導和軍委主席負責制等錯誤言論,或者公開發表支持“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和“軍隊國家化”等錯誤政治觀點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條件,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丑化黨、國家和軍隊形象,詆毀、誣蔑黨、國家和軍隊領導人,貶損英模人物,或者歪曲否定黨史、軍史、軍隊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 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敵視政府的組織,以及會道門、邪教組織等國家、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與社會上的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及有政治性問題的人發生聯系,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組織或者參與游行、示威、靜坐,以及集體上訪、迷信等軍隊禁止的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擅自出國(境)或者滯留國(境)外不歸,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擅自與國(境)外人員交往,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在國(境)外執行任務中,接受損害黨、國家、軍隊尊嚴和利益的國(境)外邀請、獎勵,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 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 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 虐待俘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戰備規定,降低戰備質量標準,影響戰備落實,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嚴重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規提拔、帶病提拔使用干部,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以及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責任追究規定,壓案不查、隱案不報、包庇袒護、懲處不力,或者對責任追究工作領導不力,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或者造謠誹謗,誣陷他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規定成立、參加社會團體、組織及其活動,或者成立、參加具有社會團體性質的網上組織及其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一條 利用職權,打擊報復或者刁難給自己提過批評意見的同志或者檢舉、控告(申訴)人,扣壓、銷毀檢舉、控告(申訴)材料,或者向被檢舉、控告人透露檢舉、控告情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二條 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3日以內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累計4日以上7日以內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累計8日以上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其中義務兵累計15日以上的,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 轉業、退伍、調動(分配)工作時,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離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服從組織決定,無理取鬧,干擾正常秩序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 違反軍事訓練規定,訓風演風考風不正,無故未完成軍事訓練任務,降低軍事訓練質量標準,或者不落實軍事訓練考核要求,組織保障不力,影響軍事訓練落實,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 侮辱、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部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 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有關軍容風紀和軍人行為規范的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九條 出租、出售或者違反規定出借軍用車輛、軍車號牌,變賣、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及其標志服飾,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條 違反軍隊證件、印章使用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違反法規制度、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損失,構成一般事故或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構成嚴重事故或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構成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二條 違反裝備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裝備,擅自動用、饋贈、出售、出借、交換、私存裝備,或者擅自改變裝備編配用途和性能結構造成不良后果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違反裝備試驗鑒定規定,不落實試驗考核要求,隱瞞質量問題,造成不良后果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雖未造成失密、泄密,但危及軍事秘密安全,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五條 違反規定使用移動電話、國際互聯網,私自留存涉密載體,擅自攜帶涉密載體外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未按規定使用密碼裝備,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編制密碼或者使用國外密碼處理軍隊涉密信息,未按要求配備、更換、使用密鑰,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竊取、隱匿、出賣、損壞、涂改、偽造、丟失檔案,擅自轉移、刪除、銷毀、提供、抄錄、復制、公布、轉讓檔案,以及違反檔案管理其他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 插手基層敏感事務,或者利用職權,侵占士兵、部屬的經濟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九條 貪污、行賄、受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條 違反紀檢、監察、巡視、司法、審計工作規定,干預、拒絕、妨礙、對抗監督執紀和執法工作,打擊、報復、陷害、誣告工作人員,或者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一條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二條 參與經商或者逃稅漏稅,以及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廣告活動、文藝演出、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科研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三條 虛報瞞報、偽造篡改軍事設施數據,或者破壞軍事設施,或者維護監管不力造成軍事設施毀壞,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四條 擅自出租、出售、轉讓軍隊房地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軍用土地流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五條 擅自建設樓堂館所,擅自改建、擴建住房,超標準建設住房,違規配售住房,多處占用公寓住房,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重復購買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利用公款裝修房改房、經濟適用房或者超標準裝修公寓住房,以及拒不騰退或者拒不配合整改違規住房,對個人家庭住房、房產情況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六條 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七條 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八條 挪用、隱瞞、侵占公款公物或者違反其他財經紀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九條 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條 打架斗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反規定喝酒,或者酒后駕駛機動車輛、操作武器裝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二條 在戰友、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或者國家公共財產遇到危險時,見危不救,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三條 參與賭博,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四條 觀看、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五條 調戲、侮辱婦女或者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或者其他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六十六條 嫖娼、賣淫、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七條 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九條 在本條令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與本條令所列違紀行為相當的,對士兵給予警告至降銜處分,對軍官(文職干部)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對作戰中其他違反紀律行為的處分,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 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除名:
(一)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15日以上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適用本條令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
(六)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第一百七十二條 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令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除名處分。
第四節 處分的權限
第一百七十三條 連級以上單位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處分。必要時,上級單位可以實施屬于下級單位批準權限的處分。
第一百七十四條 連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警告;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警告。
第一百七十五條 營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嚴重警告;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嚴重警告,高級士官的警告;
(三)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干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團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高級士官的嚴重警告;
(三)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干部)的記過、記大過,連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干部)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干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七條 副師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一)高級士官的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
(二)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干部)的記過、記大過,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干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八條 正師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正團職和專業技術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正處級和專業技術八級文職干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干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九條 軍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一)義務兵的除名、開除軍籍;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開除軍籍;
(三)團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處級和專業技術九、八級文職干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干部)的記過、記大過,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文職干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干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八十條 戰區軍種(相當等級的部隊,不含聯勤保障部隊)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文職干部)的開除軍籍,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文職干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干部)的記過、記大過,副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軍官(文職干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八十一條 戰區、軍兵種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一)高級士官的開除軍籍;
(二)正團職和專業技術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正處級和專業技術八級文職干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干部)的開除軍籍,正軍職和專業技術二級以上軍官(文職干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八十二條 中央軍委執行下列處分的批準權限:
(一)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文職干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干部)的開除軍籍;
(二)軍級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干部)的記過、記大過、開除軍籍,其中,記過、記大過處分,中央軍委可以授權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代為辦理處分審批事項;
(三)戰區級軍官的各項處分。
第一百八十三條 對士兵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準權限執行。
對軍官(文職干部)實施降職(級)、撤職處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央軍委規定的軍官(文職干部)任免權限執行;對軍官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的權限執行;對文職干部實施降級別處分,按照中央軍委規定的權限執行。戰區、軍兵種、戰區軍種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和軍級單位黨委審批的記過、記大過處分,可以授權本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代為辦理處分審批事項。
團級以上單位對不具有任免權的軍官(文職干部)給予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應當報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備案。
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降職(級)、降銜(級)或者撤職處分,應當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備案。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參謀部、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裝備發展部、訓練管理部、國防動員部、紀律檢查委員會、政法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執行戰區、軍兵種的處分權限;中央軍委戰略規劃辦公室、改革和編制辦公室、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審計署、機關事務管理總局,執行軍級單位的處分權限,需上級審批的處分事項報代管部門按程序辦理。其他各級機關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的處分權限。
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戰區、軍兵種的處分權限,國防科技大學執行軍級單位的處分權限。
第一百八十五條 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軍銜級別的直招士官實施處分,按照對義務兵處分的權限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處分的權限執行;對軍官(文職干部)學員實施處分,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權限執行。
第一百八十六條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處分,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權限執行。
第一百八十七條 戰時處分權限可以適當下放,具體辦法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第五節 處分的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處分應當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本條令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和程序,慎重實施。
對一次處理的一種或者多種違紀行為只能給予一次處分。
第一百八十九條 實施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首長組織或者承辦機關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并寫出書面材料;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者的處分;超過本級處分權限的,逐級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準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處分。
在緊急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處分,但事后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并對此負責。
第一百九十條 對違紀者應當及時處理,一般在發現違紀行為45日以內給予處分。情節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時,應當報上級批準。
第一百九十一條 處分決定宣布前,應當在10日內同受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
第一百九十二條 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下達,在隊列前或者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書面下達的處分決定采取通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四)。處分宣布后,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對受處分者應當說服教育,熱情幫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視、侮辱,嚴禁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 對義務兵實施除名處分,由其所在單位提出書面處分建議,團級以上單位機關職能部門調查核實,正職首長審核后,報軍級以上單位批準。
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準單位出具證明,并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九十五條 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準單位出具證明,派專人遣送回原征集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等有關手續,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九十六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人民或者軍隊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是故意違反紀律。
第一百九十七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家、人民或者軍隊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違反紀律。
第一百九十八條 共同違反紀律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違反紀律。
對經濟方面共同違反紀律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為首者,按照共同違反紀律的總數額給予處分。
單位領導集體作出違紀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紀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反紀律處理;對過失違反紀律的成員,按照其在集體違反紀律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2人以上共同過失違反紀律,不以共同違反紀律論處;應當受處分的,按照他們的違紀情形分別給予處分。
第一百九十九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百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第二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紀事實,或者主動退還違法違紀所得的;
(二)主動檢舉共同違反紀律中他人的違紀事實,并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或者積極阻止危害后果發生、發展的;
(四)過失違反紀律的;
(五)共同違反紀律中被脅迫或者被教唆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符合本條令規定的開除軍籍情形的,不適用本條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百零二條 違紀行為較輕,違紀以后主動報告,如實供述自己的違紀行為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 發生事故特別是訓練中的事故,應當依法界定事故性質和責任,除因失職瀆職、指揮錯誤、處置失當和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造成的事故外,可以視情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二百零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隱瞞或者拒不承認違紀事實,以及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在共同違反紀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共同違反紀律中脅迫、教唆他人違反紀律的;
(四)包庇共同違反紀律人員中他人的違紀事實,或者阻止他人檢舉、交代違紀事實、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干擾、妨礙查處違紀行為的。
第二百零五條 對于一人同時有本條令規定的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合并處理,按其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軍籍處分的,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第二百零六條 對同一違紀行為受到嚴重警告以下黨紀處分的,可以視情不再依照本條令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百零七條 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軍籍處分,在實施處分前擅自離隊超過6個月或者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的,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軍籍。
第二百零八條 違紀人員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開除其軍籍;對于應當給予除開除軍籍以外的其他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處分。
第二百零九條 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執行臨時任務和學習培訓的人員,在此期間違反紀律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征求其原單位意見后,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處分。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權限對所屬違反紀律的人員實施處分。
第二百一十條 處分通常應當按級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處分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
第二百一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處分決定:
(一)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二)適用本條令處分的條件錯誤,處分不當的。
第二百一十三條 撤銷處分、變更處分后,需要調整受處分者的職務等級(專業技術等級)、軍銜(文職干部級別),以及相應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撤銷處分的,應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執行作戰任務,按作戰指揮關系組織實施處分。戰區組織的聯演聯訓和搶險救災、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等重大軍事行動,由戰區提出實施處分的建議,按領導管理關系決定和實施處分。
第六節 處分對個人待遇的影響
第二百一十五條 違紀人員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滿6個月,受記過、記大過處分滿12個月,義務兵受降職、撤職或者降銜處分、士官受降職或者撤職處分、軍官(文職干部)受降職(級)或者降銜(級)處分滿18個月,士官受降銜處分、軍官(文職干部)受撤職處分滿24個月,確已改正錯誤的,不再因受到處分而影響其晉職(級)、晉銜(級)。有特殊貢獻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第二百一十六條 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當年受本條令規定的記過以上處分的;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累計8日以上的;任職命令公布后,未經組織批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職的,其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文職干部級別)工資、士官軍銜級別工資,從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資1年。
第二百一十七條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降職(級)處分,應當根據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后果,降低其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應當再降低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
第二百一十八條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撤職處分,根據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后果,可以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也可以只撤銷行政職務。如果違紀行為涉及其專業技術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情形的,應當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撤職處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明確其政治、生活待遇:
(一)行政職務等級相當或者高于專業技術等級的,以降低行政職務等級為主,如果重新明確的行政職務等級低于原專業技術等級,應當將其專業技術等級降至相應等級;
(二)行政職務等級低于專業技術等級的,以降低專業技術等級為主,如果重新明確的專業技術等級低于原行政職務等級,應當將其行政職務等級降至相應等級。
第二百一十九條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
第二百二十條 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軍隊獎勵、表彰,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
第七章 特殊措施
第一節 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一條 行政看管是維護秩序、制止嚴重違紀行為、預防事故和案件發生或者保護被看管人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條 對有打架斗毆、聚眾鬧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脅他人、違抗命令、嚴重擾亂正常秩序等行為的人員,或者確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逃離部隊、自殺、行兇等問題的人員,可以實行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三條 行政看管的時間,一般不超過7日,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批準,但累計不得超過15日。被行政看管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保衛部門或者軍事檢察院處理。
第二百二十四條 實施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營級單位軍、政主官批準對義務兵和初級、中級士官實施行政看管;
(二)團級單位軍、政主官批準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干部)實施行政看管;
(三)師級單位軍、政主官批準對高級士官,連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干部)實施行政看管;
(四)軍級單位軍、政主官批準對營、團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科、處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九、八級文職干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干部)實施行政看管;
(五)戰區軍種(相當等級的部隊,不含聯勤保障部隊)司令員、政治委員,批準對副師職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級軍官(副局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六級文職干部)實施行政看管;
(六)戰區、軍兵種司令員、政治委員批準對正師職和專業技術五、四級軍官(正局級和專業技術五、四級文職干部)實施行政看管;
(七)中央軍委主席批準對軍級以上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干部)實施行政看管。
戰區、軍兵種司令員、政治委員以下各級首長按照規定的權限批準實施行政看管,應當同時報上級備案。
第二百二十五條 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的正職首長,執行戰區、軍兵種司令員、政治委員的行政看管批準權;國防科技大學的正職首長,執行軍級單位軍、政主官的行政看管批準權。
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參謀部、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裝備發展部、訓練管理部、國防動員部、紀律檢查委員會、政法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正職首長執行戰區、軍兵種司令員、政治委員的行政看管批準權;中央軍委戰略規劃辦公室、改革和編制辦公室、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審計署、機關事務管理總局的正職首長執行軍級單位軍、政主官的行政看管批準權。其他各級機關的正職首長,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準權。
各級副職首長代理正職首長職務時,執行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準權。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準權,按照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執行。
特殊情況下,上級正職首長可以越級批準或者解除下級實施的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六條 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軍銜級別的直招士官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對義務兵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執行;對軍官(文職干部)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行政看管批準權限執行。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行政看管批準權限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 實施行政看管由政治工作部門承辦,應當填寫《行政看管審批表》(式樣見附錄五)。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被行政看管人員,應當進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罵體罰,對其問題應當盡快查清,妥善處理,并根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和被行政看管期間的態度,給予適當的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第二百二十九條 對被行政看管人員,通常應當單獨看管。行政看管場所室內應當備有床、凳、桌以及有關學習材料,具備一般生活、衛生和安全條件。行政看管期間,執行被行政看管人員相應級別的伙食標準。
第二百三十條 對被行政看管人員,準許其穿著軍服,佩帶標志服飾,攜帶寢具、衣物和洗漱用品;生病時,應當安排就醫。
第二百三十一條 實施行政看管應當有專人負責。對被行政看管人員必須嚴格管理,嚴格要求,防止發生各種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員,應當填寫《行政看管登記表》(式樣見附錄六)。
被行政看管人員必須服從管理,認真檢查錯誤,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節 士官留用察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對拒不履行職責、不起骨干作用,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實施留用察看。
第二百三十三條 士官留用察看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間,停止執行原工資標準,改按義務兵最高津貼標準發放津貼。
第二百三十四條 被實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滿仍不改正錯誤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百三十五條 對士官實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應選取批準權限的單位首長審批,政治工作部門承辦,并填寫《士官留用察看審批表》(式樣見附錄七)。
第三節 其他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條 駐城鎮的部隊、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以及派駐車站、港口、機場的軍事代表機構,在本轄區或者所在地區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有功績時,應當主動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獎勵、表彰的建議;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違反紀律或者擾亂社會秩序時,應當勸阻和制止,制止無效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時予以扣留,及時通知駐地警備工作領導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處理。
第二百三十七條 當違反紀律的軍人處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傷病嚴重或者醉酒狀態時,應當先行照管或者治療,待其神志清醒、脫離危險后,再行處理。
第二百三十八條 發現軍人臨陣脫逃、投敵叛變以及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來不及報告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報告首長,并對此負責。
第八章 控告和申訴
第二百三十九條 控告和申訴是軍人的民主權利,其目的在于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保護軍人合法權益,維護軍隊嚴格的紀律。
第二百四十條 軍人對違法違紀者有權提出控告。
軍人認為給自己的處分不當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后10日內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控告和申訴應當忠于事實。
第二百四十一條 控告和申訴可以按級或者越級提出。越級控告和申訴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軍人控告軍隊以外人員,可以將情況告知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受理部門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必要時予以協助。
第二百四十二條 控告人、申訴人在控告、申訴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受理機關提出詢問,要求給予答復;
(二)要求與控告、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承辦人員回避;
(三)對受理機關及承辦人員的失職行為和其他違紀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四)因進行控告、申訴,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要求受理機關給予保護。
第二百四十三條 控告人、申訴人在控告、申訴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被控告者的基本情況、主要問題和相關證據等控告材料;
(二)遵守控告、申訴工作有關規定,維護社會秩序和部隊正常工作秩序;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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