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莆田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莆田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2年1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莆田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生產活動,適用本辦法。鄉、鎮、村(居)可以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即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依法治理、統一規劃、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源頭減量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監督,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協調機制,健全處理體系,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范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轉運以及處置工作的監督和落實。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督促轄區單位、村(居)民和物業服務企業自覺遵守執行本辦法規定。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統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導則,明確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規則等生產事項,并向社會公布。
縣、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宣傳、培訓、考核和監督,制定和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方案,明確本轄區內的生活垃圾投放模式、收集時間、運輸線路等事項,落實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
第六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環衛設施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行的環境監測檢查,對有害垃圾的收運和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環境衛生責任人制度執行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自覺意識。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標準與規劃條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位置、面積和用途。
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公共地塊(域)或既有居民小區內,新建、改(擴)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屋(亭)等設施,無需辦理規劃、施工及占用綠地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 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廢棄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廢電池、燈管、廢藥品、溫度計、血壓計和廢油漆、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三)廚余垃圾,也稱為“濕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主要包括廢棄的食材、剩菜剩飯、蔬菜瓜果、肉類、水產品等;
(四)其他垃圾,也稱為“干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產生單位或個人應當將已分類的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定時、定點投放至相應標識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專門設置的投放點;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點或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規定,主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規定,落實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技術規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要求管理責任人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向屬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舉報投訴。相關單位應在24小時內處置處理。
第十一條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應當按照收運企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日產日清。
可回收物由單位、個人或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自行運送或者預約回收企業上門收運;有害垃圾由符合危險廢物運輸規定條件的單位進行運輸;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符合生活垃圾運輸規定條件的單位進行運輸。
禁止在人行道、綠地公園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并在車身顯著位置標明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
(二)將生活垃圾運輸到指定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嚴禁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三)根據生活垃圾分類類別、收運量、作業時間等合理配置運輸車輛、確定運輸頻次,做到日產日清;
(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作業后,應當及時清理車輛及場地,保持生活垃圾運輸車輛、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預案,報屬地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新建大、中型生活垃圾轉運站應當單獨設置廚余垃圾轉運工位。
轉運站內暫存垃圾應當規范存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實施循環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由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進行處置處理;
(三)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置為主的綜合處置方式;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分類處置生活垃圾,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分類接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四)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護,停機檢修前應當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確保設施設備安全運行;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進場的生活垃圾運輸單位,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制定處置應急預案,報屬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市工信、商務、市場監督、文化旅游、農業、郵政、機關事務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第十七條 建立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工信、郵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協調機制,激勵企業對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
建立再生資源回收信息化系統,提供回收種類、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采取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管理責任人可以采用以獎代補等方式給予落實兌現。有關單位可以通過可兌換積分獎勵等方式引導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資、捐贈、義務勞動、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因履行管理責任人職責增加費用支出的,可以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協商解決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載明體現。
第十九條 市、縣(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本級生活垃圾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將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城鄉環境衛生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條 市、縣(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和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信用評價體系,對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一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設置舉報和投訴信箱。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有權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下列情形的,由縣(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法律、法規已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有關分類投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履行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有關責任區責任人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運輸、處置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阻礙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湄洲島管委會、湄洲灣北岸管委會依法參照本辦法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